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卡夫卡的《审判》讲述了主人公约瑟夫•K在一天早晨无缘无故地被捕,之后虽然可以“自由”地工作和生活,但却一直受着审判的困扰,最终被执行死刑的故事。本文主要通过对主人公命运的探究来阐述司法公开在保障当事人自由、遏制司法腐败和反抗威权体制压迫方面的作用,得出司法公开很有必要的结论。
关键词:自由;司法公开;威权体制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126-01
一、引言
K究竟犯了什么罪?是谁控告了他?依据什么条文?审判过程是怎样的?文章始终没有给出答案。K进行了抗争但最终失败了,从文章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K的悲剧根源于司法的不公开。文章中的司法是不公开的,是一小撮人掌握的秘密,因此无论主人公如何抗争仍会感到筋疲力尽,无所适从。
二、司法公开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自由
司法公开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自由。文章中K被捕后能够“自由”的工作,在星期天受审并可以自主的选择自己的日常生活内容,但这只是形式上的自由。由于司法不公开,K无时无刻不处在焦灼中。起初他考虑是否是恶作剧,进而又担心别人对自己的看法,最后还要竭尽全力找关系为自己请托辩护。K一直处于思想的焦虑之中,从没真正的自由过。如果司法是公开的,当事人能够很清楚的知道自己被指控的罪名,他就不用考虑这么多,只需要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审判就可以了,旁观者也可以据此得出自己的判断。司法公开才能真正保障当事人的自由,这种自由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更是精神上的。
三、司法公开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
司法公开能够提高法官素质,培养律师职业技能。司法公开能够提升法官素质。《审判》当中的法官荒淫好色,业务能力不精却有着很大的虚荣心。如果司法公开,法官就不可能在法庭上放着淫秽书籍调戏门房妻子,也不可能因对案件无法裁决而去咨询律师的意见,更不会订做满足自己虚荣心的肖像画。如果司法公开,一切都在阳光下运行,人们的监督会促使法官提高自己的个人素质和职业素质,这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的发生;司法公开还可以培养律师的职业技能。文章中的律师感到最骄傲的不是自己的职业技能,而是自己与法官的关系。因为司法是不公开的,律师凭借着自己与法官的关系来影响案情,因此知道法官的偏好也成了律师炫耀的资本。这就造成了律师不是凭借职业技能而是靠钻营来为当事人争取利益。这样的司法是畸形的,当司法公开时,律师只能通过自己的职业技能来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因此有利于培养他们的职业技能,有助于遏制司法腐败。
四、司法公开有利于反抗威权体制的压迫实现正义
司法公开有利于反抗威权体制的压迫,实现正义。文章中K的抗争是对整个司法制度的抗争,是对威权体制控制下的社会的抗争。K所处的社会就是一个威权体制控制下的威权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一切都属于法院,几乎每栋房子的阁楼都有法院办公室。法院内部等级森严,即使内行也不知道这个制度的全貌。人们一旦入罪就很难脱罪。我们可以推断,维系这个威权体制的基础就是司法秘密制度。一旦司法公开,威权体制崩溃,整个威权社会的大厦就会轰然倒塌。我认为文章中“法律之门”的故事对本文是有所指代的。乡下人指的是像K一样质朴的人,守门人指那些低级司法人员,门后是掌控着法律的威权社会。守门人皮领上的跳蚤指律师、画家等依靠法官生活的寄生虫。我们可以结合文章对这个故事做一个解读。在司法秘密的状态下,别人无法参与,只能当事人自己抗争,这就是法律之门只为乡下人一人开启的原因;当事人寻求真相正义的过程就是乡下人想要见法的过程,当事人抱怨、贿赂,找人请托的手段正切合了乡下人为进法律之门使用的伎俩;司法秘密情况下即使是法院内部人员也不知道这个制度的全貌也符合守门人对门内情况的描述;案件最后K死了,永远也不可能探寻真相和正义了对照乡下人死了,他的法律之门关闭了。通过对故事的解读我们可以推测乡下人永远也不可能见到法律,因为法律被威权体制的守门人层层保卫者,乡下人即使不缺乏勇气也无济于事。每个身处案件之中的当事人都有一道自己的法律之门,这些门都通向一处———法律。司法公开就是为大家提供一扇共同的门去见法律,最终实现正义。当大家见到法律的时候,就是威权体制崩溃的时候,因为它赖以掌控人民的武器被人民所拥有了。《审判》中所描述的极端现象在我们所处的时代或许很难见到,但我们的时代确实有《审判》的影子。从司法“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再到今天司法公开的具体规定,不知经过了多少抗争,不知有多少像K一样的人付出了代价。司法公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有利于反抗威权体制的压迫实现正义。司法公开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不仅必要而且也是必须的。如果没有司法公开,谁又能说,我们不会是下一个K呢?
[参考文献]
[1]李忠敏.超越巴别塔与虚己的启示———对卡夫卡<审判>的解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
[2]于文霖,孙晨.浅谈法与异化———评卡夫卡的<审判>[J].企业导报,2012(14).
[3]白冠奇.卡夫卡的<审判>与法哲学[J].法制与社会,2010(2).
[4]刘星.“冤案”与司法活动———从卡夫卡<审判>看[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1).
作者:庄英庆 于磊 单位:河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