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献综述
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对网络经济下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复杂性,尤其是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缺失更是在政府规制方面造成了严重阻碍。王京歌(2012)指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竞争越来越激烈,网络环境下的垄断行为的涌现使得政府的规制成为不可或缺的手段,而与监管相比,进行公众监督的效果会更好。郝然(2Ol2)指出针对网络经济{页域的垄断,应在保护网络用户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强化政府规制,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与公共监管体系。同时坚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原则,推进市场化发展,开放网络经营者的相关端口,通过用户互通达到共赢的效果。张晶、王影(2013)侧重于法律法规的角度支出要通过构建立法体系和加强执法能力来实现对垄断行为的规制,除此之外.技术的进步、国际合作的加强以及与国际接轨也是保障网络市场正常运行的措施。何萌(2012)强调,在政府规制中,必须从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维护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进行适度干预,同时要协调好国家制定的法律、自发的行为规范、市场运行的规律和技术构建的代码四个方面。李璐(2013)提出对网络垄断的规制要找准垄断形成原因以及规制的目标,进而才能制定出有正确的指导性的法律法规,才能对网络产业进行公平有效的监管。
政府反垄断的目标在于保护市场竞争,因为竞争对经济增长和维护消费者利益都是有利的。政府进行管制要适时、适度,退出管制要平稳、坚决。实施管制时要首先对市场失灵的现象要有明确的认识。在管制中,要采取积极的方法逐步使垄断市场转变为竞争市场。也即.要通过管制来促进竞争并最终解除管制(潘绅姝,2011)。对网络经济进行有效、适当的政府规制,将会发挥网络经济的竞争优势、提高经济效益,为社会创造福利,许多规制政策及方法仍需要不断创造和改进。石俊华(2007)指出政府规制政策的制定是以网络经济这一新形态的特征和规律为基础的,规制的实施要以协调好、保护好知识产权以及大型跨国企业利用为前提,其目的不仅是保护市场有序竞争,也是为了完善企业创新机制,鼓励国内企业参与全球范围内的垄断性竞争。周颖(2OLO)指出面对网络经济下垄断的新特征,相应的规制政策也应及时调整,注重限制厂商的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地位,要建立新的垄断衡量指标体系。l王庆功(2009)强调信息产业的垄断市场结构以及垄断行为都会对绩效产生影响,而政府在对结构和行为进行规制的同时,应该考虑到网络经济条件下的信息产业中的垄断的具体特征及其影响。充分分析后采取有效措施,做到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同时,促进市场经济效率的提高,利用技术创新的有利因素提高消费者福利,实现良好的市场绩效水平。
2网络经济下的垄断
2.1网络经济下的垄断现状分析
2.1.1对垄断的认识
在法律意义上,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法律,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为,或者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活动.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流通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垄断具有以下特征:垄断行为的主体为特定经济领域中的少数经营者;垄断的目的在于限制竞争并获取垄断高额利润;在客观上.垄断行为表现为经营者单独或以联合、合谋方式独占市场,滥用经济优势,获取垄断利润;垄断行为具有违法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使竞争者平等竞争,阻碍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2.1.2网络经济下垄断现状
