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司法解释|论网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的司法认定

时间:2015-01-24 15:19:54 作者:姚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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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淫秽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的范畴,认定时要把握"淫秽性"的判断标准;具体定性时应准确认定三种传播方式,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认定网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主体时,应对淫秽信息网站、QQ管理员和个主页制作者进行严格区分。
【论文正文预览】: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信息传递的多媒体化,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现象逐年增多。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依其第3条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行为,
【文章分类号】:D924.3
【稿件关键词】:刑法网络淫秽物品淫秽电子信息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工伤认定司法解释|论网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的司法认定
【作者单位】: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文法部;
【发表期刊期数】:《前沿》2014年Z7期
【期刊简介】:社会科学学术刊物。反映内蒙古自治区社科界的学术成果,交流和传递社科信息,为繁荣发展自治区社会科学事业服务。 《前沿》杂志是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联主管的社科类国家级核心期刊,该教育专版是一本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教育期刊.全面地反映我国教育战线教育教......更多前沿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1115/)投稿信息
【版权所有人】:姚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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