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权法 房屋所有权】物权法视野中的所有权保留制度

时间:2017-02-07 10:36:23 作者:项定宜;

本文作者:项定宜;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商场现代化》2008年27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了约定所有权保留制度,而《物权法》第23条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以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保留这种所有权变动时间的约定能否与《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保持协调?对此问题,本文分析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含义、性质、公示与效力,并进而分析《合同法》与《物权法》在适用上的矛盾及解决途径。本文从物权法的角度审视所有权保留制度,并提出未来物权法应当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建议。
【论文正文预览】:我国对所有权保留制度没有详细的规定,只在1999年《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2007年《物权法》中既没有将所有权保留作为动产交付转移所有权的例外进行规定,也没有将其作为债权担
【文章分类号】:D923
【稿件关键词】:所有权保留所有权转移非典型担保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新物权法 房屋所有权】物权法视野中的所有权保留制度
【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人文学院民商法教研室;
【发表期刊期数】:《商场现代化》2008年27期
【期刊简介】:《商场现代化》杂志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主办。主要探讨国内外现代商业管理经验和介绍现代科技在商业营销管理中的应用,并且刊发精选的国内外现代商业流通领域理论研究成果与现代贸易经济理论的科研论文。其严格化,标准化及权威性在......更多商场现代化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945/)投稿信息
【版权所有人】:项定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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