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叶乃锋;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商场现代化》2006年06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国际惯例概念的歧异主要是我们对“CUSTOM”和“USAGE”的不同译法所致。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性质向有事实说和法律说之争。国际商事惯例具有实践性、阶段性、任意性、国际性、自我强制力和主观意志性等法律特征。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性质是事实规范,不是法律规范。
【论文正文预览】:一、国际惯例概念的歧异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并被视为现代商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我国自1985年第一次在《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规定“国际惯例”的适用后,相继在《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和《票据法》等均有所规定。但我国法学界对
【文章分类号】:D99
【稿件关键词】:国际商事惯例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事实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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