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有人权内在逻辑和科学发展论文

时间:2017-02-09 11:59:10 来源:论文投稿

一、应有人权基本内涵和内在逻辑辨析

人们对于人权的探究和反思往往是从“应有人权”概念开始的。在哲学上,“应有人权”的反思又起源于“应然”和“实然”的二元范畴分类及其理论建构,“应然”和“实然”的二元分析框架与此引导人们对于人权的思考也导向于“应有人权”和“实有人权“的分析。因此,我们对于应有人权的理解也要建基于哲学上“应然”范畴的内涵。何为“应然”?简言之,“应然”指的是事物应该存在的样子,关注的是“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与“应然”相对,“实然”指的是事物实际存在的样子,关注的是“是什么”的问题。在哲学上,从本体论来看,“应然”是规定事物是什么样的事物,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构成事物的形式的东西,它并不关心事物属于什么样的物质构成,而只关心某物是某物的质的规定性。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应然”是人们通过思维活动规范所获取的感性材料并给感性材料一个具体的框架,也就是康德所说的人利用知性范畴整理感性材料,即人为自然立法的过程。从价值论层面来看,“应然”为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提供规范性的要求,即要求事物应当是什么。总体来说,“应然”指称的是:在可能的条件下事物应该达到的状态,或者说基于事物自身性质和规律所应达到的状态。自休谟以来,应然和实然在哲学上通常和价值与事实的分立有关,在语义上,应然和实然,应有和实有通常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应然和实然的联系表现在:实然存在是应然存在的基础,应然存在是实然存在的超越。4 No.6因此,从内涵上来说,应有人权是人权的“应然”存在,即指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权的“理想意图”和“观念力量”。应有人权关注的重点不是人权的实际运行和拥有状态,而是人权运行和拥有的某些基本原则和某种理想追求。应有人权探讨人权的普遍性和正当性问题,即人权作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存在的必要与可能。应有人权是独立存在于社会人权、法规人权、实有人权等之外,先于法律并与法律并存的权利。从广义上来讲,应有人权指法律内外的一切正当性权利,其内容十分广泛,包括生存权利、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等,可以说一切权利都包括在内。因为人权本质上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人们的一定行为或行为方式的正当性确认,即确认其为“正当的”,不正当的、不应有的行为或利益当然不能说是权利。所以,可以说一切权利都属于应有人权的范围。从狭义上来说,人们通常将先于法律并被法律“应当”在当前或者未来确认的权利,看成是以现实人权的存在及其原型在人们头脑中产生的经由描述到规范、由现实到理想的提升建构而形成的具有应然含义的人权理论和观点。从应有人权的外延来看:和法律权利相对的应有人权,指的是应当有、而且能够有,但还没有完全被法律化的权利;和社会人权相对应,应有人权是社会关系过程中人们应该享有的,但是还不完全享有的最基础的、决定性的权利。作为和实有权利相对应的应有人权,则是指人们应该有,但是实际上当前还没有完全享有的权利。对应有人权的探讨,具体指向还是关于“人权”的反思和理解,“人权”本身才是其致思的对象和客体。因此,一种“应有人权”的系统化的认识往往就形成一种相应的人权思想。只不过和社会人权、法律人权和实有人权不同,它是从“应然”的角度来反思人权并建构人权理论的。古往今来,正是这种从“应然”角度思考人权,因而形成了纷繁复杂的人权理论。从哲学的认识论分析,“应然”视角下的“应有人权”观构建,其内在的逻辑结构,总体来说,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何应有?即应有人权的本体论意蕴。从逻辑上来说,应有人权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作为一种“应然”状态的人权存在是可能的吗?或者说,人权的来源和依据是什么?某种理想状态的人权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何在?这是一种关于人权理论的元意义上的追问,事关应有人权的本体意蕴。这个问题实际上关注的是人权的普遍性和正当性问题,以及这种普遍性和正当性存在的依据和基础。这种依据和基础也正是人权的内在规定性所在,是从本体论意义上探究人权的规范性要求。人权由于它所赖以产生和发展的时代和人文背景,在其普遍性上必须要有一个哲学意义上的理论说明。这其中,包括人权普遍性的来源,人权普遍性的价值和终极关怀。一般来说,关于如何应有的论证是一种最高形式的价值抽象,原则上穿越了一切具体的时空界域,从而透视出一种以人的理想存活状态为直接前提的最大普适性。

