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说市场经济亲属犯罪问题

时间:2017-02-17 11:02:31 来源:论文投稿

一、亲属之间犯罪的根源分析

1.家庭环境恶劣和不良的家庭行为模式,即家庭功能障碍是后继犯罪行为情景因素发生地根源。除犯罪人文化素质低,无法律常识、法制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等主观原因外,家庭环境对一个人的成长有重要影响。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童年生活影响人一生。一个人出生后如何成长,是受家庭潜移默化影响的,它规定一个人的行为、性格、才情。如果孩子身处和谐家庭环境,他会觉得幸运、幸福。相反,不良家教,会走出一个精神不良孩子,甚至自小就深藏对父母、亲人及社会的仇恨。不良家庭环境造成人格障碍,是亲属暴力犯罪发生的内在动因,当前环境行为是犯罪发生的外在诱因。而内外两个消极因素,根源于家庭功能障碍。具体说,缺少亲情的家庭氛围,不良家教模式,纠结不清的家庭关系,沟通不畅的互动方式,责任缺乏的家庭行为等。都是导致行为人产生人格障碍的家庭因素,也是后继犯罪行为发生的根源。尤其是不良家庭行为模式,会代代恶性循环。不良家境长大的孩子,他可能以同样模式去对待自己的家人、孩子及他人。我国长期奉行“打是亲,骂是爱”、“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教子观,家长对子女体罚、辱骂,在农村仍是常态、普遍的。中国政法大学巫昌祯教授认为,父母教子应该以身作则,给孩子树立良好榜样。父母只顾忙于工作、麻将,子女与父母缺乏交流,内心压力找不到合适方式和渠道排解,长期压抑,会使他无法控制情绪,可能出现典型躁狂行为,以暴制暴,最终酿出家庭悲剧。

2.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腐朽观念和生活方式对人的心理侵蚀,尤其对青少年不良影响是亲属间犯罪的思想根源。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作为人对宇宙、社会人生的根本看法,是人最基本、最重要的精神支柱。它决定人的生活态度、理想信念,规范人的行为选择,引领人的价值判断。扭曲的人生价值观,可能导致人做出违规行为,甚至犯罪。近些年来,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两个文明”建设不协调,“一手硬,一手软”,片面重视经济发展,忽视精神塑造,社会滋生各种不良观念,这是违法犯罪的认识根源。少数人追求利益不择手段,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横飞,人欲横流,优秀传统文化丢失,亲情关系淡漠,问题家庭不少。一些人道德观念扭曲变形,没有理想信念,更没有对社会规范与法律的敬畏,少数人信奉金钱万能,社会责任感差。这是一个社会很可怕的现象,佛教说,上帝会让一个人在死亡之前发疯。

3.亲属犯罪刑事立法不明确、不完善。亲属间犯罪既有普通刑事犯罪的一般特点、规律,又有其特殊规律。大多亲属伤害案件源于家庭内部矛盾处理不当,因此,对亲情犯罪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处理模式,应当有从轻、减轻,乃至免于刑事处罚法律规范,也应有从宽的刑事政策。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亲属犯罪具体条文规定,亲属犯罪无论轻重,司法机关均参考普通法律定罪量刑,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处罚了之。既忽视传统社会家庭伦理亲情因素,又带来新的负面影响,这也是新的犯罪后续发生的重要原因。

二、亲属犯罪的对策思考与研究

亲属间犯罪案件呈高发趋势,是目前犯罪的新动向。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全社会及有关部门都要高度警惕这种犯罪动向,研究对策加以防范,尤其是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对此,笔者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归纳提出如下对策思路:

1.深入基层和农村,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基层群众法律素质。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多渠道、多形式地提高普通公民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让民众学会用法律武器处理矛盾。弘扬传统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意识。要倡导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道德风尚,宣传“八荣八耻”。搞好公民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开展争创“文明村、文明户,文明人”活动,使人们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营造“善良、忍让、理智、懂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2.转变司法理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司法机关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慎用强制措施。对那些主观恶性不强、危害不大的亲属犯罪,要采用教育和挽救措施,让嫌疑人有重新回归社会和家庭的机会。要用好刑事和解制度,立足于社会和谐、稳定,既要打击极少数恶性犯罪人,又要区别对待。

