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蔡元元;胡健稳;任晓刚;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商场现代化》2007年11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事由、方式、资金来源、程序等方面都有所涉及,但仍存在一定不足有待进一步立法完善。文章从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一是扩展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合法事由;二是限定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行为;三是明确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法律效果。
【论文正文预览】:一、我国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制度的现状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文章分类号】:F276.6;D922.291.91
【稿件关键词】: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立法现状制度完善
【参考文献】:
相关专题:完善立法体制 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 单位犯罪的立法解释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 完善立法 单位犯罪立法解释 要完善立法规划 国家完善经济立法 论反垄断法的立法完善 论职务犯罪的立法完善 农业工程学报 高分子通报 小木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