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非特定公物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时间:2017-02-24 03:45:07 作者:刘丽君;陈东平;

本文作者:刘丽君;陈东平;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商场现代化》2008年20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挪用公款罪是目前常见多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准确认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对于有效打击、预防挪用公款罪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和特定款物,对于非特定公物也应该与公款同等对待作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论文正文预览】: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了挪用抢险、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物品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定罪,说明了这七种特定款物是本罪的犯罪对象,而非特定公物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的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公款作为一般等价物
【文章分类号】:D924.3
【稿件关键词】:公款非特定公物犯罪对象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非特定公物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作者单位】:
【发表期刊期数】:《商场现代化》2008年20期
【期刊简介】:《商场现代化》杂志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主办。主要探讨国内外现代商业管理经验和介绍现代科技在商业营销管理中的应用,并且刊发精选的国内外现代商业流通领域理论研究成果与现代贸易经济理论的科研论文。其严格化,标准化及权威性在......更多商场现代化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945/)投稿信息
【版权所有人】:刘丽君;陈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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