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各大高校的校纪校规是实施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制定于1995年的教育法和制定于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从整体上确定了高等教育教学的基本制度,具体包括了高等教育的原则、目的、方法以及学位、学籍、教育管理等内容。就法的效力而言,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在当前仍然有效;就立法的背景而言,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产生的时代背景和时代依据相比于当下已然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面对当前教育供求关系、伦常关系、思想观念的变化捉襟见肘。为此,教育部制定了不少有关高等教育教学促进和管理的规章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制度供给与实际需求的矛盾,但基于宪法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教育部规章制度仅仅是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是上述两法的具体实施,从根本上仍无法解决教育制度供给与实际需求的矛盾。从教育教学管理和法人自治的角度而言,各大高校有权出于教育教学管理的需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制定适用于本校的规章制度。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高等教育教学的实际需求,但存在较大的校际差异、地区差异,甚至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存在违法之处而与学生、家长对簿公堂。由此,在现行法的框架下探索出一条能够反映时代特征和学生实际需求的教育教学管理之路,对推进高校教育教学工作为国家培养合格的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新时期高校教育教学供需关系分析
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得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知识密集型产业转变,知识、信息、技术在产业的建立和发展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高等教育,尤其是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有益性愈加突出。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供需关系的广泛建立使得教育面临产业化、市场化的挑战。就目前来看,高等教育的市场化、产业化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广泛建立、培训项目范围的扩大化。然而,高等院校的教育教学的产业化、市场化才刚刚起步,这与社会、市场、学生、家长对高等教育教学的实际需求存在错配和供给不足的矛盾。以下从供求角度详细分析。
(一)高校教育教学的“供”
改革开放和扩招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迅速,生源供给充沛,专业设置不断精细化。从量上看,我国的高等教育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专业设置的精细化基本满足了各行各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总体上看,人才供给大大超过了社会实际需求,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但是,部分学生热衷于某些专业,生源数量往往超过招生数量,而一些特殊专业则门口罗雀。地区发展的不同对人才的需求无论是在专业素质还是人文素养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东部、南部沿海城市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首要选择,而广大中西部地区则高素质人才供给不足。专业、地区、生源、教学资源存在严重的错配问题。从质上看,随着扩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生源进一步扩大但毕业生素质却在不断降低,这不仅表现在专业素质上,更表现在人文、道德素质上。从高校教育教学的实际上看,这种资源错配也较为突出。(1)高校之间的资源错配。少数著名高校拥有相当充足的资金、师资、生源,而大部分高校则资金不足、师资较弱。(2)在专业设置上,部分专业生源过分充足但师资缺乏,部分专业生源不足但师资充裕;同时,高校内部的资源错配。部分专业师资不足,而部分专业则师资过量。(3)专业培养的特征不明显。研究型人才和实务型人才的特征不明显,主要是培养方案和培养方法不恰当。这造成我们所培养的学生千人一面,个性化和创新性不明晰。究其实质在于,在我国高校整体上专业设置缺乏规划,导致一旦某专业在某时期比较热的时候,高校一拥而上办专业,加剧了资源的错配。(4)在课程设计上,过分僵化的设计缺乏人性化、个性化的设计。一方面,高校提供的课程大多为通识性的知识,注重理论传授,忽略了实际操作能力的要求;另一方面,个性化的课程过少,如书法、美术、珠宝鉴赏等受学生欢迎的兴趣课程几乎没有设计。从高等教育的制度支撑上看,我国的高等教育制度主要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的部门规章和规定、高校的管理规定。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道德规范、学生学术规范以及心理健康标准、体育素质标准等标准。从强制性上看,大多数规范仅具有建议、知道的性质,即使作为效力最高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也仅仅规定了大量的任意性条款。这造成高校在实行教育教学管理时缺乏依据,尤其是刚性的规范,教育教学管理规定难以真正有效地落到实处。
(二)高等教育教学之“需”
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看,随着科技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科技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高技术人才的重要价值也日益凸显。根据国务院2010年6月6日发布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2008年每万人中研发人员24.8年人/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为24.4%,受过高等教育的占比为9.2%;依据规划到2020年这一数字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研发人员为43年人/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28%,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占比为20%。从一个侧面看,这也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状况,即研发人员、高技能人才的需求较大,人才的受教育程度要求较高。这就要求高等教育应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的、素质高的研究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从学生的状况而言,市场经济的一个副作用是催生了80、90、00后较强的竞争意识和物质、金钱观。实用主义、功利主义的观念在这几代人的价值观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信仰、价值观的缺失导致价值评判的易位。反映在求学上,表现为盲目跟风,缺乏目的和规划,缺乏主动性。反映在就业上,表现为缺乏职业规划、盲目就业、眼高手低。当前社会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尤为严重的情况下,学生的求学更加侧重于实用有效的专业、知识,对理论性或需转化实用的知识的渴求程度明显低于对实用知识、技能的诉求。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结合使学生渴求一种实践性较强且适应时代发展的知识和技能,因而处理问题、解决困境的能力在当前尤为重要。尽管各个高校的教学规划中也存在着实践性教学的规划,而且也实施着规划的内容,但由于学校、社会重视程度不足以及作为实习生“零”回报的设计,大大挫伤了学生的积极性,实践性教学大多流于形式,弄虚作假在所难免。
