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称家长主义(AsymmetricPaternalism)
Camereretal.提出了一个用来决定是否对特定市场进行监管的模型,他们认为这是一种不对称家长主义,其含义是指能为那些犯错之人创造高收益,与此同时不会或者很少给完全理性人带来损害,其目的是在市场效率和有限理性消费者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该模型假设消费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完全理性消费者(即“1-p”);另一部分是有限理性消费者(即“p”)。那么,一项有收益的不对称家长主义政策符合以下公式:(p×B)-[(l-p)×C]-I+ΔII>0其中,P=有限理性消费者集合;B=有限理性消费者因政策而获得的净收益;C=完全理性消费者因政策须承担的净成本;I=政策实施成本;ΔII=因政策而导致的企业利润变化。如果等式左边的数值大于零,那么就可以证明一项政策的合理性。显然,这种说法更具操作性,也更有实践价值。Minneti应用这一理论分析了是否需要监管销售者环保营销声明,结论表明对其进行监管是必要的,因为这种对有限理性消费者的监管获得的收益超过了给理性消费者带来的成本。Loewensteinetal.则分析了如何改善健康行为,他们认为具体的不对称家长作风政策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争议,但是其指导原则是应当以以下方式来组织和定位制度与激励机制,即最大限度地提高个人采取能使其受益行为的可能性。因此,这一方法的大规模测试就值得认真考虑。
新型家长主义(NewPaternalism)
新型家长主义从与传统家长主义对比角度进行分析。Rizzo&Whitman认为,“旧”家长主义脱胎于有关善的道德和宗教概念并忽略了个人偏好、兴趣或快乐,而“新”家长主义与这种传统家长主义显著不同,因为它将个人自己的主观偏好作为政策建议基础,新家长作风政策旨在帮助个人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主观幸福,因为其自身认知障碍会阻碍其靠自己实现这一目的。Whitman形象地指出了两者的不同:旧家长主义的含义是“我们知道什么最适合你并且我们会让你做到这一点”;新家长主义的含义则是“你知道什么最适合你并且我们会让你做到这一点”。Edwards分析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消费者保护任务,并认为委员会面临的任务不可避免地需要基于行为法经济学的监管,而新家长主义要求委员会致力于规则制定或向法院起诉那些据称会寻求利用次优消费者行为的行业参与者的不公平或欺骗行为。因此,新家长主义不是直接禁止使用某些条款,而是需要在改善决策的同时轻微影响消费者的自由和自主性。
质疑、不足和回应
上文所述三种观点虽然说法不同,但含义类似,在国外用的较多的是第一种,因此,本节集中分析针对自由至上家长主义的质疑、不足和回应。在肯定这种政治哲学价值的基础上,许多人提出了针对使用行为经济学来证明家长主义正当性的反对意见、质疑和不足。但是这些辩论却更凸显了该理论的影响力。Mitchell认为,自由至上家长主义具有矛盾性,因为它不是将个人从非理性倾向中解放出来,而是利用这种倾向驱使民众朝着具有温和家长作风的计划者认为最好的方向前进,而且这种解放不是无成本的,而是将努力提高非理性个人福利水平所付出的温和家长作风成本转移到了理性人头上。他还认为,该说法存在三个缺陷:一是声称偏好会对选择框架表现出非理性敏感的说法不可避免地存在逻辑错误和经验疏忽;二是未能证明福利选择优先于自由的正当性;三是忽视了其再分配影响。Salvat指出,自由至上家长主义没有充分区分计划者的职能动机和个人动机,并且如果选择不是自愿的,选择自由就无益于个人自由。但是他也认为将计划者的选择分为职能部分和个人部分,能将家长作风行为领域缩小为计划者的单独个人决策,并且将仁慈行为的不确定性限定在这一领域,以使计划者总是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依照家长主义行事。Korobkin指出,自由至上家长主义存在的两点不足之处会大大限制其适用的广泛程度。一是外部性问题。它忽略了受监管的个人行为形成的负外部性,既没有提出一种理论来解释政府为何仅仅关心受监管直接影响的个人的效用,也没有提出自由至上家长主义者如何着手考虑对第三方造成的福利影响。因此,这一缺乏单独的外在正当理由的范式就缺少一个令人信服的规范基础。二是不明确性问题。当一个特定选择对个人净效用产生的结果不确定或不明确时,自由至上家长主义只能作为次优解决方案,因为难以或不可能知道特定干预是否会真正实现家长主义的目标。针对上述质疑,Thaler&Sunstein认为,因为信息和情境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没有用来提供信息或选项的真正中立方式。个人在决策之前不得不考虑一些信息,而且个人无法不带偏差地考虑和处理每一条相关信息,此外,信息总是产生或存在于特定情境中。因此,最好的方式是以助推的方式引导个人朝着决策者认为能使大多数人变得更好的方向前进。此外,由于监管不可能无成本,因此只能在帮助那些有限理性人避免犯代价昂贵的错误的同时,不会或者较少地损害理性人的利益。总之,自由至上家长主义不是在两种极端之间寻求平衡的某种中间道路尝试,而是提出了一个通过打破应用领域并将其分解成易于操作的部分,从而保留这两种进路的核心价值的新模型。
结语
尽管存在各种质疑,例如方法论意义上的是否普遍使用,政府干预是否有效,家长作风政府干预本身可能是否会起反作用,学者或政府决策者是否总是有能力决定什么是最好的以及什么应当被视为次优或非理性行为,但是行为法经济学在公共政策制定和法律决策领域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行为法经济学为制定具有家长作风的法律规则(调整以适应减少消费者偏好表达中的扭曲)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使消费者能做出更符合其“真实”价值和愿望的选择。以行为法经济学的实证发现成果为理论基础,行为法经济学形成了自己的政治哲学,同时,这一哲学思想又是行为法经济学规范理论的哲学依据。因此,这种自由至上、不对称、新型的温和家长主义是行为法经济学理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作者:吴秀尧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