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时间:2015-01-18 08:09:05 作者:黄志刚;李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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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害人事后放弃保护其法益的承诺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可以看做是被害人对犯罪造成的侵害的客观事实的容忍。但并不能因此否定犯罪事实的存在。事后的承诺并不能否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违反刑法、侵害法益的事实。加害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就应当承担相应后果,这是公正的要求。
【论文正文预览】:在具体的刑事司法中,并不是所有的个案都是按照法律的预设情形进行的。有时会出现犯罪发生后,司法机关并未发现,而双方当事人“私了”,被害人承诺不告发的情况。犯罪私了后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遭破坏的社会状态逐渐恢复,若此时该犯罪被司法机关发现且未超出该犯罪行为的追诉
【文章分类号】:D924.11
【稿件关键词】:事后承诺阻却犯罪犯罪本质法治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作者单位】: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
【发表期刊期数】:《法制与社会》2014年01期
【期刊简介】:《法制与社会》杂志由云南省法学会主办,云南省司法厅主管,是一本集科学性、思想性、理论性为一体 的综合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期刊网全文收录期刊。本杂志是一本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法制类期......更多法制与社会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3074/)投稿信息
【版权所有人】:黄志刚;李青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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