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 论合作社】论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及确立依据

时间:2017-02-22 04:14:22 作者:张晓飞;任亚爱;

本文作者:张晓飞;任亚爱;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商场现代化》2007年04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与合作社有关的社会关系既有平权性质的合作经济关系,又有隶属性质的合作经济管理关系,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应当从与合作社有关的社会关系中选取。合作社法对调整对象的选择,不仅要关照立法者的价值诉求,更要以基于合作社而发生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为根本参照,积极借鉴市场经济条件下成熟的合作社立法的先例,努力为社会的治理与善治创造条件。
【论文正文预览】:“法律调整对象,是指已被法律调整的或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具体的意志社会关系”。[1](P239)法律对调整对象的选择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社会关系客观上有被法律调整的可能性;二是统治阶级主观上有调整这类关系的需要。”[2](P33)对合作社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不仅要为进一步明
【文章分类号】:D922.1
【稿件关键词】:法律部门合作社法法的调整对象合作社社会关系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列宁 论合作社】论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及确立依据
【作者单位】:
【发表期刊期数】:《商场现代化》2007年04期
【期刊简介】:《商场现代化》杂志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主办。主要探讨国内外现代商业管理经验和介绍现代科技在商业营销管理中的应用,并且刊发精选的国内外现代商业流通领域理论研究成果与现代贸易经济理论的科研论文。其严格化,标准化及权威性在......更多商场现代化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945/)投稿信息
【版权所有人】:张晓飞;任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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