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生参与高等学校管理的性质
大学生参与高等学校管理是指在高校管理过程中,大学生拥有一定的权利。高等学校让大学生参与到学校的管理过程中,是民主治校的一种体现,同时借此实现教育功能。因此,大学生参与高等学校管理的性质可概括为:一是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是一种权力的体现;二是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是一种受教育过程;三是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是学校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
二、大学生参与高等学校管理的原则
根据学生参与高校教学与管理的性质,确定其参与原则主要包括: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主要提指大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不能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也就是参与的范围、程序、形式、地位等都必须合乎相关规定。
2.教育性原则
教育性原则,即大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应当体现国家的教育方针,有利于实现教育目的。大学生参与高校民主管理本身就是教育过程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使教育方针更充分地实现,使学生在参与管理的过程中得到锻炼,增长才干。
3.平等性原则
在大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过程中,平等同样应该包括权利的平等、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等。平等体现了全面参与的教育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要求:一是学生之间在参与管理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学生在参与管理的过程中,与其他人员是平等的。
4.自愿性原则
自愿性原则,即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是基于个人对其重要意义的深刻认识和对自身特点的合理定位,主动表示愿意参与管理。自愿性原则体现了对学生个体的尊重和多元参与动机的认可。
5.权限适度原则
权限适度原则是指大学生参与管理的范围和权利要适度,由于大学生在校时间较短,管理经验有限,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并不是高校管理活动的参与主体,所以学生参与要遵循适度的参与原则。
6.激励参与原则
激励是大学生参与管理行为的动力,而行为是学生参与管理的目标与高校管理目标相统一的过程。高校管理者对参与管理的大学生应该采用物质和精神相结合的激励方式。
三、大学生参与高等学校管理的法理分析
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属性一方面既具有行政管理权力特质,另一方面又具有民事管理权利特质,具有行政与民事的双重属性,是一种复合性的管理权。高等学校依法依规管理大学生,大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学校管理都必须在学校、大学生权利的基础上进行。
1.高校管理权的权源
我国涉及规范高校管理权的法律主要是《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它们构成了高校管理权的基本法源。这两部法律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高校对哪些事项可以行使管理权,就高校办学自主权和自主管理权的性质上说应当是一致的。但《教育法》明文将高校管理权定位为“权利”,因此高校管理权的性质也未必全是民事权利。《高等教育法》则是政府通过行政法律赋予高校自主行使的某些权利(力),并对其予以确认和保障,非常类似于行政法上对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授权。就目前我国的高校学生管理而言,学生事务是行政机关严格管理的内容,对学生来说是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是典型的行政职权行为。
2.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高校管理学生是维护教学秩序,也是高校履行教育服务合同义务。学生在高校的管理下完成学业,高校为学生提供教学服务,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既行使管理权又履行教育服务合同。高校与学生之间首先是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即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学生事务是高校管理权的作用对象之一,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体系内,学生身份性质被定义为“被教育和被管理对象”。学生自身权力只停留于书面及部分研究者的理论中。在现实管理过程中,学生与学校地位不平等,学生管理权基本可视为是以基于强制命令、不能自由协商的公权力,其私权力一直不被国家教育机关及高校关注。社会体系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未出现任何与社会监督接轨的规定,只是在某种程度上对于社会私权有所让渡,且这种让渡也随其自身利益而变动,实质上形成了以国家行政指导和高校自主管理为主、社会介入为辅的管理体制。因此,目前高校管理显然以高校自身利益为本,与社会私权遵循社会本位和学生本位的价值取向有对立倾向,导致权力的实施过程中公权异化,私权缺失。
3.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行使方式