在第三次技术革命的发源地一美国,互联网的发展无疑是最为迅速最为完备的,即使是这样,在互联网产业中垄断的现象也避元可避的出现了:其国内主要的网络产业都被一家或几家具有优势的公司或寡头所垄断。Facebook垄断社交网络;微软在Pc操作系统领域占有绝对优势;苹果主导在线内容;亚马逊统治零售市场等。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之时,中国的网络产业还处在不断地自我发展阶段,远远谈不上成熟。但是,从2007年发展至今.中国的互联网市场已经接近成熟,至少在一些极为重要的网络消费市场上,先期进入的企业已经将市场瓜分完毕,企业的垄断市场地位显露无遗。在搜索引擎市场,截至2013年11月,百度、360搜索、搜狗分别以61.18%、22.14%、12.01%的市场占有率占据前三。且360欧索连续上涨,在2013年一年中,市场份额增长幅度已经超过100%。腾讯公司截至2013年第一季度总收人为135.476亿元,比上一季度增长l1.5%,比去年同期增长40.4%。目前,在即时通讯市场有QQ、微信、MSN、飞信及其他通讯产品.微信在中国用户数迅猛增长。于2013年第一季度末,微信和WeChat的合并月活跃账户同比增长228.4%至1.944亿。2012年9月.淘宝网注册用户达到7亿。在C2C电子商务市场中.有淘宝、拍拍、易趣等品牌,目前淘宝占据移动购物市场份额79%。支付宝注册用户截至20l2年l2月突破8亿,日交易笔数峰值达到1.058亿笔。第三方支付市场上有支付宝、拉卡拉、财付通等平台。截止到2013年第三季度支付宝、拉卡拉和财付通分别占据的市场份额为64.4%、24.2%和4.1%。通过对市场份额的分析,百度、腾讯、淘宝和支付宝在网络经济这一产业中已经占据了垄断地位。而且,腾讯公司更是利用其垄断优势.通过QQ客户端捆绑搭售如QQ浏览器等产品,并且禁止装有360的用户登录QQ并限制其自有产品,如QQ管家等,严重侵害了用户选择权。百度更是利用其支配地位,推出竞价排名。但在同属免费产品的前提下,却对用户提供质量有差异的服务,如其对互动百科网站及网页进行了降权及屏蔽,而对自己经营的百度百科优先排名。网络的特殊性使得网络经济下的垄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它造成的后果不同于传统的产业.对网络垄断的规制也就自然的区别于对原有产业的规制,因而需要对网络经济下的垄断现象进行新的调查、分析、评价,以便找到更为合适的举措对网络经济下的垄断现象进行管制。
2.2网络经济下垄断的形成依据
从经济学来看,网络经济是具有网络经济效应等网络经济学特征的网络产业。其包括信息与通讯技术产业、互联网以及利用了网络技术的相关产业。而正是网络特殊性导致了垄断的形成。
2.2.1网络效应的存在
网络效应即经济学家所说的网络外部性,外部性包括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本文中所指的是正的外部性。网络外部性是需求方规模经济的源泉,与传统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不同,在网络经济中存在着边际效用递增,一利一产品对消费者的价值随着其他使用者数量增加而增加。对消费者群体而言,边际效用递增指的是随着消费者数量增加,潜在消费者购买产品获得的效用(满足感)将大于已购买者在购买该产品时获得的效用(满足感)。同时网络经济中供给方规模经济与传统经济不同,网络经济中的产业具有高固定投入和低边际成本,一旦研制成功,复制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产品生产越多,产品平均成本越低,获得利润越容易,生产规模可无限扩大,在网络经济中供给方规模经济可以在更大的市场上不断延伸。因此,网络外部性吸引更多用户加入该网络,并导致网络扩张中的正反馈效应,在正反馈作用下,信息产品市场迅速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急剧提高,市场垄断性迅速增强,形成独家垄断。
2.2.2市场进入壁垒的产生
产业组织认为,市场进入壁垒是导致垄断型市场结构的重要因素。在信息产品市场,一种技术一旦在市场上形成标准,这种技术的优势便自然地构筑起后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达不到一定的临界规58模厂商将被淘汰,因此.市场的临界规模水平便构成新厂商进入市场的壁垒。此外,锁定效应也导致进入壁垒的产生,对于一项技术而言,不同消费者的转换成本存在差异,而在不同的环境中转换成本是动态的,当转换成本高到不能转换供应商时,消费者就被锁定。从转换成本对消费者产生的锁定效应来看,市场进入壁垒是消费者在身不由己的选择中设定的。一旦大部分消费者被一个厂商锁定,这一厂商就有很大的市场势力并形成垄断。最后.知识产权保护也是导致垄断的因素,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在网络经济下,知识产权保护与网络效应的结合使得企业即使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变化的情况下,也能维护一定的市场垄断性。微软之所以能控制操作系统的绝大部分市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得益于本国知识产权保护,进而在全世界各地的销售中获得垄断利润。
