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艺美术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市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基本申报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1.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1.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满6年;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满5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满4年上;
4.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计算机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申报工艺美术师应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组织和实施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了解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有指导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经历。任助理工艺美术师期间,具备下列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
(一)工作经历和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骨干或独立设计、制作市级以上重点工艺美术专业作品或本专业大、中型工艺美术作品。
2.作为骨干参加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和收藏价值的工艺品的设计、制作。
3.独立设计、制作的作品参加市以上专业展览。
4.作为骨干参加大、中型室内外装修工程的设计。
5.参加对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辅导。
(二)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同行公认的本专业技术岗位上成绩突出,受到市级部门表彰奖励者。
2.获得区(县)级科学技术奖。
3.因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突出,受到区(县)级表彰。
4.独立设计、制作区(县)级重点工艺美术作品或本专业大、中型工艺美术作品,受到同行专家的好评。
5.具有一定的带教能力,任现职以来带教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较好的效果。
6.在继承和弘扬传统工艺美术方面有一定成绩,并被同行专家所公认。
(三)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刊物或定期出版的内部期刊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在市级学术会议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以收入论文集或颁发优秀论文证书为准)。
3.在相关刊物上发表技术科普文章1篇以上。
4.为解决重大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调查报告、技术分析报告、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技术总结1篇以上(主要编写人员)。
5.负责编写过1种以上经采用的工艺美术技术推广、培训教材(6千字以上)。
第四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资格2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师资格:
(一)市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工艺精品的独立设计、制作者。
(二)因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区(县)级以上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劳动模范等称号者。
(三)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发明、引进、转化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并用于生产实践,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有关专家鉴定认可。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相近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二)本条件中所指的各项课题,均是指已经完成研究工作并结题的课题。
(三)本条件中所指的获奖,以外科医学论文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四)本条件中所指的“经济效益”不含潜在经济效益。
(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六)本条件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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