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劳动报酬权的劳动法保障分析

时间:2017-02-24 16:20:26 来源:论文投稿

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给人们创造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人们有了更广阔的舞台去施展才华,也推动了中国劳动用工形式的变革。特别是中国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让适龄劳动力减少,非全日制用工成为解决中国经济发展与劳动力不足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很多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来获取更多的劳动力,并通过这种灵活的用工方式降低了用工成本。但与此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侵犯问题也随之而来。我国在劳动法中对临时用工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并对非全日制用工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主要侧重于在校大学生兼职就业问题,并探讨了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就业中涉及劳动法的相关问题。

一大学生兼职中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调查

近年来,高校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教育模式创新,高校越来越注重实践教育。大学生们也热衷于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丰富个人的知识、技能,以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社会实践中,获得更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未来的就业打好基础。但高校学生没有社会经验,在兼职活动中,个人权益易受到侵害。为对大学兼职情况进行研究,本人在A市选择了五所大学作为研究对象,以一千名有过兼职经历的大学生为研究对象,对大学生兼职情况进行了分析。通过各种渠道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970份,问卷收回率为97%。根据收回调查问卷的分析可看到,有75%的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对个人的权益维护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如在受到侵害时会选择妥协的处理方式,通过对问卷的分析可以看到很少会有学生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权益。在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中可看到,有57.3%的学生选择了使用口头协议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有22.4%的学生表示他们从来没有想过从法律角度出发来维护自身权利,只有15.3%的学生会倾向于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的利益,会与用人单位签书面用工合同,保护个人的劳动权益,并确保能够稳妥地获得劳动报酬。对大学生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可看到大约会有60.3%的学生在兼职工作中个人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有些用人单位常会延长工作时间、拖延大学生的薪酬发放时间或借其他非正当理由少发或不发给大学生劳动报酬。很多大学生在兼职工作中个人合法利益受到不良用人单位或非法中介的侵害。因此,加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提升大学生兼职工作的利益,是当前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之一。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保障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权。大学生在兼职中所获得的劳动报酬通常会比较低,一些情况下会低于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很多企业会以劳动部下发的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中所列的条款中的规定来对在校学生的兼职问题进行界定,在校学生的兼职不视为就业,等同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以此条为标准,不与大学生签订用工合同,侵犯大学生权益。

二对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思路

1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对于法律条款中影响社会发展稳定的条款要有针对地废除,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出台二十多年,当时的社会发展环境与当前的经济发展环境有了巨大差异,中国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商品经济社会让人们有了更多的意愿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去,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更加重视,对于非全日用工工作形式的法律保护意愿也更加强烈。而出台的意见中提出了“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表达意思不够明晰,可能会有多种解释,不利于非全日形式用工的发展,特别是对大学生兼职情况无法进行有效保护。应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将大学生兼职的情况列入到劳动法保护范围内,让大学生兼职受到法律保护,保护大学生的权益。

2将大学生兼职纳入非全日制用工制度进行规范

大学生在求学期间的主要任务还是以学习为主,大学生兼职只是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平时假期所进行的兼职等活动。通常大学生每天所能进行的兼职活动时间平均在4小时以内,如果使用劳动法条款来对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进行约束也是难以全部包括的。因此有必要完善劳动法规,将大学生兼职这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法律规范加以设计,做好劳动法的相关保护工作,维护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由于大学生兼职没有适宜的法律规范加以保护,因此很难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要理解好“特殊劳动关系”的内涵,做好非全日用工的劳动管理与保护工作。(1)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单位与所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通过口头协议来进行劳动关系及劳动权益的约定,《劳动合同法》对这种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了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员工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本规定出台的初衷是本着促进就业的目的而推行的,但对大学生而言,口头协议取证困难,一旦大学生的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很难取证。《劳动合同法》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口头协议形式约定劳动合同事宜的办法,让很多的非全日制用工单位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来雇佣大学生,以避免自身受到合同的约束。因此从保护大学生角度考虑,还是要对《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订立事宜进一步梳理。(2)关于劳动报酬大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了一些兼职工作与正常在岗员工还是有较大差异的,两者相较而言,在岗职工已经具备相当的工作经验,可以完全独立地进行劳动操作,而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还是作为一名新工或者实习生的身份来参与到社会工作中去,大学生缺乏工作经验,不具有系统成熟的工作经验,因此大学生的兼职工作多是从事一些辅助工作或对个人经验要求不高的岗位。因此兼职大学生与在岗员工之间技能的差异决定了两者之间在薪酬方面会有一些差异,大学生兼职薪酬标准制度制订时,可充分考虑到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工资制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在加班费标准方面,一般大学生兼职多是以小时计薪酬,因此一般不会出现加班费的争议,在法定节假日时应适应于三倍的薪酬。(3)关于工作时间大学生的主要精力应放到学习上,大学生兼职只是丰富个人工作经验的一个途径,是学习生活之外的有益补充。但有些学生本末倒置,把本应放在学习上的时间用在了兼职方面,影响了学业。因此相关部门及学校应有积极的政策来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可对大学生兼职时间做规定,确保大学生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对雇佣大学生群体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单位而言,建议可通过立法来规范学生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大学生,可减少大学生兼职工作时间,相关部门也要出台规定,限制非全日制用工单位与大学生签订用工合同时的日工作时间。(4)关于大学生兼职的劳动伤害问题一般会接受大学生兼职的单位多会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多从事体力劳动或服务用户之类的工作,工作中的危险系数较高,易发生人身伤害,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极易发生纠纷。大学生没有购买保险,规模小的用人单位多也无力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费用。因此建议将大学生放入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中,让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人员也可享受到保险待遇,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即使是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也能够获得很好的医疗保障,得到较好地诊治,可享受到工伤保险政策。同时也鼓励用人单位给兼职大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保证大学生的权益。高校也应切实做好教育工作,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尽可能避免人身伤害。建立起非全日制用工的预警系统,做好大学生的兼职保护工作,为大学生提供服务,避免大学生兼职工作受到伤害。综上所述,中国高校教育已进入全民教育时代,高校的扩招让更多的人有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大学生对自身也有了更加实际的要求和定位。更多的大学生在上学期间即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能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一种不可抵挡的潮流。非全日制用工这种形式,对于社会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能够促进经济发展,适应经济发展的趋势。在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大学生兼职是非全日制用工人群的主要力量,因此大学生有更多的课余时间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大学生的年龄及个人健康等情况也符合对劳动者界定的条件,因此从大学生兼职角度入手,展开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法律保障研究,对完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非全日制用工是当前中国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飞速发展而派生出来的一种用工形式。要完善法律法规,对非全日制用工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以保护非全日制用工人群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让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有更多的保障,促进用人单位和大学生提高社会责任感,让大学生能够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获取更多的实践经验,为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对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完善,进一步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效解决劳动力问题,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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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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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海蓉 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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