2.2.3信息产品独特性
网络经济下的产品时信息产品,以数字来编码传输信息导致垄断市场更易形成。对=f=物质产品来说,其消费具有排他性,一个人购买并消费后,该物质产品就不存在了,不能同时为多人所消费,而且,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在会计学中往往会有折旧费的计算,物质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总会有磨损甚至消失。相比而言,信息产品除非由于更新而被淘汰,否则就不会消失。信息产品可以同时为多个人占有使用,尤其是使用次数越多,点击率越高,其效用也就越高(边际效用递增)。信息产品具有永久性,能长期存在,这也是网络效应的基础,信息产品的长期性,非排他性使得网络经济下更容易形成垄断。此外,信息产品包括软件和硬件产品,他们都遵循信息产品生产和经济规律,具有信息产品基本特征。信息产品的开发成本较高,但是一旦被开发出来,其复制成本很低,尤其对于软件产品,这也使得大规模生产成为可能,这也是网络能快速发展的保障。
2.2.4技术竞争与行业标准的限定
在网络经济领域,技术竞争成为各企业主要的竞争形式。信息产业为主导产业,信息产品成为主导产品,由于信息产品的特点、高度的技术竞争以及网络效用的综合作用,使得信息经济下出现了竞争与垄断被同向强化的趋势,市场越开放,竞争越激烈,技术创新速度越快.市场垄断程度越高;同样的,垄断性越高,市场竞争越激烈。由此形成了竞争性垄断市场结构。此外,在网络经济下,信息产业技术不相容,而且信息产品存在标准化竞争,先进技术的拥有者成为产品标准化的制定者。信息技术市场的不相容行决定了谁掌握先进技术,谁就制定标准,占据垄断地位。企业技术优势或劣势会自行强化,出现累积效应,在正反馈的作用下,劣势企业失去市场,拥有技术优势的企业则进一步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进而占据并强化自己的垄断地位。
3对网络经济下垄断的规制
在腾讯和360纷争中,腾讯公司利用其即时通讯软件的用户规模推出类似360安全软件的QQ医生软件,企图在安全软件中也产生垄断。而360则发布直接针对QQ软件的“隐私保护器”工具,导致腾讯与360不能兼容,用户必须在其中做出选择。在这场争斗中,一方是为巩固其垄断地位,一方是为推翻其垄断地位,但在没有良好管制的前提下,恶性竞争则直接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适当合理的对网络经济进行规制是必须的。在传统经济学理论中,垄断危害极大,但是在网络经济中,垄断,竞争与技术创新三者是互为激发、相互促进的,垄断促进了市场竞争和技术进步、增加了社会福利水平、实现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因此,传统经济下的规制政策并不能完全适用,要结合网络经济下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规制政策。
3.1明确规制对象
垄断包括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两个方面,在网络经济下,判断企业垄断程度的主要依据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垄断结构是指某一市场中的企业数量较少,企业规模特别大,或者说少数企业在投入或产出中占据了整个市场的绝大部分比重的市场结构。网络经济下由于规模经济、网络外部性及锁定效应等因素导致了垄断结构的形成。如果一个企业在市场中的产品开发设计、对产品的定价措施、销售产品的渠道安排、对产品的促销业务及该企业的横向、纵向或者混合的扩张等行为是针对交易对方的,其目的在于限制同行业之间的竞争,为交易对方制定不利的交易条件或者索取高额价格,那么此种行为即是垄断行为。如果过分限制垄断市场结构也就意味着对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技术创新和组织经验的抑制,整个经济也就失去了增长的源泉,因此政府应该对垄断结构放松规制。而垄断行为则是滥用市场势力以谋求高额垄断利润的活动,此外,网络时代企业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及企业规模向小型化方向发展,使垄断不一定和大规模相连,垄断产品的价格也不是传统垄断下的高价。判断企业垄断程度在于是否滥用垄断地位,排斥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制对象应该是垄断的市场行为而非市场结构。
3.2调整规制目标
