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下人民法庭功能论述

时间:2017-02-12 16:04:47 来源:论文投稿

一、人民法庭调解功能演进

综观最高人民法院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人民法庭职能的叙述: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未提及调解和程序,第二个五年纲要提出强化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第三个五年纲要提出调解制度改革的具体构想,第四个五年纲要提出要着力加强调解工作,走人民法庭调解专业化道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交由法院机关审判庭巡回审判。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庭设置及职能在不断变革之中,调解制度、简易程序、小额速裁正逐渐成为人民法庭的发展方向。

二、问题与成因:政法逻辑下人民法庭功能定位的障碍性分析

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474.9万件,同比上升37.8%。L市F法院,2014年审结民商事案件6509件,同比增长3.9%,其中,7处人民法庭审结4543件,承担了该院69.8%的案件审理。如今,审判执行已经成了人民法庭的最重要职能,但是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一)重视程度下降

据相关数据显示,1999年至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人民法庭的总次数为41次,2005年提到11次,2009年至2014年六年共提到11次。2009年以来提及次数明显下降。虽然报告中提及人民法庭的次数不能直接说明法庭受重视的程度,但二者之间成正比例关系。

(二)指导人民调解不力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进行了调整,其中第三项为: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近年来,最高法院未再强调人民法庭指导调委会的职能;与此同时,调委会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数量增幅较大,由2008年的498.1万件上升至2011年的893.5万件,增幅高达79%。2011年底各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达到2.5万个。③2011年底,我国人民法庭数为1.2万个左右,人民法庭指导调委会的力量明显不足。诉讼调解的鼓励倡导,也使缺乏强制力做后盾的人民调解缺乏内生动力。

(三)法庭配置不统一

对法庭的设置,国家虽有相关规定进行规范,但过于笼统,对于管辖多少行政区、辖区面积、辖区人口、案件数量等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且不统一。实践中设置的时候往往存在有的乡镇党委强烈要求,就设了法庭,有的乡镇党委没有要求,就没有设。而且对法庭的职责也没有具体规定,法庭职责各不相同,有的立审执职能齐全,有的只审理案件。法庭人员配备数量也不统一,有的职责较全的法庭还有驻庭法警。

(四)与基层法院职能交叉重叠

基层法院业务庭与人民法庭职责划分不清,基层法院业务庭对人民法庭的指导作用得不到发挥。L市C县法院近三年来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占16%,合同案件占73.2%,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案件占10.8%。该县人民法庭近三年来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占16.6%,合同案件占80.5%,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案件占2.9%。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人民法庭与民商事审判庭审判职责界限模糊,审理案件趋同。

(五)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近些年来,法庭案件逐年上升,以L市77个基层法庭2009-2013年五年的案件受理数为例2009年为39416件,2010年为46391件,2011年为55178件,2012年为56907件,2013年为48234件。L市77处法庭2009-2013年总人数分别为303、299、308、311、319,人均办案数分别为130、155、179、182、151。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分析得知,案多人少已是人民法庭不争的事实,在巨大的工作压力下,在平均一天要办两个案子的沉重负荷下,基层法官们做好本职审判工作已很是费力,根本没有精力顾及法庭的其他职能。

三、实践与探索:“法治逻辑”下人民法庭调解过滤功能的可行性

(一)优化人民法庭的配置理念

以适应当前广大基层群众对司法的要求为标准,转变法庭设置思维,将法庭职能配置由简单叠加型转化为集约优化型,以满足基层社会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界定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在中国的“政法逻辑”没有根本改变的状况下,建立一个法律至上、以法官为中心的正义体系的试图难以如愿以偿。④但是,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与“法治逻辑”相融合的多元体系,人民法庭是多元法治体系的一个基础结合点,以人民法庭与基层法院的调判“断裂”关系,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筛子”功能,使人民法庭更加注重调解,只负责联合各界力量做好调解工作,凡是调解不成的案件将卷宗及笔录等所有资料移交基层法院进行判决,以期基本实现调审分离,培树司法公信权威。

(三)完善人民法庭职能流程

相对而言,追求人民法庭只调不判,基层法院只判不调。简单的案件下放,复杂疑难案件上收,突出法庭高效处理案件的职能。人民法庭立案后,快速审查卷宗材料,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案件受理后,干警积极对案件进行了解,做各方调解工作,告知当事人如若调解,就在人民法庭进行,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即将案件卷宗材料迅速转至基层法院,将大量的矛盾纠纷“筛”出在人民法庭这个“矛盾过滤器”中,基层法院尽量不再做调解工作,努力实现调判分开。此外,合理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联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社会组织调解,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构建大调解格局。利用人民调解、社会组织调解作为前奏,诉讼调解予以推进,司法确认作为保障,发挥法庭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性作用。

作者:亓宗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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