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法行政诉讼性质浅析——以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二分为视

时间:2014-12-25 09:46:49 作者:姚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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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德国、日本和法国都坚持司法权严守于解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救济当事人权利的界限内。在坚持司法权界限的前提下,德国和日本将行政诉讼纳入其司法权范围之内并统一于诉讼的本质上,以救济权利为其根本任务,行政诉讼主要呈现出主观诉讼性质;法国在司法权范围之外建立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机关,行政诉讼主要呈现出客观诉讼性质。三个国家的行政诉讼都是以一种性质为主导,再通过立法政策以类型化的方式增加特定诉讼种类,以达到主客观兼顾的双重目的。
【论文正文预览】: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换言之,即权利救济与行政合法性监督。一般来说,学理上将以权利救济为目的的行政诉讼制度称
【文章分类号】:D925.3
【稿件关键词】:主观诉讼客观诉讼司法权的界限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德、日、法行政诉讼性质浅析——以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二分为视角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发表期刊期数】:《研究生法学》2014年03期
【期刊简介】:《研究生法学》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研究生法学杂志具有正规的双刊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CN,国际刊号:ISSN。研究生法学杂志社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本刊为双月刊,开本:16开语种:中文英文名:Graduate Law R......更多研究生法学信息
【版权所有人】:姚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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