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文物法律保护缺陷及构思

时间:2017-02-23 12:51:49 来源:论文投稿

一、缺乏对文物市场有效的法律监管

近年来,社会讨论的热点话题已不再是股市和房产,文物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文物交易、收藏热的兴起,文物交易市场与往常相比变的异常活跃。但随着我国一些地方古玩城、旧货市场的开放,在市场交易火热的背后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管理和法律监督,而逐渐猖獗的文物非法交易和走私的犯罪活动。如北京潘家园一带的旧货、古玩市场,行内人称其为鬼市。另外还有上海城隍庙、南京夫子庙、天津沈阳道、广州青平路等地的古玩市场都已经形成了规模化。这些市场虽打着正当经营的名义,但实际上文物倒卖等违法犯罪现象十分严重。同时据统计我国以文物为对象的拍卖公司就有近千家,而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公司存在无限无序的非法拍卖行为。文物交易市场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体制,一些地方文物交易的监管单位与拍卖公司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关系,甚至个别拍卖公司的经营人来自于国家相关文物监管部门,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非法文物交易活动的产生,并为其提供了得以发展的温床,使这些非法交易文物的来源通过拍卖、买卖身份得以漂白。

二、解决我国当前文物法律保护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文物保护法律。我国制定的最早的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是在2007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物交易市场发展迅速,并且在交易中暴露出了许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是文物保护法所没有涉及到的方面,再加上我国对文物保护立法的不及时,使一些文物盗卖、挖掘等犯罪分子得以有机可乘,给我国的文物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要想降低文物违法犯罪的发生,使我国珍贵文物得以保存下去,首先就应对我国相关文物保护法律进行完善。如,针对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与一些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建立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得以完整地传承下去。在操作标准上对我国相关文物保护法律进行细化,提高相关法律实际的操作性,使一些像化石等珍贵的冷门文物免于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完善文物保护法律的监管机制,并制定相关法律对其实行约束,明确划分公安、海关、工商、城建等文物保护部门的职责,坚决杜绝各自分开、以权谋私的行为。

(二)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的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文物保护法律意识。要想使保护文物的工作得以全面、有效的开展,不光要依靠各级政府主管等相关法律监管部门的力量,同时还要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来共同对我国文物进行保护。因此,要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针对文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落实、贯彻、宣传等工作,提高人们的文物保护法律意识和观念。在对文物保护法律进行宣传时,要注重多种宣传方式的结合使用。可以通过电视专题报道、广播节目宣讲、报纸专栏介绍等方式,扩大相关文物法律的影响力,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通过建立文物保护日的形式,开展文物参观、历史讲坛、法律专访、知识竞答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人们保护文物的热情,使人们广泛地参与到文物法律宣传以及文物保护中来。

(三)加大对文物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力度。如若没有一支强大的文物执法监督队伍,及使拥有再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也是徒然。因此,要想使文物保护法律得以顺利实施,使文物不受到侵害,加强对文物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力度是十分必要的。不同的地区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开展文物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如中央政府可以通过文物保护部的建立来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展开指导和监督;在地方可以联合地方公安、政府等执法监督机构建立文物保护综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的力度;在各地文物交易市场增设市场监督小组或违法举报电话的标志,加强对文物交易市场的巡查工作,提高人们对文物犯罪行为的警惕性,使违法犯罪分子无可趁之机。同时还可以通过在各地公安队伍中挑选出优秀的刑侦人员来组成专门的文物执法队伍,负责打击一系列的文物犯罪活动,从而有青海职称效地减少盗卖、走私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产生。

作者:林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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