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试析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时间:2017-02-22 12:21:43 作者:李伟;傅凝洲;

本文作者:李伟;傅凝洲;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商场现代化》2006年18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安全保障义务既可以来源于附随义务,又可以是一种法定义务。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之下,我国宜将安全保障义务明确规定为一种法定义务,违反此义务,承担侵权责任,而仅以附随义务为补充。在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将依情况而有可能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责任。
【论文正文预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此条款为依据,我国法律确认了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即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
【文章分类号】:D923.8
【稿件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合同责任附随义务责任竞合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试析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发表期刊期数】:《商场现代化》2006年18期
【期刊简介】:《商场现代化》杂志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主办。主要探讨国内外现代商业管理经验和介绍现代科技在商业营销管理中的应用,并且刊发精选的国内外现代商业流通领域理论研究成果与现代贸易经济理论的科研论文。其严格化,标准化及权威性在......更多商场现代化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945/)投稿信息
【版权所有人】:李伟;傅凝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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