第二,应有什么?即应有人权的认识论意蕴,主要是从应然状态来探究人权的内容和范围。这种对人权的普遍性的理解最为直观。如前所述,“应然”为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提供规范性的要求,即要求事物应当是什么,因此“应有什么”的探究,体现了认识论层面应有人权的意涵。它是在人权主体一定的前提下,通过描绘人权内容的覆盖范围,来刻画人的权利的全面性。它往往以静物写实的方式从人的生存、存在和发展角度,来对人权的普遍性内容进行概括和总结,并对这些内容进行正当性论证。这些普遍性的内容并不是面面俱到的,而是抓住人的最本质的所在和最根本的需求来进行追问和确认。应有人权的内容是关于人的基本权利和最高权利的内容所在的探究,是对奠基人们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方面权利的基础权利的理解和把握。

第三,如何实现应有?即应有人权的实践论意蕴,主要是对应有人权实现的探究。“应然”往往要人们通过思维活动规范所获取的感性材料并给感性材料一个具体的框架,因此,应有人权不能仅仅停留在纯粹抽象的层面,还必须回答这种普遍性的价值抽象在无限丰富的人类社会时间实践中如何可能。通过人类动态的历史考察和追问自己的理论支持,一方面,在理论视野中,透过整个人权历史发展的动态过程,在人权主体范围及其开放性的追问中获得自己的理论支持;另一方面也通过人权享有内容的追问来展示人权理想实现的可能性。此外,对于如何实现应有,还必须导向具体的社会、法律途径,即从理性的“天空”落到实践的“大地”的可能性和途径。这也是考察某种“应有人权”观是否符合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实际的重要标准。正当性有赖于合理性的确证,普遍性不能脱离特殊性的支撑。判断一种“应有人权”观是纯粹的玄想,还是有价值的建构?是虚无飘渺的乌托邦还是科学理论?都要看应有人权的理论建构是否具有导向实有人权发展的合理性。

二、“自然权利学说”应有人权观的内在逻辑

一般地承认应有人权的客观存在,最早而且影响最大的是西方自然法学派所创建的自然权利学说。自然权利学说作为天赋人权论的理论基础之一,提出了“应然”和“实然”的概念,猜想到了在法定权利之先存在着应有权利。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开始,西方的自然法学说贯穿于人类历史2000多年,关于自然权利和应有人权的思想,虽多次更换形式,但却长盛不衰,日趋丰富,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关于应有人权的认识和理论,推动了西方人权发展的实践。基于应有人权的逻辑分析框架,我们可以将自然权利学说的应有人权观基本体系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逻辑重构:

第一,对于为何应有的论证,自然权利学说的应有人权观主要建基于人的自然本性之上。现代自然权利学说是从古典的自然法学说发展而来,古希腊斯多葛学派最早将自然法建构成完整的理论。依据自然哲学思想,斯多葛学派认为人的本性和自然、宇宙具有同构性,“逻各斯”、“理性”或“神”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将万物都置于其不可抗拒的力量之下。宇宙是一个绝对的整体,而人是这个绝对整体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人的理性是宇宙普遍理性的一部分,人的本性也是宇宙本性在人身上的分有或体现,人的活动规则必然受宇宙之中普遍法则的支配。这个支配宇宙和人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它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是人的行为的最高准则。自然法与人的本性是一致的,服从自然法就是服从自己的本性。人的生活的“最高目的,是按照自己的本性和普遍的本性生活,绝不做共同法所禁止的事情,绝不做贯穿于一切事务之中的正确理性所禁止的事情”[1]。古典自然法思想其实最早为自然权利学说的应有人权奠定了根本依据,此后各派政治学家都以此为根据,论证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的享有的根本依据就是服从普遍的自然法和人的自然本性。此后至17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起来,欧洲政治学家对自然法思想进行新的解释,在现代国家的视域中将其改造成自然权利思想。格老秀斯从自然法不依从于上帝,而是从人类自己的本性出发,认为权利的最初含义就是“正义”,即合符人的理性的正当性。人的权利可以分为自然和意志两种形态。权利的自然形态是自然法的直接产物,“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符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2]31自然法则本身的绝对性决定了人的权利的不可或缺性,而自然法则自身的权威性就在于它那种甚至独立于上帝的永恒有效性。“自然法是如此不可改变,甚至连上帝自己也不能对它加以任何该表。尽管上帝的权力是无限广泛,然而有些事物也是其权力延伸不到的。因为这些事物所表达的意思是如此的明白,以至于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理解,否则就会发生矛盾。”[2]33因此,人权的不可剥夺的内在根据在于它是天赋的永恒的“自由”权利,在自然状态中,人人享有自由的、独立的和平等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在政府成立之前,人受制于自然规律,并且有天赋权利,人权平等是从造物主那里得来的神圣原则。自然法以“人的眼光”来审视应有人权的根本依据,从而奠定了自然权利学说应有人权观的理论基础。萨拜因指出:“自然法理论的实际用途取决于如下的事实,即它把一种规范性的要素引入法学和政治学,也就是一大堆诸如公正、真诚和公平对待等超验价值,通过这些价值标准才能判定成文法的执行是好还是坏。因此,这乃是往后把法律道德化所作一切努力的先例。”

