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婚姻法原则的法律规定
1.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作为我国的一项古老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最早开始于夏朝,目的是为了保证嫡长子的纯洁性,使得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嫡长子继承制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保证社会组织形式的有效奉行。一夫一妻实则是维护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宗法制度,在唐朝也被严格奉行。唐朝的一夫一妻原则是指婚姻主要是一夫一妻的形式,但是可以采取纳妾的制度维系繁衍。一夫一妻同样禁止有妻再娶妻,否则构成重婚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这样的婚姻制度下,即使是有经济能力的贵族官僚,也有可能出于珍惜夫妻之间感情的原因而拒绝纳妾。2.严格婚姻等级制原则。唐朝有着严格的婚姻等级制度,这包括禁止贵贱为婚、良贱为婚等。其实这样严格的等级婚姻制度早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就已经在士族门阀中盛行。等级婚姻强调门当户对,严禁士庶贵贱通婚,禁止贵贱为婚、良贱为婚,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首先,唐律禁止官民通婚。如果有违者,就要受到杖刑。其次,禁止奴、婢、杂户、官户等贱民与良人通婚。根据唐律,唐朝的贱民分类为两种,一种是官贱,即身份契约属于官府的奴婢;另一种是私贱,也就是身份契约属于私家主人的家仆。在唐朝,贱民是官府和私人的一种财产,并不享有所谓人的待遇,社会地位极其低下。贱民与良人通婚,同样要受到杖刑,一般情况都是杖刑一百。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则。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唐朝婚姻制度中缔结婚姻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自由恋爱,自由婚姻在唐朝婚姻制度中是不被认可的,只有在父母同意,有媒妁的情况下婚姻才能被承认。如果有违抗者,也要受到杖一百的法律制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实际上是唐律维护古代礼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尤其是维护父母尊长主婚权的表现。这种父母尊长对子女的主婚权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形成,但是通过唐律,在唐朝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二、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
唐朝的结婚制度主要体现在对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和对于婚姻缔结程序的规定上。1.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根据相关史料记载,唐朝对于结婚年龄的规定主要有两次,都是通过诏令的方式发布的。第一次的诏令是在唐太宗即位不久的贞观元年,也就是公元627年发布的。根据诏令的规定,庶人之间男女如果结婚,男性应当年满20岁,女性应当年满15岁。而且规定年龄为男年20、女年15以上必须婚媾,也就是必须结婚。第二次的诏令是唐玄宗在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发布的。这一次新的诏令更改了唐太宗对于结婚年龄的规定。根据新的诏令,男性年满15岁,女性年满13岁,就可以婚嫁了,即“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这条新的诏令,不仅在结婚年龄上有所提前,而且改变了唐太宗诏令中的“须申以婚媾,命其好合”的强制性要求。当然,唐太宗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针对唐朝建立初期,人口不足,劳动力短缺等问题,到了唐玄宗时期,社会秩序已经稳定,社会经济已经发展,但是人口从唐太宗时期开始逐渐增长,到了唐玄宗时期人多地少成为难题。唐玄宗才颁布这样的诏令,改变强制性规定,只是设置一个许可年龄的限制。2.关于婚姻的缔结程序。我国唐朝的婚姻主要是一种形式婚中的礼仪婚[1]132。中国的婚姻制度讲究礼仪程序,唐代的婚姻方面的礼仪习俗主要是沿袭从西周以来到汉代所形成的婚姻习惯[2]189。唐代的婚姻缔结程序也同样如此,主要讲究六礼,只有完整的履行六礼,这样的婚姻才是完整的、合法的婚姻,无论是天子,还是达官贵人,或是庶民百姓,只要结婚,都得按照这六礼来举行婚礼。六礼则主要指的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结婚六个程序。除了六礼之外,唐代的婚姻法律规定还有些积极创新的地方,其主要体现在婚书、私约和聘财等方面。所谓婚书,就是唐代婚姻成立的书面合约,一旦写了婚书,双方都得受其约束。根据唐律的规定,如果女方反悔的话,要打60大板,而且婚姻还得继续。如果男方悔婚的话,就不得追回聘礼财物。所谓私约,一般是指男方应事先说明男方的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说年龄偏大、身有残疾,或者是身为养子或庶子、妾生子、婢生子等等,在说明情况以后,得到双方认可的契约。有了私约,如果悔婚,也要打60大板。另外,如果女方家庭收了男方家的聘财以后,又再把女儿许配给他人,根据唐律规定,女方家的家长要被打100大板。但是如果前夫表示不再娶,同时女方也返还了聘财的,后夫的婚姻还是有法律效力。
三、关于离婚的规定
唐律对于离婚也作了相应规定,体现在七出、三不去、义绝与和离这几项制度上,其中和离就是协议离婚,这是唐律的首创。1.七出。所谓七出,也就是七种情形,其实就是休妻的法定条件,如果妻子有犯规定的七种情况,那丈夫就可以根据其中任何一条作为借口来休妻。这七种情形主要有:一是不孝顺父母的,二是没有生孩子的,三是有淫乱表现的,四是有善妒表现的,五是话多的,六是有恶疾的,七是有盗窃行为的。其实这七个条件仅仅和封建伦理道德有关,而与夫妻感情没有任何关系。2.三不去。一般而言,妻子若合乎于七出的条件时,依照礼制及法律,丈夫便可以要求休妻。但七出所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夫家有可能利用各种借口休妻。为了保障妻子不会被随意休掉,所以唐律又规定了三不去。所谓三不去,其实和七出刚好相反,是丈夫休妻的限制条件,也就是说有三种情况,丈夫是不可休妻的,如果丈夫违反三不去而休妻,将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三种不能休妻的情况分别是:第一,如果妻子的家族已经散亡,一旦妻子被休将无家可归,这种情况不能休妻。第二,如果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那么也不能休妻。第三,如果丈夫娶妻时是丈夫贫贱的时候,而后来丈夫又发达了,那么发达后的丈夫不能休妻。这也是我们耳熟能详的“糟糠之妻不下堂”。根据唐律的规定,如果妻子有七出的情况,又存在三不去的情形,那么一旦休妻,丈夫要被打一百大板,而且休妻行为无效。但是,如果妻子存在犯恶疾及奸的情况,即使符合三不去,丈夫也可以休妻。3.义绝与和离。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根据古人的理解,夫妻之间的关系是由“义”来连结的,如果违反“义”就要强制离婚。义绝主要是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如果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如果不离,就要处以一年徒刑。和离是指夫妻双方如果不能够和谐相处,就可以协议离婚,而不单纯的是丈夫一纸休书休妻。有趣的是,唐代有的和离书中还写有对妻子再婚的祝贺词[3]108。可见,和离的离区域经济期刊婚形式比其他三种要缓和得多。
作者:刘金燕 王翔 单位:石家庄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