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发展风险投资的建议

时间:2017-02-21 23:17:42 来源:论文投稿

一、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完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必要条件。健全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应该是目前完善风险投资事业的重中之重,政府应该进一步清除退出渠道中的一些障碍,为风险投资顺利、快速退出开辟一个渠道,并由此来促进风险投资的循环和发展。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明确规定,除了以下四种情形以外,上市公司不得回购股份。四种除外的情形包括:需要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需要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需要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股东因为对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决议持有异议,需要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且回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份的5%,并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的[4]。对于我国《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定应该予以修正,应该鼓励风险企业以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通过产权的交易使得风险投资的资金顺利退出。我国的金融市场不太发达,目前现有的资本市场并不是十分完善,主板市场的门槛也比较高。高新科技企业在初次创业的时候,规模都比较小,而且没有经营业绩,企业的财务状况往往达不到上市公司的要求,这样就使得大量的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科技企业不能上市。2009年10月创业板的推出,部分程度上缓解了风险投资退出难的问题。另外,充分利用香港以及海外的第二板股票市场,拓展国际融资和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河北省政府应积极利用我国风险投资渠道日趋多元化的趋势,进一步制定完善本省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使风险投资者能够更快更好的变现获利。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风险投资的立法工作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于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我国应该修改《商业银行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和《保险法》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的限制性条款应当适当放宽,要允许机构投资者的资金适当地参与到风险投资的事业中等[5]。第二,制订配套的关于风险投资的法律,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和《风险投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得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有法可依,实现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稳定、健康和规范发展[6]。河北省政府也应该配合中央政策出台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细则,以便风险投资在河北省更快更好地发展。

三、培养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人才

河北省中小企业的创始人大多数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营销和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这样的背景,在创业初期的小规模运作经营过程中还可以应付,但是随着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市场竞争环境的复杂和激烈程度越来越高,凭借“经验”和“关系”将很难驾驭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在企业发展战略上认识不足使得企业很容易陷入“短视”和“急功近利”的经营怪圈,造成企业难以进一步地发展甚至于夭折。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建立起全方位和各种层次的“企业家训练营”机制,由政府来搭台,与专业的咨询机构合作,定期对河北省内的民营企业家进行一些系统的培训,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趋势、企业的发展战略到企业的管理等方面对民营企业家进行“硬充电”,力图打造出一支胸怀战略眼光、拥有专业管理知识的新时代的中小企业家队伍。

四、发展和完善专门为风险投资服务的中介机构

风险投资的中介机构在期待高回报的风险投资者和急需发展资金的企业家之间充当着桥梁的角色,因此,应该将风险投资委托于独立机构进行管理,并且建立起一个保护出资者权益的投资机制。大力发展为了风险投资所提供的会计、审计、法津咨询和专利调查等服务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建立起一个高效率的情报信息网,采取一些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强对国内外技术市场的调研和经济以及技术的预测工作,使得风险投资公司获得广、快、精、准的信息,增强其应变能力,提高其决策水平,从而获得最佳的效益。

作者:艾烁 单位: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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