传统经济下,政府规制目标在于限制垄断地位、保护竞争者利益。在网络经济下,信息产品虽然存在一定的垄断现象,但处于垄断地位的某些厂商向市场以及消费者提供的却是性价比较高的产品。而一味的打破垄断的做法极有可能在打击市场中的垄断企业积极性的同时,损害到消费者的福利,最终影响市场绩效水平。所以政府应转变以往的传统经济下的限制垄断地位,保护竞争者利益的规制日标,制定出在网络经济下的新的规制目标:有效限制市场垄断势力的形成,完善创新机制,提高技术水平,维护消费者利益。要认识到网络经济的垄断与传统经济的垄断存在差别,因而要转变对垄断的认识。在网络信息产业中,网络经济市场结构的主要形式是寡头垄断市场,它也是大部分垄断市场中的主要形式,而这一市场结构的形成则是由网络外部性、外部性所产生的正反馈效应以及网络信息产品所具有的特征所造成的。网络垄断规制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经过竞争形成的垄断地位并非是法律要规制的对象,网络垄断状态的产生拥有一定的必然性,互联网垄断与竞争并不是必然相悖的.甚至还会促进创新。但当厂商运用其市场实力以不合理的方式排挤竞争对手时,规制政策就应当加以限制.以维护市场价格和创新方面的自由竞争。
3.3建立新的指标体系
根据谢尔曼法,占80%的市场份额或者更多就达到了垄断。而在网络经济下,由于存在网络外部性和正反馈机制,企业不断追求生产规模的扩大来获取巨额利润。市场结构本身就带有垄断或寡头龙孤单的性质。因此,在网络经济下,仍用传统的观念,一旦一个企业在市场中占有了60%以上的份额,就对其进行抨击和坚决的反对,这是不可取的,在损害企业利益的同时,也降低了消费者福利水平。企业销售量的多少、市场占有率的高低不能准确界定其垄断性质和程度,判断企业垄断程度大小应该根据企业垄断行为。而基于传统市场结构提出的衡量垄断的指标如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壁垒等的适用范围在网络经济下是有限的。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要根据网络经济形态下企业垄断形成的原因、过程和结果,结合市场结构、企业政策、企业行为来建立新的指标,对滥用市场势力排挤对手、妨碍技术进步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制。
3.4完善法律法规的支持
在网络经济领域,由于具体操作中的困难性、复杂性和专业性,只有一部反垄断法是不够的,需要颁布专门的细则条例对其特殊性做出特别规定,以便于在实践中实施。在美国《克莱顿法》、《谢尔曼法》中都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广泛普及使得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互联网垄断的规制效果并不理想,虽然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对垄断行为有一定的惩罚措施.但其惩罚方式并未有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诉求,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我国引入了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震慑力度不强以及对受害者权益的弥补力度不够的缺点,至少为民众在反垄断法中扮演监督者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法律机制。而且,为了体现作为社会本位的反垄断法对公共利益的强调,行政机关对滥用市场势力的企业的处罚应该达到在威慑违法者的同时,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因此,罚金应该通过一定的方式发放到受害者手中.这样,不仅保护了受害者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消费者作为监督者的责任感,进而激发公众监督的力量。
总之.在政府对网络经济下的垄断进行规制的同时,一定要搞清楚垄断形成的真正原因,是否存在滥用市场势力,排挤竞争对手,危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不能把垄断一概视为反竞争行为,进而针对具体问题采取具体措施。其次。政府的过多干预并不利于网络市场的自由发展,政府干预市场一定要适可而止.而且,大的网络垄断巨头几乎同所有行业都有牵连,用户数量巨大,这些垄断者掌握着数额巨大的金钱,对其采取行政措施应当谨慎,要考虑多种可能因素采取合适的措施以避免动摇国家经济根基。网络经济下的垄断从形成机理、特征等方面与传统经济有很大的不同,在对信息产业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垄断的特征及其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在维护市场有效竞争的同时,促进经济效率和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维护消费者利益。
作者:杜晓娟 杨金山 单位:南京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