3.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恰当处理内部矛盾。在基层应积极开展调解疏导工作,及时化解家庭邻里纠纷,启动建设基层和谐家庭活动。在农村建立群众调解机构,乡村干部要履职尽责,经常深入农户,及时调处各种纠纷,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亲属间矛盾属于家庭、家族内部矛盾,打断了骨头连着筋,完全可通过内部调解,教育感化等和平方式解决。因此,应该加强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物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加强对基层组织的建设和管理,使其真正成为解决纠纷的桥头堡。

4.尽快设立基层心理咨询室,积极进行心理干预和心理治疗。目前,我国基层村庄、社区基本没有心理干预机构。有些人心理问题发生时,缺乏干预和治疗,消极情绪不能及时发泄,最终导致自杀、精神病甚至于犯罪。严峻事实提醒,要充分认识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同等重要,要重视心理干预和治疗机制作用。至少可以遏制与减少因心理问题而导致的亲属犯罪案件的发生。

5.完善亲属犯罪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纵观我国亲属间犯罪研究历史,1979至1999年20年,刑法学集中在亲属间容忍制度和亲属盗窃罪研究;1999年至2009年10年,亲属犯罪研究加快,其罪名范围扩大,如盗窃罪、包庇罪、行贿受贿、遗弃罪、诈骗罪、杀人伤害罪及性犯罪等等。近三年,亲属间见死不救行为也由实践案例变为研究热点,亲属间容忍制度愈加完善。然而,亲属犯罪问题研究仍很不够,成果零乱、分散,近亲属概念混乱,犯罪构成不明确,罪名不统一,亲属关系如何影响定罪、量刑等等,理论不足,条文缺乏,司法实践无法操作。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刑事立法意见:(1)明确亲属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范围。我国没有专门亲属法,民法通则没有专设亲属编,近亲属制度散见于婚姻、继承、收养及民法通则基本法律中,对亲属关系采取单行立法模式。国外仅少数国家将亲属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多数国家将亲属关系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我们认为在民事法律中规定近亲属概念:近亲属关系以两性结合为基础、直系血缘关系为纽带,以自然属性为基础,首先表现为伦理关系,然后才成为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近亲属的范围设定以“直系血亲和二代以内旁系血亲”为宜。同时需指明,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以及养兄弟姐妹。笔者同意,在制定民法典时可专章设亲属编,明确规定近亲属范围。而刑法则参考民法,适应打击犯罪需要,从广义上将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其他具有亲属关系或亲密关系、利益关系者都纳入近亲属范畴。(2)立足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采取由点到面,由亲属犯罪个别罪名先行立法再扩大立法范围。以下罪名有立法基础,有司法实例,可先行立法:A.亲属间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罪;B.亲属间遗弃罪立法;C.将亲属间人身杀害和伤害行为以及性犯罪行为立法给予加重处罚;D.亲密关系人之间的贿赂犯罪问题。结合我国现阶段反腐倡廉形势的严峻性,贿赂犯罪高发、普遍性强,不宜将亲属关系作为轻型化量刑情节规定,亲密关系影响定罪量刑比较敏感,予以观点保留。(3)应把刑事和解制度引入亲属间犯罪之中。当然,亲属间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应考虑一定的限制,主要适用于亲属间财产犯罪和部分亲属间人身犯罪,且情节较轻,行为人真诚悔悟、被害人谅解并自愿和解。2012年度修改颁布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明文规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我们认为,新刑诉法设置刑事和解程序的意图,一是为修复社会关系,利于社会和谐,二是给那些主观恶性不大的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此法律程序当然适用于亲属间类似案件的处理。但是,这些条文无疑抽象、笼统,适用于何种近亲属,适用的具体罪名,定罪量刑标准、原则仍属模糊。最高立法机关应当立法明确亲属间犯罪,如何适用刑事和解程序。(4)亲属间犯罪的刑罚特点简析。亲属间的各类犯罪同一般犯罪一样,也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大特征。但由于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与不存在亲属关系的案件比起来,被害人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有更大的容忍度。所以,这类犯罪的刑罚也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除非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严重、民愤极大,必须从重、加重处罚不予心慈手软外,考虑到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家庭,刑罚轻型化趋势,节约司法资源等等因素,亲属间犯罪在适用和解程序时,尽量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与社会一般人犯罪刑罚严格予学术论文以区分显然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丁玉明 丁伟迅 单位:河南检察职业学院科研处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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