第二,对于应有什么人权的论证,自然权利学说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导引出人们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内容,这些内容主要是和资本主义发展的实践相契合的,整体服务于资产阶级财产私有制。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使人能够正当地拥有某一特殊的权利,或可以做某一特殊的行为,如果人完全具有这种权利,就可以称为每一个人自己的所有权,它是为保卫平等而提出的。这种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自卫自救权和平等权。(1)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因为我们的生命、躯体、自由仍然是我们自己的,而且除非干了显然不公正的事,也是不容侵犯的。”[2]138(2)财产权也是受自然法保护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法不但尊重那些由先验本身产生的东西,而且也尊重那些由人类的行为产生的东西。例如,现实存在的财产,就是根据人类意志而产生的东西,一经承认,自然法就指示我们违反任何一个人的意志而拿走他人的东西就是非法的。”[2]158(3)平等权只限于一部分人之间。格老秀斯认为,人类两种社会联系是公道的:一种建立在平等基础上,如兄弟、朋友和同盟者之间,一种是建立在所谓优越的地位上,如父子、主奴、国王和臣民,上帝和人类之间。平等权只限于第一种社会联系。(4)自卫自救权是当生命、自由和财产受到侵犯时,可以使用武力,这与自然法是一致的,因为自然赋予每一个动物以自卫和自救的力量。作为自然权利学说的重镇,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则从自然状态的理论出发,较为完备地论证自然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平等、自由、生命和财产权:(1)平等权指人们生来就无差别地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2)自由权指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的自然自由,自由地处置自己的人身、财产和以自己的意志去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情。(3)生存权是自然理性规定的人类一出生即享有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上帝赐给人类的,每个人具有不可剥夺的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的核心内容。(4)财产权产生于劳动,人通过劳动把所谓的个人人格延伸到他所生产的对象上,把它们变成他们自身的一部分,既然人的劳动使具有财产形式上的自然资源归于个人,那么天赋财产权便是十分合理的,财产可以无限制地积累。(5)保护权和惩罚权。自然状态中,人们还享有保卫自己的权利不收被人侵害的自由,并以平等的力量维护权利。人人都有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的权利。

第三,对于如何实现应有人权的论证,自然权利学说主要致力于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通过国家和政府的法权来将应有人权推向实践。17、18世纪的政治思想家在较为充分地论证了应有的人权的根本依据和基本内容的同时,对于自然权利的实现机制,即自然权利的保护机制问题,也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其基本方向是建立现代国家的官僚制政府,通过政府的权力来推动自然权利——资产阶级人权的实现,这条路径也就是马克思所概括的“政治解放”路径。自然权利学说推动如何实现应有人权的论证,逻辑起点就是自然状态的理论。以霍布斯为例,一方面他秉承自然法原理,论证了应有人权的基础和内容;另一方面,他又通过自然状态的论述,阐述自然权利在自然状态中实现的困难。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对同一事物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人人又都是自由的,每个人都有运用自己的权利以求保全自己的本性,即保全生命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人的自然权利。既然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而人人又只顾自己的保全,因此,当人们同时想占有某物而不能共有或分享时,则必然成为仇敌,每一个人都企图用伤害他人的手段来达致自己的目的,如此一来,自然状态将沦为战争状态,“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权利的实现将落空。解决的办法是:大家彼此之间共同约定,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利,把它交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议会,建立其公共权力体系和国家,这就是所谓主权者,主权者拥有主权,其他一切人都是臣民,应有人权的实现和保护通过主权者的公共权力来实现。这种思路其实就是鼓动通过资产阶级的革命,建立君主专制的资产阶级国家,应有人权最终缩小为专制者的特权。承继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学说,洛克同样从论述自然状态的缺陷来探究应有人权的实现之道,最后的思路同样是建立政府权力,公共国家权力来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只是相比霍布斯进步的地方是,洛克给政府的权力划定了一定的界限,即“政府权力的性质不是,并且也不能是专断的”[5]83,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这样,洛克通过反对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法治制度,为应有人权的实现扩大了相应的空间,也为资产阶级应有人权的发展留下了发展的余地。

