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

时间:2017-02-26 00:58:02 来源:论文投稿

  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辽人[2005]73号)

  为进一步适应全省经济发展和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需要,完善审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机制,根据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5]4号)精神,从200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一、评审范围

  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高级审计师;离退休后现仍在辽宁从事审计工作的高级审计师也可参加评审,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的依据。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身体健康,积极为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二)学历、资历要求

  1、大学本科以上审计专业(含经济、会计、统计等相近专业)毕业,取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满五年以上人员。

  2、不具备规定学历(大专以下学历)、资历(任高级审计师满三年,不满五年),但在担任高级审计师工作期间,业绩特别突出,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参加评审。

  (三)专业理论要求

  1、能系统掌握和运用审计专业技术理论,并具有较强的审计实务操作技能,同时能熟练掌握和运用计算机处理各类审计业务;

  2、熟悉国内外审计工作动态,具有综合分析和处理解决审计及会计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3、熟悉并掌握国内外审计及相关专业的前沿理论,对审计专业技术理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

  (四)业务水平和能力要求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五项以上,其中二项以上为省优秀审计项目,或三项以上为市优秀审计项目(须提供相关材料);

  2、主持实施全省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五项以上;全市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十项以上;在审计或审计调查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三项以上被省政府采用,或有六项以上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市政府采用(须提供相关材料);

  3、担任省级以上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三次以上,或市级以上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主审五次以上,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须提供相关材料);

  4、主持市以上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有五项以上在审计方法上有所创新或取得先进经验,被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被同级审计机关予以推广或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或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市以上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五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须提供相关材料)。

  (五)业绩成果要求

  担任高级审计师以来,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国家、省(署)下达的审计课题项目(含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和调查研究课题,下同)二项以上,并有一项获得省(署)级调研成果或科研成果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2、主持或承担省审计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下达的课题五项以上,并有二项获得省审计厅科研成果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3、主持或参与研究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推行现代财务、审计管理方法,其科研成果获得省(署)级企业现代化管理成果一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4、破格申报评审人员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以上奖励;

  5、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等级内额定人员)以上奖励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参加评审。

  (六)论文和著作要求

  担任高级材料管理论文审计师以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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