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论超市购物免费班车的性质及其损害赔偿

时间:2017-02-06 02:55:53 作者:张春普;张居卿;

本文作者:张春普;张居卿;尚姝;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商场现代化》2008年07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超市购物免费班车法理上应为客运合同,存在非书面化格式条款,体现双方合意。乘坐班车的费用含在乘客的消费中,实质上具有对价。现实中履行客运义务的主体为超市或与超市订立运输协议的运输公司。发生人身损害时,超市和运输公司之间的内部协议不具有对抗顾客请求权的效力,顾客有权选择承担责任的主体。除行为人秘密顺路搭车外,承运人应依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论文正文预览】:近年来,开设免费班车成为超市竞争的主要手段。超市免费班车像公交车一样,有自己车队、线路图、站牌、首末车时间表。与客运不同的是,顾客不需要买票。也正是由于免费,老百姓争相乘坐的同时,纠纷伴随产生。由于现行法律定性不明,乘客和承运方相应的权益和责任分配成为争议焦
【文章分类号】:D923.6
【稿件关键词】:免费班车顺路搭车超市购物班车承运人客运合同我国合同法损害赔偿责任运输公司格式条款行为人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论超市购物免费班车的性质及其损害赔偿
【作者单位】:
【发表期刊期数】:《商场现代化》2008年07期
【期刊简介】:《商场现代化》杂志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主办。主要探讨国内外现代商业管理经验和介绍现代科技在商业营销管理中的应用,并且刊发精选的国内外现代商业流通领域理论研究成果与现代贸易经济理论的科研论文。其严格化,标准化及权威性在......更多商场现代化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945/)投稿信息
【版权所有人】:张春普;张居卿;尚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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