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现代背景的伦理思想哲学研究

时间:2017-02-14 04:43:38 来源:论文投稿

后现代主义的文化思潮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它在整个西方世界产生了重大影响,它从哲学、伦理学、文化学、生态学、心理学等角度全面而深刻的检讨了西方文明的发展本质,通过文化批判的角度对现代工业文明进行了彻底的反思,为人类重新构铸了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伦理思想体系。标志着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代表的现代性环境伦理思想开始动摇,一个强调以整体的观点看待自然并限制人的权利从而还自然以本来面目的和谐生态自然观悄然为人们所普遍接受。

1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思想的解构

基于现代性思想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强调人只对自身(包括其后代)负有道德义务,只有人类物种的成员才具备成为道德顾客的资格;人对人之外的其他自然存在物的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它看重人的理性,认为理性可以解决一切难题,坚信人类社会的进步可以使人对自然的依赖性降低,从而使人凭借自己的力量来获得幸福的生活。

1.1强调人的理性的张扬

近代启蒙运动以来,人类了解并认识到理性在把握客观世界以及改造外部客体中的重要作用,认为人类找到了自身区别于其他生物的独特性,可以使人高高的凌驾于自然之上,运用理性来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将自然视为服务于人类利益的资源。这种认识让人们有了一种自豪感,人类终于从上帝那里得到了思想的无穷力量,在管理自然的过程中,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人能够通过自身的能力改造自然,为人类造福。所以人在自然面前也就摆脱了过去那种唯唯诺诺的地位,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为所欲为,尽量向自然索取财富,破坏自然而不是与自然和谐共处,战胜自然而不是人与自然形成统一的整体,久而久之,人与自然的矛盾越发尖锐。其实,在自然面前,人是渺小的,在规律面前,人是脆弱的,人不可能征服自然,人的每一次征服行为,自然都会以更加暴力的手段来报复人类,这是自然发展的定律,也是人类理性的悲歌。

1.2坚守社会进步的理念

随着人类理性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由理性而产生的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人们开始逐渐将自身的幸福寄托在了社会进步发展的理念上。人们坚信:只要社会不断进步,科学技术与工业生产高速发展,人们对自然的依赖性就越来越低,人类受到自然的限制就会越来越少,例如,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就基本上不受自然生态的制约,人只要掌握了科学技术发展与社会文明进步的法宝,人就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生活在人类智慧的双手创造的世界里。这种理念的产生与发展,造成了人们思维上的偏激,造成了人类对自然的掠夺式开发,因为人是主体,人有理性,人有改造自然的能力,人能够运用自身的力量使自然人化,形成人化自然,并且可以使其区别于自然,所以人往往生成一个惯性思维倾向,总觉得人终有一天可以挣脱大自然的枷锁,可以跳出生态系统而生存,这似乎成了人类思维幼稚病的主要表现。

2重新界定自然:后现代环境伦理思想的理论核心

现代性环境伦理从人类的理性出发,围绕人类这个中心,仅仅将世界的主体赋予人类自身,歪曲了对自然的客观公正的评价,需要新的理论对其进行扬弃。后现代环境伦理从自然的整体性出发,从人与自然的价值评价入手,重新界定自然,确立新的自然观,为人类端正偏颇的生态视野,改变自然工具论的思想惯性起着破旧立新的作用。

2.1端正研究自然的科学态度

近代以来的自然观无不是以人为中心的,无不强调理性在人改造自然中的基础性的作用,它们主张要用数学和物理学来研究自然,将自然数学化、物理化。的确,基于数学和物理学所认识的自然观对于我们了解自然是必须的,也是基本的,但它并没有揭示自然的内在本质,援引著名生态伦理学家罗尔斯顿的话,即是其研究的根本问题是它们关注的都是没有生命的东西,哲学家必须把有生命的东西纳入哲学思考的范围,而“正是这种有活力的生命使他们得以成为一个哲学家的”。后现代环境伦理认为:人与自然是有机的一个整体,认识自然中的一员,人不是站在自然系统之外的立法者,更不是主宰自然的裁判员,人及人类社会作为自然系统中的子系统是与其他子系统有着密切联系的,这种联系是人用理性的武器也无法克服的。事实上,人类生命的维持和发展依赖于整个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人应该持有一种整体系统多元的生态学世界观,它昭示人们:“我们与世界是一个整体,世界若不包含于我们之中,我们便不完整;同样,我们若不包含于世界之中,世界也是不完整的”。就像一个物的两个面,我们要用数学、物理学的眼光把握它,必然将其分割、破碎、孤立并僵化的看待它。因为人类也处于整个生态系统之中,人也是自然的一员,我们往往很容易犯主客混淆的毛病,常常理所当然的将自己看作主体,运用主体中心主义的眼光来看待异于自己的自然万物,这必然让人有一种优越感,有一种支配感。从后现代环境伦理的角度来看,这种思维惯性是产生人与自然矛盾并发生人类破坏自然事件的思想根源,人总想将自己树立在万物灵长的位置上,却不知自身不能与周围的其他事物分离开来,自然是人类生存发展的载体,人作为一个开放系统,必须从自然界输入物质、能量、信息,然后在输出废弃物,自然不仅是人类维持生命的物质提供者,还是分解人类废弃物,储存丰富有机物的大仓库,这种整体联系的统一性伴随人类的产生与发展,是后现代环境伦理强调并坚持整体自然观的现实思想基础。

