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职称评审和水平评价工作中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中等职业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基本标准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五)具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六)具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
(七)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八)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二、业绩能力水平
(一)高级讲师
1.育人工作业绩显著
(1)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2)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引导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尊重并关注学生差异,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2.课堂教学业务精通
(1)任现职以来圆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课时工作量,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态度端正、方法得当。其中专业教师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全部教学工作。
(2)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
(3)备课细致、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完整,内容细致,重点突出。
(4)能够自如驾驭课堂教学并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得到学生普遍认可。
(5)课堂教学效果突出,保质保量地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高于教育质量要求。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
3.实践教学能力较强
(1)专业教师任现职以来在企事业单位实践工作每年不少于2个月或近5年来在企事业单位工作1年以上,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事业单位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教师应取得与任职专业有关的二级以上职业(执业)资格或其它中级以上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2)专业教师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直接指导学生在企业进行专业技能、创新创业和教学实践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
4.科研教研成果丰富
(1)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能够发现并针对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在教育理论、课程改革和教学方法研究等方面准确把握研究方向并取得显著成果。
建筑期刊 (2)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参与市级科研课题(前5位),并通过鉴定;或获市级以上成果奖励。
(3)任现职以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论文。专业教师应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参与市级以上教学标准、教学指导方案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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