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象与方法
研究对象为辖区内正常运营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调查研究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运用描述性流行病学研究方法,把定性与定量研究结合应用,以面对面、半结构性访谈方式收集资料,所有收集资料由调查员通过EpiData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建立Excel数据库[1],通过计算机逻辑检测和抽样复核以确保资料录入的准确性,应用Spss11.0、Excel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二、结果分析
研究调查的330个用人单位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23 717人,其中男性职工16 732人,女性职工6 985人;农民工11 837人,占接害职工总数的49.91%。
(一)行业分布
用人单位主要分布于19个行业中,以汽车修理业最多,有60家,占企业总数的18.18%,其次为建材、机械制造业、电子、纺织、轻工行业,分别占12.42%、11.51%、7.88%、4.24%、3.94%。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占职工总数的百分率由高到低前五位的行业依次是:橡胶85.08%,建材68.46%,冶金66.67%,交通66.67%,工艺品珠宝加工业62.72%。
(二)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情况
330个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中,接触化学毒物职工的体检率为84.48%;接触物理因素职工的体检率为77.99%;接触粉尘职工的体检率为82.12%。接触化学毒物的职工主要集中于化工、机械行业,其中冶金、建材、印刷、微电子制造、工艺品珠宝加工行业;接触粉尘的职工主要集中于机械、电子行业;接触物理因素的职工主要集中于机械、电子行业。
(三)年龄、工龄、受教育程度分布
调查单位中,18~28岁的职工最多,占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的61.76%;工龄为5年以下的职工最多,占接害总人数的66.97%;受教育程度以高中及中专的居多,占接害总人数的51.0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
接触的化学毒物以有机溶剂为主,其中接触甲苯的职工最多,占接触化学毒物总人数的14.6%,其次是苯、二甲苯类化合物。接触苯、甲苯、二甲苯职工的体检率分别为86.66%、84.12%、80.97%。粉尘类的危害因素以电焊尘、棉尘、铸造尘、矽尘为主,其中电焊尘接触人数占粉尘接触人数的36.02%。物理因素类噪声的危害最为广泛,占接触物理因素总人数的92%;其次是高温作业,占接触物理因素总人数的6.59%。
三、对策建议
从调查结果看,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人数多、年龄小、工龄短、农民工所占比例大,职业病危害因素以苯及苯的同系物、噪声和电焊尘为主,中小企业的职业卫生情况不容乐观。根据辖区职业卫生现状,针对保障农民工职业卫生权益,提出以下对策: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建立系统化防治机制
政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强化“职业病易防不易治,重在防”的意识,倡导“职业卫生与初级卫生保健结合”的职业卫生服务模式,坚持正确导向,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高度重视农民工职业卫生安全问题,关注农民工权益
有文献报道,我国每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超过2亿[2],职业病危害比较严重并且职业病发病率较高的行业包括制鞋、箱包、工艺品、皮革、家具、宝石加工、五金电镀、印刷等,而这些行业的职工有相当一部分是外来务工人员。本次研究显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中,农民工占接害职工总人数的49.91%。农民工是目前职业病危害的主要受害群体,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问题已成为学术界乃至社会关注的热点。尘肺病是严重危害农民工生命的严重职业病,在国内有过不少的报道[3,4]。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关注农民工权益,监督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改善作业环境,把为农民工提供职业病防护保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解决目前“农民工问题”的应对策略。
(三)推行职业健康教育干预措施
研究表明,实施行为干预后,农民工的防毒口罩、防护手套、工作服、护发帽/安全帽、防噪声耳塞、护目镜、防护鞋的使用率都有提高,其中防毒口罩和防噪声耳塞使用率均提高20%左右,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5]。政府部门要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通过实施开展现场培训、发放宣传资料、观看职业病防治宣传片、张贴职业病防治海报等职业健康教育与促进行为干预活动,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知识的普及,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
(四)强化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通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可以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别,以便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可以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项目建设阶段,预防、控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仅能够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的发生,而且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法》中有关“前期预防”的职责,配合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政府部门不得同意引进该项目。
(五)强化政府职业病监管责任,加大职业卫生安全监督力度
调查分析表明,对劳动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监督执行不到位可导致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大量的小企业、小作坊、小矿山劳动用工都没有与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农民工办理任何保险,未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缺乏有效的劳动防护措施,相当部分成为职业病防治的“盲区”和危害的“重灾区”,导致农民工因职业病工伤索赔难度加大[6]。职业卫生安全监督机构要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职业病及安全隐患的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整治,严格监督控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加大对非法生产、非法用工、没有给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劳动防护条件的企业及企业主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生产成本;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农民工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积极做好职业病危害案件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对于重大案件线索,认真组织查处,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六)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
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标准和机构。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
(七)完善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健全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畅通法律服务热线,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畅通农计算机管理论文民工维权渠道,完善职业卫生安全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
作者:井夫华 孙方芹 单位: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所 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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