【法律人工智能应用】仓单应用中的法律问题

时间:2017-01-22 18:05:28 作者:邓旭;

本文作者:邓旭;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商场现代化》2010年11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仓单为债权具有物权内容的证券、不完全文义证券、要因证券和缴还证券。保管人需签发仓单不应理解为强制性规定,仓单签发于保管人收货并查验之后。仓单的种类有记名仓单和指示仓单。仓单转让须经背书及保管人的签字或盖章。仓单转让所转让的是提前仓储物的债权请求权。仓单遗失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论文正文预览】:《合同法》首次较全面地规定了仓单的主要问题。但《合同法》实施已近13年之久,仓储业并没有广泛采用《合同法》意义上的仓单,更多和更普遍的做法仍然是填发入库单等存货凭证。一、仓单的性质与作用仓单代表的是一种权利,为广义证券之有价证券。因为:1、仓单为提取货物的凭证
【文章分类号】:D923.6
【稿件关键词】:合同法证券仓单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法律人工智能应用】仓单应用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单位】: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
【发表期刊期数】:《商场现代化》2010年11期
【期刊简介】:《商场现代化》杂志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主办。主要探讨国内外现代商业管理经验和介绍现代科技在商业营销管理中的应用,并且刊发精选的国内外现代商业流通领域理论研究成果与现代贸易经济理论的科研论文。其严格化,标准化及权威性在......更多商场现代化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945/)投稿信息
【版权所有人】: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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