三、马克思主义应有人权观的内在逻辑

在马克思看来,把应有人权纯粹地归结为处于自然状态中的单个人求生存与自由的自然本性,归结为游离于社会历史进程之外的天赋的先验权力,这显然是不科学的。但是,马克思对于天赋人权学说的批判,并不是一般地、绝对地否认应有人权的客观存在,只是强调人权不是单个人的求生存与自由的自然本性的永恒规定,而是由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性共同决定的,由人们在社会物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历史所形成的。从应有人权的内在逻辑框架来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应有人权观包含了与自然权利学说截然不同的洞见:

第一,对于人权为何应有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的发展应该立足于人的本质的存在和发展。人权起源的人的本质,其存在和发展应该服务于人的本质的发展和完善。应有人权的根本依据就在于人的本质的存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整个理论基础始终都坚持以人(人的存在和存在的人)作为理论的出发点。马克思、恩格斯始终认为,人就是人的存在,就是人的生活;认识活动着的、实践着的感性存在,人的活动赋予人现实性和本质,人就在活动中介入历史、创造历史,感受历史。人无时无刻不为超越动物地位、超越其生存的偶然性和受动性以及成为一个“创造者”的愿望所驱动,无时无刻不在内心激荡着一种趋向自由的力量、热情和憧憬。在此意义上,人就“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6]在马克思看来,现实的人无不处在劳动的异化和人的需要异化之中。在马克思看来,实然之人即现实世界存在的人,还不是“真正的人”或“作为人的人”,而是处于异化状态的人或异化的人,因而其存在,行为、需要、效用、感性等等,还不是属于合乎本性的或真正的人的东西。在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之后,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政治经济学批判》、《资本论》等一系列著作中,始终把“人的解放”、“自由的人”、“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理想追求和价值期待的人的发展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应然之人或人的应然状态存在,一方面表现为人对自己完美性、确定性、理想性的追求,另一方面则是对当下异化了的现实生活的否定和批判。它要求人不断对自身的存在进行反思。这种反思总是在发现现实生活中的不完善性和局限性,它总是运用“应然”的尺度去发现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从而在批判与否定中构建和追求完美性、理想性的应然存在和世界。理想的超越性和创造性决定了应然人权的超越性和创造性。因为理想的世界一旦在观念上构建起来,便作为“理想的意图”和“观念的力量”,与人的欲望、目标、意志和激情结合起来,鼓舞人们通过实践活动去实现它。可见,人这主体本身内在的差距和矛盾即实然和应然的矛盾,具有强烈的理想性,蕴含着巨大的超越力。它可以极大地拓展甚至超越人现有的本质力量,因此,它也构成人及其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和完善的内在动力和机制。人权根源于人的本质和存在,人的这种追求完美性、理想性和超越性存在,也就缔造了人权“应然”存在。应有人权就是人们对当下人们权利享有的不完善性和局限性批判基础上,构建的“理想意图”和“观念的力量”,从而引导人们不断变革和构建更好的人权发展理想和理念,推动实有人权的不断演进和发展。人类社会历史就是在实有人权和应有人权的内在矛盾运动及其相互转化过程中一步一步地前进。这也使人权不仅表现为一种历史性存在,也表现为一种价值性存在。