(三)高等教育教学的“供”“需”平衡
通过上述分析,高校教育教学的供与需并不平衡,存在资源错配、供需不平衡的问题。一方面,部分教育资源供给过足,表现在部分专业设置的过量和部分行业需求供给过足等方面;另一方面,部分教育资源供给严重不足,表现在高技能技术人才培养、环境科学、天体科学等方面。之所以出现资源错配、供需不平衡,原因在于缺乏科学、合理、有效以及长远的人才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促进规划,忽视学生在教育教学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后置性的教育教学方法。具体而言,虽然我国也存在人才发展规划,但相比欧美国家,我国的规划未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和学生价值观变化的实际紧密并有效结合,忽视了教育教学的规律。长期以来,教育教学的管理性、监督性被过分强调,教育产品消费的特征被忽略,学生在教育教学中一直处于被动和被监管的地位,忽略了市场规律和教育规律,后置式的教育教学管理难以应对变化的实际。基于以上原因的分析和高等教育教学供需不平衡、资源错配明显的问题,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应从以下方面作出改进:(1)从国家教育和人才培养的宏观层面,应当注意高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与研究型人才培养的不同特点,强化不同人才培养的方法、方式上的不同,更加侧重办学的专业化,改变以往刚性的综合办学、计划办学,实施有计划、有步骤的专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更加强调专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着力解决就业难问题;(2)从高校教育教学的微观层面看,强调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明晰学生教育消费者和教育管理接受者的双重身份,更加注意教育服务的人性化,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接受性,改变过分强调管理的旧观念;(3)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的发展设置专业和教学规划并注意学生的参与性,在培养上应注意学生的价值偏好,改变以往“一切都是为你好”的强迫或半强迫的培养方式;(4)注意教育教学管理活动的前置性,改变以往后置的专业发展、招生就业、心理健康教育等培养方法;(5)教育教学活动更加人性化,强调学生的参与和提升学生兴趣,在课程设置和教授上强调学生的参与和兴趣;(6)确立人本观念和教育服务观念并以此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设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参与性,注重教育的消费性、服务性和规律性。
二、现行法框架下探索设计教育教学管理路径的制度支撑
从我国现行立法体系看,依据立法和效力位阶,我国关于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立法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规范:第一层次为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属于法律层面的规范;第二层次为行政规范,主要是一些行政管理的规范,包括了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高等教育教学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第三层次主要是经国务院、教育部等行政机关批准在高校内部实施的管理规定。从法律渊源的角度看,既包括国家制定法,也包括了高校的管理规定、习惯、党的决定等非正式法律渊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于此,在现行法范围内探索出一条特色的、符合教育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高等教育教学管理之路具有重要意义。对法的渊源,可作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的划分。所谓正式渊源主要是制定法;所谓非正式渊源主要是习惯、惯例等规范。以下分而述之:从正式渊源的角度看,主要是上述三个层次的立法,依据立法法第7条、第8条、第56条、第63条、第71条、第86-88条之规定,法律在上述正式法律规范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其他法律规范依据各自的权限对法律仅有有限的规定权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基于此,很有必要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做一具体分析。依据高等教育法第28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以下权利:(一)依据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据此,高校有权利制定并实施自治管理规范,组织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并享有一定的处罚权。从此条来看,高校对教育教学活动可以依法实施独特的自治管理活动。结合立法法的规定,高校可以通过制定并实施自治管理规定、教育教学管理规定、学生处分规定等,在程序上需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可。据此,在制定法框架内,高校教育教学活动通过制度创新的方式并经一定的程序可以实现创新改革的目的。从非正式渊源的角度看,高校教学教育管理活动的主要依据包括高校制定的校纪校规、习惯、惯例等。通过上述分析,高校有权制定并实施教学管理规范并享有一定的处罚权。总体上看,这些校纪校规包括两种:一种是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强制性的管理规定;一种是不须批准的具有建议、指导性质的管理规定。前者的制定和实施成本相对较高,而后者则缺乏强制力,实施效果差强人意,但此两者在当前的教育教学管理中仍具有重要的价值,不可偏废。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教育在我国也同样有着悠久的历史,形成了大量的习惯、惯例,如秋季入学、老师授讲学生聆听、上请下教达者为师、不能迟到早退、不能无故缺学等。这些习惯、惯例在学生的启蒙、初等、中等教育中发挥了重要的行为强制和心理强制的作用,在高等教育中虽然也发挥着作用,但主要是一种心理强制的作用,依靠学生的自觉实现。由此,将一些符合时代发展和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教育习惯、惯例成文化并通过有效的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对于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具有重要的价值。
三、现行法框架下的教育教学管理路径思考
通过上述分析,在现行法的框架内通过制定并实施教育教学管理规定以及将教育习惯、惯例规范化是改进高校教学教育管理活动的主要依据和方法。结合我国高等教育教学的实践并基于有效管理的路径探索提出以下考量:(1)践行以人为本的平等观念。高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应当注重参与性、协商性,坚持以学生为主,服务学生、教育学生,提高人文主义关怀和道德情操教育。更加强调教育的服务性和主动性,弱化当前过强的管理性。(2)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在教育教学工作上应反映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律,依据市场和社会需求设置专业和培养方案。实行前置性的工作方法,侧重于前期宣传和预防。提高效率,简化并公开办事流程。逐步树立教育服务理念并以此指导工作。(3)高校管理规定的制度化、规范化,增进实施效果。一方面,要对已有的管理规定进行清理并依据发展状况进行适当改进,在现行法的框架内进行制度创新和改革;另一方面,注意对教育习惯和惯例的研究和运用并逐步使之形成文化,对习惯、惯例的运用应注意教育规律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通过合法的程序赋予习惯和惯例以规范性。(4)在具体教育教学管理上,各大高校应依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结合本校的实际,在现行法的框架内合理设定管理规定和自治规定。
作者:叶祖斌 单位:福州海峡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