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理学认为,“法的价值”有法的目的价值、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及法的形式价值三种使用方法。从法社会学角度看,法的价值研究实质是对法存在的社会历史必然性及合理性的探寻。法律价值的内容是多方面的,一般认为,法律价值包括和平、安全、自由、平等、秩序、文明、正义、效率等方面。当前我国正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际,从哲学上讲,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不是一种新的社会形态,而是一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共同发展的社会状态,是对和谐价值的追求。和谐社会需要法治,法是将这一政治理念付诸实践的最佳工具。和谐社会重在和谐,而“和谐”这种价值追求,也是作为社会关系调控手段的法的目标所在,更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产生的,作为现代法的经济法的核心价值。
一、经济法价值的内涵
经济法的产生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经济公平价值的内容,是由价值主体的主观需要与客体的功能属性相互作用决定的。国家不能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因为自由竞争的任意发展导致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使市场机制失去了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因而降低了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当不受限制的自由竞争导致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则遭到破坏,进而影响经济发展的时候,国家必然要干预经济,为了用法律的方式控制国家的不当干预,经济法便产生了,显然,经济法就是以追求经济公平价值而出现的。
经济法价值的公平是制度、规则和习惯的公正、合理和有效。首先,经济公平指的是机会均等和规则公正。从这一点讲,公平和效率不是一对矛盾,而是公平决定效率,效率是公平的必然结果。因为公平的规则和合理的制度,可以使人们形成有效的预期,增加或减少各种投入,降低生产成本,带来规模效益。其次,从更深的层次讲,公平指收入分配公正,这是对收入分配的尺度标准而言的,即等量劳动获得等经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如果收入分配不公平,投入生产要素多者不能获得较多利润,投入少者反倒获得较多利润,那么,劳动、技术、资本、土地就不可能被更多地投入,社会资源就不可能得到充分有效的配置。
经济法的实施体现了经济法的正义价值。正义,是一切良法的共同追求。民法追求交易双方的自由、平等;行政法追求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合理性。在市场领域,经济法产生之前的法有民法和行政法,即私法和公法作用于经济,民法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行政法要维护国家统治秩序。在没有经济法的情况下国家可能会出于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以全社会利益代表者的身份运用行政法干预市场。然而,在市场不正义出现时单靠行政法不能规制市场的正义。所以既然要协调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就只能是中立于其间的法,这个法就是经济法,经济法一方面以维护私法的合理存在为己任,但又超越个人的私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另一方面,既赋予国家适当的干预权,又防止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以实现经济民主。
经济法树立以人性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目标的,可持续发展观是经济法实现自身价值和发展的需要。经济法的价值如果离开了人,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因为价值目标本身并没有意义,只有当目标与人的发展结合起来时才有了其存在的价值。因此,经济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应当是也必须是人性的全面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一切政治、法律措施,一切社会活动,只有当其有助于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发展时,才是有价值的。鉴于此,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如企业法、税法、金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资源法、人口法等,就必须摒弃传统经济法的价值观,不能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甚至相互抵触,单纯为促进经济发展而存在。各部门法从立法到司法必须在为了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最高价值目标的指导下来制定和实施,使经济法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
二、和谐社会的内涵
和谐社会,是指一种美好的社会状态和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即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它是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实现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
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在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为适应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样化,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进程中,提出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这是对社会发展规律理性认识和经验总结的新成果,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新发展和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理想的新贡献。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和谐社会的这六个特征,实际上包括三层基本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这三层关系的核心或称为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是以人为本,即和谐社会就是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
和谐是市场和国家共同追求的理想境界,社会效益最大化是和谐的必然结果,也是评价和谐的一个重要标准。作为经济法价值追求的经济和谐,指以市场调节为主,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国家针对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干预、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障碍。最终实现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目标。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它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个体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形式正义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配置的统一等。
三、如何完善经济法以构建和谐社会
取消城乡二元分割的政策限制,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地位平等的经济社会制度。一是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面,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支持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返乡农民工创业。二是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主线,促进城乡人口合理流动。给农民以平等的公民权,把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各种不合理制度规定全部剥离出去,让农民享有自由进城和自由迁徙的权利。当前重点是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三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基本的生存权。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市场还未真正成为配置城乡资源的主要手段,工农之间、城乡之间在资金、人力、土地、技术等生产要素流动中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因此,必须进行以市场为导向改革,取消政府对市场不合理的干预和管制。建立城乡沟通、统一、有序的产品和要素市场,重点是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市场、统筹城乡土地市场、统筹城乡资金市场等。只有形成统一城乡市场,促进城乡间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才能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经济的良性互动,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应继续运用法律手段来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包括产业政策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等内容,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是市场和责任。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把宏观调控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上,让市场能够发挥或者更好地发挥作用。
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政府是有限政府,因此,宏观调控法在允许国家基于经济社会化要求,广泛深入地介入经济生活,干预、调控市场主体行为的同时,从法律上明确政府的权限和责任,以保证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运行。在社会保障领域,通过完善社会保障法实现和谐。经济法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保障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
经济法的价值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调整任务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其价值亦重在经济性;经济法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而应运而生,又具有社会性。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价值的突出属性。作为政府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价值从经济角度而言,要以社会整体效益为目标;从法律角度而言,要以公平为宗旨,兼顾社会整体效益与公平,实现两者的统一。对经济合理性的追求必须考虑社会政治、道德、伦理、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社会信仰等各方面的承受力及它们之间的和谐度。和谐的理念贯穿于所有的经济法之中,是制定执行解释经济法的主要精神。我国的宏观调控法体系也是本着经济和谐理念正在建立和完善,其总体目标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信息安全管理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计划法、产业政策法、金融法、财政宏观调控法等无不体现了经济和谐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