第二,对于人权应有什么内容的探究,马克思同样从人的本质全面发展的要求出发,从社会的历史的角度揭示应有人权的内容。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即劳动。劳动是人本质形成的起点和发展的基础,只有从劳动出发,才能真正揭示人的本质以及基于人的本质的人权的丰富内容和历史发展。首先,劳动作为现实的、有生命的人的活动,它的存在和发展,首先必须以人的生命存在为前提。马克思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7]。应有人权的内容首先要包含人的生命权以及与生命权密切相关的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健康权、安全权等人的一些最基本权利。如果这些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所谓的人权就是一句空话,也就是说,人权的全部内容都以人作为自然生命的存在和发展为依据,生存权乃是由人的劳动本质衍生的人的首先的和基本的人权。其次,劳动作为物质资料生产活动,是人的主要存在方式。但是,人要从事物质资料生产,就立即产生人的活动的其他形式,其中主要是狭义的社会活动和精神活动。维持和确保人从事正常的社会活动和精神活动的需要,使人在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同时,获得丰富的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全面发展自己的本性,同样是由人的劳动衍生出来的基本权利。再次,劳动之所以构成人的本质,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孕育和派生出了人在质态上区别和超越于动物的自由自觉本性。正是在劳动过程中,人才能实现对于必然的认识和改造,人不仅把自身和动物界区别开来,而且把自然界作为自身认识和改造的对象,使之适合于自身的发展,同时也改变自身来适应自然,从而在实际上确证自己是积极和能动的生命存在,是一种自由自觉的存在物。在改变和适应自然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有权要求获得相同的条件和机遇来实现和发展自我,使自己成为真正的人,这就是平等。因此,自由、平等及由人追求自由和平等所涉及的各项权利,深存于人的劳动本质之中。

第三,对于如何实现应有人权的探究,马克思主义的应有人权观批判了资产阶级“政治解放”途径的阶级性、虚伪性和不平等性,提出了超越资产阶级“政治解放”的新途径,即“人类解放”的构想,其根本方向是以人为本,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马克思看来,自然权利学说关于应有人权的实现的政治解放,在解除政治桎梏的同时也粉碎了束缚着市民社会利己主义精神的枷锁。等级社会瓦解了,只剩下自己的基础——利己主义的人,对这种利己主义的人的自由的认可,无非是认可这种人的生活内容的精神要素和物质要素的不可遏制的运动。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这样就造成“个体感性存在和类存在的矛盾”,这一矛盾在现实中的表现就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矛盾。因此,政治解放从本质上讲只能是符合处于资产阶级地位的人的解放,是资产阶级在政治和经济地位上的解放。现实中就是在资产阶级契约自由的人权形势下,形成的是新的权力关系,所有者和雇佣者之间存在和压迫和剥削强制关系,它的结果就是资产者和劳动者之间在贫富关系上的两级分化。这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应有人权目标是完全背离的。鉴于自然权利学说“政治解放”的不足和缺陷,马克思提出“人类解放”的构想来实现人权,“人类解放”的人权目标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即包括人的创造性劳动的自由发展以及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人的需要的全面发展和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人类解放”的具体途径是:对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制度实现转换和建构,通过新的漫长的生产力发展,建立新的生产组织形式,以自由的联合的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经济条件。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有人权观的科学发展

如前所述,应有人权就是人们对当下人们权利享有的不完善性和局限性批判基础上,构建的“理想意图”和“观念的力量”。应有人权的实现,也就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但是,应有人权也是相对与绝对的统一,无数相对应有人权的总和构成绝对应有人权。每一历史发展时期,都存在着相对应有人权。近百年来,中国最伟大的使命是现代化,具体包括国家独立、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结合中国的具体实践和发展使命,在各个阶段形成了相应的应有人权观。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中国最大的使命是主权的完整和民族的独立,中国人民的最迫切人权诉求是主权独立,并在此前提下摆脱奴役的命运。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从社会主义的本质出发,明确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共同富裕。其根本使命在推动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人的全面发展。在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中国共产党紧贴中华民族的使命和命运,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人权观,其基本内涵和特点是:人权的保护要以主权的独立和完整为前提,主权高于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的首要人权,人权的最终目标是通过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有人权观是对马克思主义应有人权观的继承和发展,其本身并不是一个固化的形态。它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一样,在中国发展的具体实践中将不断推进,也需要在理论上不断得到创新和完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发展、实现伟大民族复兴中国梦的今天,我们认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有人权观的科学发展,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从个体来讲,需要着力加强社会主义公民人权意识的塑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有人权的科学发展奠定公民的素质基础。人权意识的塑造对于马克思主义应有人权观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原因在于: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权并不是天赋的,而是根植于人们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而人的活动又是有意识的。作为主体的人的权利意识的觉醒是人权发展第一步。从人权的发展历程来看,任何一个阶级实有权利的取得都既不是上帝的赋予,也不是统治阶级的恩赐,更不是靠个别英雄的奋力抗争,而是靠各个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对其权利的争取,这就需要构成阶级的民众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即具有推动自己的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进而向实有权利转化的意识。与自然权利学说的应有人权观不同,马克思主义的应有人权观主张的理想人权并不是抽象的、天赋的权利,而是以人的自由自觉活动为基础形成的,自由、平等及由人追求自由和平等所涉及的各项权利,深存于人的劳动本质之中。推动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应有人权观的深刻体认和具体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人权塑造的根本方向。人权意识的塑造根本途径就是加强社会主义人权教育,将马克思主义应有人权的内容和精神贯穿于中国人权教育的始终。人权教育使每一个人在尊重人的主体性价值基础上尊重人,使每一个人任何时候都意识到:人的全面发展是人权的根本目标,人本身就是目的,“人”决不能被贬抑为手段和工具。人权教育还应使每一个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能够主张也愿意主张自己的权利、能够尊重同时也愿意尊重他人的权利。人权教育更应该使每一个人认识到自我尊严和他人尊严的重要性并能让人在其中实现自我价值的教育,形成相互理解、宽容、尊重、友好、和平、合作等普遍和充分实现人权所需要的思想基础。当然,人权教育还需要激发人权情感、培养人权信仰、构筑人权文化、养成人权思维和行为习惯,最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有人权的科学发展奠定扎实的公民素质基础。

