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恶意索赔】消费者购假索赔的举证责任

时间:2017-02-15 09:03:08 作者:王鹏祥;

本文作者:王鹏祥;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商场现代化》2006年20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在举证责任的两个方面中,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本质,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投影,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为败诉风险负担;消费者购假索赔的举证责任应根据当事人的证明能力等因素加以具体确定;在证明标准上,应以较高程度的盖然性作为其证明标准。
【论文正文预览】:在消费者购假索赔的案件中,往往存在着“此货乃彼货”与“此货非彼货”的争论,这一事实的查明,需要由举证来加以证明,但事实上,无论对于原告还是被告,举证证明都是十分困难的。所以此时,无论法院将举证的责任推向谁,谁就将面临举证不能的情形,从而不得不面对巨大的败诉风险。
【文章分类号】:D925.13
【稿件关键词】:购假索赔举证责任证明标准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消费者恶意索赔】消费者购假索赔的举证责任
【作者单位】:
【发表期刊期数】:《商场现代化》2006年20期
【期刊简介】:《商场现代化》杂志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主办。主要探讨国内外现代商业管理经验和介绍现代科技在商业营销管理中的应用,并且刊发精选的国内外现代商业流通领域理论研究成果与现代贸易经济理论的科研论文。其严格化,标准化及权威性在......更多商场现代化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945/)投稿信息
【版权所有人】:王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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