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和法律对策分析

时间:2017-02-08 01:50:19 来源:论文投稿

1.宏观经济调节生态化立法

在辽西北地区为了发挥好经济区域内各部分的密切联系和区域间的整体优势,须在辽宁省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加强三个城市间的区域经济协作制度机制,或与省内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加强联系,合理联动,互赢互利。并且要通过相关立法实现生态改善和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首先,要对该地区环境与经济问题统筹兼顾,着眼全局制定共同发展方向,并且要依问题严重性优先处理重点难点问题。结合该地区实际情况,防止经济结构单一化,资源和产地开发不彻底等问题。要求我们用法律保护使得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农业和绿色食品的生产加工都能够形成产权。其次,要向其他国家的优秀法律资源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发展从稚嫩走向成熟经历了生态化的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

辽西北老工业基地在其发展中遇到的生态和经济问题与国外发展经验中有很多共同点。所以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取其精华去其槽粕,进行借鉴、学习。依照相关法规设立开发项目,要求决策者在制定城市及产业或行业的发展规划时,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前提。通过遵守相关规范和严格的审查制度走好第一步。同时,借助法律程序保证该地区的开发项目在以后的实施和监管过程中继续坚持科学发展的环保理念。

2.明确公民的生态环境权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公民只对

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但是对公民自身的生态环境权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辽西北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关规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另外,政府可以通过实施税收、补贴、入股、就业等优惠政策来鼓励和扶持生态环境治理、污染防治工程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使生态保护工程和产业蓬勃发展,既保护公民权益又能带动相关经济共同发展。随着公民素质的普遍提高,相应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也得到了提高,对于自身涉及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的解决诉求也愈发强烈。因此,明确对公民诉讼性质、主体资格、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证据种类、承担责任的规定,有益于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3.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运行机制

关于辽西北地区所面临生态问题的法治保障,构建一个健全有效法律运行机制。首先,立法方面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增加和完善相关的规定,更加具体的保护公民的相关权益。其次,政府监管,对生态环境项目全程监督管理,落实到每个细节。最后,对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程度和经济效果进行系统科学评估。

作者:周海博 刘思含 孙卓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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