2.2拓展自然应有的内在价值

传统的价值观把人看作是一切价值的来源,人是价值的源泉与核心,解决问题与处理事情都要以人为价值中心,而非人的自然万物只有外在的工具性价值,换句话说,只有人有内在价值,其他万物都只是实现人的目的的手段,仅有被人利用的价值。在传统的价值观的支配下,人们关注的是人的价值的最大化,关注自然仅仅是把它作为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这种价值观完全否认了自然界的内生性的“自然价值”,认为人类所需要的对自然的“消费”完全是人类本身创造和应当具有的,由此推出“资源无价”和“环境无价”,并理直气壮的掠夺和挥霍自然资源,加剧了生态危机和环境恶化。后现代环境伦理质疑工具价值观,主张人与自然都相互存在着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人的内在价值是人以自身发展为尺度的价值,而自然的内在价值即是人与自然所构成的统一体的持续协调发展的价值;自然的工具价值在于相对于人来说的可利用性,而人的工具价值则在于人有权利影响自然,并同时有义务保护自然。这一价值体系的转变进一步拓展了后现代的生态价值观,它借助价值对等互利的原则,从一个侧面强调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否定了人的价值中心地位,引起人们对于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的重视,为进一步摆正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地位,促进自然与人的和谐共处提供了生态伦理上的重要思想基础。

3人与自然的和谐理论:后现代环境伦理

3.1人的权利也是有限度的

既然自然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那么作为其一部分的人类来说就不应为所欲为,肆意践踏自然的内在协调性,因此,人的发展应该以维护生态系统的基本稳定为责任。罗尔斯顿认为:人有权利用自然,通过改变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满足自身的需要,但是这种权利必须以不改变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为限度。这首先承认了人基本的生存发展权利,但是,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平反而普通的一员,我们的发展权利又不得不有所限制,应该以不打破整个系统的基本平衡为限度,单反过来又不压制权利。在这一点上,后现代环境伦理将关注的焦点从人类转移到了整个生态系统,从一个部分扩展到了系统整体,强调“一种具有生物学意识的健全的伦理”应当更看重物种和生态系统,而不是个体。所以,摆在人类面前的选择,既涉及人与人的关系,又涉及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而且后者更为深刻,更为重要,是人类这个局部个体与自然整体的关系,相比而言,这个来得更有价值,更应受到人们的重视。

3.2生态亦有道德优先性

生态系统作为包含人类社会在内的整体,它的内在价值就更应优先于人类生存的价值,这种推理是不言而喻的,也是有其合理性的。而这个推理又导出了另一个问题:既然生态亦有道德优先性,那么人类能否拥有自己的文明而又不改变生态系统?其实,回答是肯定的。人对环境的某些影响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只要人类区别开两类对立的需要能力就可以。所谓两类对立的需要能力,即指为了满足生死攸关的基本需要能力和边缘的、过分的、无关紧要的需要能力。前者是人类正当的、合理的欲求,而后者则是人类贪婪意识的产物,是造成环境破坏的主要动力源,因为这种欲求严重侵犯了其他自然物的生存权利,打破了生态系统的基本权利平衡,在剥夺别的生物生存空间的同时,人类也种下了自毁前途的邪恶之种。面对人类欲求的不断膨胀,宣扬并鼓吹生态系统的道德优先性确实有助于人类认清自己的合理欲求,端正自己在整个生态大系统中的位置,为树立和谐共生的科学生态观提供了理论上的重要支持。

4结论

面对人类理性的膨胀以及改造自然能力的增强,后现代环境伦理本着批判的精神,摒弃旧的机械的、孤立的自然观,强调用整体多元的观点看待自然,并进一步拓展自然应有的内在价值,给人类的发展权利设定一定的限度,让人们认识到在自身基本需要满足的过程中必须以尊重自然、保持自然规律的稳定性、不改变自然界基本秩序为限度和道德义务,为人类更清醒的认识自然、改造自然,最终重铸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关系提供了生态伦理的思想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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