当高校拥有的管理权较完整、充分时,高校管理权就可能同时具备高、中、低三个层面上的权能,表现为自己决定、自我管理的大学自治权;而当高校不能完整、充分的行使管理权时,高校管理权就可能仅仅表现为管理活动中较低层次的监督权或执行权。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对于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规定只有宏观指示,直接指导作用较弱。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时直接依据来自学校自制的学生管理制度,并非严格依据相关法规。这就导致法律指导与学校自主管理两元化,从而造成学校自主权放大。
四、大学生参与高等学校管理的实证研究
大学生参与高等学校管理的事项较多,在此仅就大学生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的程序与要求、大学生参与奖励学金、评定工作的程序与要求作实证研究。
1.大学生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的程序与要求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实施专业教育的法定性文件。内容分为二大部分:一是培养要求,包括培养目标、主要课程、主要实践性环节、授予学位、毕业标准、实践教学学时、学分控制等。二是课程安排。高等学校在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一般会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的原则,强调对学生的毕业初期适应能力和职业长远发展潜力的培养。制订一个好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同时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高等学校专业培养期望与培养条件;二是对口就业毕业生的反馈意见;三是专业在校学生的现实要求。高等学校各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处于适当超前的培养期望与现实的培养条件矛盾中,将是一个折衷的方案。对口就业毕业生因其所处岗位不同,其反馈意见必将带有一定的片面性。专业在校生正处于被培养中,具有强烈的现实感受性,对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他们能够感受到哪些方面受到的培养与锻炼还存在欠缺。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高等学校在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工作时应从制度入手,规定大学生参与的程序与要求。笔者认为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中,大学生应通过两种方式参与其中:一是学年参与方式。主要是指第二、第三学年教学完成后,由专业组织,大学生参与的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效果研讨。专业教学第二学年主要是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完成后,大学生对本类课程的课程设置与课程内容有切身感受。通过研讨,他们提出的好的意见应当在下一轮专业基础课程教学中得到采用。专业教学第三学年主要是专业课程教学,专业课程教学完成后,大学生对专业学习有了清晰的感受,他们能够提出比较专业的意见。这些意见同样应在下一轮专业课程教学中得到采用。二是整体参与方式,是指毕业前夕全程教学完成后,特别是专业实习与毕业实习环节,对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学的检验后,大学生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会从整体上提出一些意见,包括应当肯定和坚持的意见,也包括一些应当修正和改进意见。如果这两种方式在高等管理工作中做到了且已做好,则在大学生的参与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必将与时俱进,趋于完美。
2.大学生参与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程序与要求
在高等学校,奖学金项目为数不少,激励大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也成为高等学校调动大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有力措施。但是普遍性存在一个大问题,即在其评定过程中大学生参与太少。主要表现在项目评定办法制定时大学生几乎没参与;指标分配中,大学生几乎没参与;评定考核中,大学生几乎没参与,大学生完全是被动的,没有发言权。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性。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充分体现大学生的参与权,发挥大学生的参与作用,笔者认为在高等学校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中,至少应当有四个环节性大学生参与程序与要求。第一环节,制定评定办法大学生参与程序与要求。在制定的评定办法中,必须有一条,其表述大致是“本办法在广泛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实行定期(例如一年或两年)修订”。即在此设定了大学生参与的程序与要求。第二环节,指标分配的大学生参与程序与要求。按照评定办法,在评定起始步骤,即指标分配中必须有学生代表参与,弄明白是依据什么规定而测算出指标名额。第三环节,二级审核中的大学生参与程序与要求,奖学金评定管理工作中均存在校、院(系)二级审核步骤,院(系)为推荐式审核,校为审定式审核。在这两个步骤中,都必须有学生代表参与,并且强调学生席位还不能太少。第四环节,公示过程的大学生参与程序与要求。评定办法中,一般都有校、院(系)进行公示的规定。如收到异议,应有另外的学生代表参与到调查核实、回复处理等管理工作中,以此实现在奖学金制定工作中,在学生参与的情况下,实施评定、监督双轨制。
总之,高等学校管理工作中,有诸多事项应当有大学生的参与。高等学校应当在本方面不断制度化、规范化,在大学生的参与过程中不仅提高了高等学校的管理工作水平,而且培养了大学生的民主、法制意识与践行能力。
作者:杨燕 白龙博 文姣 周江伟 方孟琳 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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