第二,从社会来讲,需要牢固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有人权的科学发展提供社会动力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有人权观是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共同理想,集中地代表了我国各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爱国者的共同利益和愿望,和人权发展的内容是一致的,具有激发人们凝聚力和向心力的作用。这些共同的理想和愿望可以激发人们更多的权利和利益诉求,为应有人权的发展提供动力。因此,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马克思主义应有人权观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对当前中国来说,社会理想人权蕴含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之中,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的一部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就是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国强和民富具有内在的统一性,通过有效制度化举措和公正的分配体制,国强民富的共同理想最终的归宿是推动人们各项具体权利的实现和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就明确指出:“必须更加自觉地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8]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经济还不发达,科学技术还比较落后,人民的生活水平还比较低。还不能达到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发达阶段和共产主义阶段人权发展的状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的应有人权观是虚幻的不可实现的。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树立当前切实可行的应有人权观,最终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从而提高人权发展的实际水平。目前而言,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主要任务,就是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尽快改变我国的落后面貌,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有人权的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物质保障和强大的动力支撑。

第三,从国家层面来说,需要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有效实施,推动应有人权向实有人权切实转化。“人权行动计划”是国际社会致力于推动人权发展一种重要方式和战略举措,是推动应有人权向实有人权发展的关键环节。从人权行动计划的性质来看,既然是“计划”,当然属于对人权未来发展的构想,属于“应有人权”的基本范畴。人权行动计划是应有人权发展在国家层面“顶层设计”的充分体现,它不是将人们的应有人权搁置在虚幻的抽象层面,也不是像西方有些国家一样将应有人权作为批判他国的“先验”性理论武器,而是务实性地将推动应有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来说,将“人权计划”赋予行动的属性,则是马克思主义“实践应然观”的充分体现,和西方自然主义的“天赋人权”的“唯心主义应然观”有着本质的区别。它突出的是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根据“应然”和“实然”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将理想的目标和实践的行动有效结合,切实地推动中国人权的实际享有不断迈上新的台阶,反击西方某些国家在抽象的人权观掩盖下对中国人权发展的武断干涉。2009年,我国就颁布实施了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2012年6月12日,我国又颁布实施了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上述两个人权行动计划将中国人权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作出了细致规划,成为我国实施人权规划和保护的“宣言书”和“路线图”,体现了应有人权在行动计划中的指引和参照价值。人权行动计划是对人们进行人权教育的光辉文献,履行了国家人权教育和推进应有人权发展的崇高责任。它一方面全面地宣示了在当前时代每一位中国人应当享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人权教育,应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继续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另一方面,人权行动计划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推动人权为人们所实际享有的举措,将应有人权真正地转化为实有人权。这些举措既包括量化性的执行目标,也包括如何通过法制化的形式和途径,长效地推进人权的持续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有人权的发展指明了国家的行动方向。

作者:董石桃 单位: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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