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同法作为私法领域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人们在研究合同法时大多都在强调合同自由,在确认合同自由的同时,我们也应当考虑合同正义,因为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具有公法的某些特性的,我们在强调意思一致的同时,也要保障公平正义。通过列举法和概括法说明合同正义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基本表现,并通过与合同自由原则进行比较,以此来阐明合同正义原则在合同法体系中的地位。
关键词:合同正义原则;价值;基本表现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258-01
一、合同正义原则的提出和兴起
“正义”一词在罗马法中的概念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尽管罗马法强调私权至上、意思自治,但是罗马法也要求合同的订立要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社会正义是对合同双方的道德层面的要求,然而道德具有抽象性的特点,罗马法并不能将其像法律规范那样进行定义。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社会中强调的权利、自由等理念日益突出,比较典型的表现为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盛行一时。但是物极必反,过度的强调自由必然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为了抑制过于泛滥的权利本位的思想,合同正义性原则应运而生,并得到不断发展。从严格意义上讲,现代民法中的合同正义原则确立于19世纪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主要体现在法国、德国以及日本民法典中。20世纪以来,一些垄断集团和大公司采用了格式合同和各种免责条款,使经济上弱小的广大消费者只能被迫接受合同的不公平条款,显然这样合同是不公正的,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因而,西方国家开始通过加强立法来实现对合同的干预,合同正义的概念也就因此明确了。
二、合同正义原则的本质及内容
在当代的商品社会中,强调人们在市场活动中必须诚实守信,同时要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显然这与民事主体的趋利性存在着一定的矛盾,通过这里我们也可以推断出合同正义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是对合同当事人的一种道德上的要求,这一要求不仅体现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与诚实信用,还体现在合同当事人对第三人及国家利益的尊重。简单地说,合同正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合同的负担和风险上应合理分配,同时强调不损害他人以及社会利益。在法理学中,我们强调正义原则离不开公平、平等、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等。
三、合同正义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价值与地位
如果想要正确认识合同正义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价值和地位,就必须将合同自由原则与合同正义原则进行对比,要将二者之间追求的利益进行权衡。合同自由原则与合同正义原则是指导市场中合同交易活动的两个重要原则,两者相辅相存,相伴而生,是辩证统一的组合。合同自由原则是维持自由竞争的基础,而合同正义原则则是自由竞争的有效保障,在市场竞争中,我们不仅要强调交易的自由、效率,同时我们也要考虑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众所周知,有序的市场经济也能反过来推动交易的有效进行与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不仅要强调自由原则和个人权利的争取,我们也要考虑整个社会的正义以及社会整体利益。只有将自由竞争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才能践行真正的合同自由,从这一角度上来讲,合同正义原则贯穿着合同法的始终。
四、合同正义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具体表现
合同正义原则贯穿于合同法的始终,其主要表现在:首先合同法的第6条中对诚实信用的规定,确定了诚信的基础性地位与原则性指导方向,同时在第60条和第92条分别规定了具体体现诚信原则的附随义务与后合同义务。其次合同法中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范围与责任方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无疑是有利于交易的促成和维护交易的安全。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一方面能够促使人们不断寻找交易的对象,从而促进交易的繁荣,并且一旦遭受损失就可诉求法律的保护,这无疑是给人们提供了法律安全保障;另一方面也在警示告诫从事交易准备的人,要诚实地对待交易另一方,否则就要为自己所犯下的过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再次,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的成立、解释、生效等相关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样从而也就防止经济力量占优势的一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经济上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的利益。最后,合同法的第5条也明确了公平原则,并贯穿于合同订立到履行到终止的过程之中。
五、总结
公平正义是合同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它强调要将自由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强调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强调保护社会利益和整体利益,强调使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得到有效的调和。通过法律效力使合同实现真正的自由合同正义原则有助于实现合同当事人、他人、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均衡,从而最大限度地使合同关系合乎法律的要求,促进经济的稳健迅速发展。总而言之,合同法正义原则在合同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促进合同关系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价值,因而,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要坚持合同正义原则在合同法中的独立地位。
[参考文献]
[1]段启俊,蔡学恩,邱启雄.论合同正义性[M].武汉: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9,53(5).
[2]唐彩虹.论合同自由原则与合同争议原则的统一性[J].河北法学,2003,9,21(5).
作者:夏小文 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