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我国在反洗钱工作中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是洗钱活动毕竟是一个与国际金融市场密切相关的活动,光靠国内自身力量进行打击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必须与国际协作,一同打击洗钱犯罪。首先,由于各个国家的金融法律规制不一样,反洗钱的法律制度完善程度不一样,洗钱犯罪嫌疑人常常利用此漏洞进行跨境洗钱。其次,洗钱犯罪常常与走私、贩毒等上游犯罪相关联,这些上游犯罪都是有组织、有计划的犯罪,犯罪集团往往分工很明细,有人专门进行刑事犯罪取得非法收益,有人则从事洗钱活动,将“黑钱”洗“白”。
关键词:洗钱,犯罪,法律,政工论文发表
有的洗钱活动只要跨出国境,就无法往下进行侦查,因此,如果单单靠一国来调查有组织、有预谋的洗钱犯罪集团,很难将如此复杂的案件侦破。另外,有的国家银行保密法非常严格,这就给洗钱犯罪分子提供了很好的洗钱机会,侦办机关想获取洗钱的相关证据的难度很大。如果国际间、区域间的各金融监管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能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对洗钱犯罪进行联合调查并互换信息,各类可疑的金融交易和资金流动情况均可被掌控,洗钱犯罪的调查也就变得轻松许多。最后,各国和各地区需要加大多边司法协助和引渡的协作,因为,各国只可在自己的主权范围内行使洗钱犯罪侦查活动,但洗钱犯罪嫌疑人会利用各国对金融活动不同的法律规制去逃避惩治,一旦洗钱活动跨越国境或关境,一国就很难继续跟踪与追查。由以上几点可见洗钱犯罪的国际、区际协作十分必要。
我们要如何与各国、各地区协作才能让洗钱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呢?笔者试从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对策:首先,建立国际间的信息共享平台。洗钱分子进行的洗钱活动并不是单纯在一个国进行,它的背后常常有各国的犯罪集团势力进行支持的,对于洗钱分子来说,他们所玩的“洗钱游戏”根本无国界和关境之分,即便某国的侦查部门侦破了该国当地的某一洗钱犯罪组织,支持这个国家洗钱犯罪组织的他国犯罪集团仍可继续开展洗钱活动,并可继续在该国重新发展洗钱犯罪组织。如果各国、各地区之间的相关部门不进行信息沟通与交流,而紧靠自己的力量去挖掘分散的洗钱犯罪线索,是很难将国际网格式的洗钱犯罪集团一网打尽的。其次,参加多边司法协助和引渡制度。我国在反洗钱活动中也参加过许多双边合作,但这远远不够,因为洗钱活动是跨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大范围的犯罪活动,对它的打击需要多个国家一起协同展开,因此中国参与多边司法协助和引渡制度尤为重要。在这个协作机制下,洗钱犯罪分子无法利用“无引渡协议”这条规则来逃避追查,他们在国际范围内均无无处可藏。另外,我国还需要遵守各国、各地区统一拟制的协作规则,积极帮助他国进行洗钱犯罪侦查活动的开展,比如搜查、取证、移送等;同时,建立了国际协作机制后,我国便可在机制允许范围内进行犯罪财产的没收行动,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犯罪资金、作案工具、犯罪收益等,均可突破物证移送之限制,及时进行没收或收缴。这样大大提高了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效率。
一、侦查机关内部协作机制之强化
侦查机关内部协作机制即为侦查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当前,侦查机关的内部协作机制因公安部建立的内网而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单单共享网络资源进行案件的侦查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其他要素上也要加大协作力度。虽然我国的刑事案件均归侦查机关进行侦查,但实际上从案件侦查的角度来说,侦查机关又各有分工。同时,有的较大的洗钱犯罪案件侦查由公安部直属管辖,有的案件则是由地方公安机关进行管辖。有些重大洗钱案件虽交由公安部管辖但也可能因最初发生在地方,地方公安最了解其发生情况,侦查时就要地方公安配合中央工作;有些案件虽为地方公安机关管辖,但案件可能跨区域、跨地域,这就需要中央的统一调配与协助。因此,洗钱犯罪侦查工作必须由中央到地方进行内部配合与协作。
(一)中央与地方侦查部门协作之强化
洗钱犯罪案件的侦查无论是放在中央还是放在地方管辖,都会因洗钱活动涉及的地域广、手段多样使案件变得极其复杂,这样无形中给案件的侦破加大了难度。在实际操作中,中央机关也好,地方也罢,即便制定再完美的侦查方案,也难免会有顾及不到之处。如果此时,我们因缺乏各类侦查资源而使侦查活动搁置下来,犯罪分子就会利用这个大好时机利用各种方式逃避侦查,让侦查部门之前的侦查工作都功亏一篑。但是,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和地方侦查部门进行协作,侦查信息资源就可以及时得到补充,可利于提高案件侦查进度直至破案。之前也提及了中央与地方各自在洗钱犯罪侦查中的优缺点,如果二者可在数据信息、情报信息、办案资金、警力支持、侦查技术等方面进行协作,取长补短,定能大大提高洗钱犯罪的案件侦查效力。
(二)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与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协作之强化
我国的金融市场开放较其他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来说,起步晚。经济犯罪活动也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才逐渐变得频繁起来,因此,经济犯罪侦查团队相对于其他案件侦查团队来说成立的较晚,尚处于初级阶段,在侦查体制、侦查机制等方面都有许多不足之处。而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大多成立较早,无论从侦查体制、侦查机制还是侦查方法等方面而言都较完善和成熟。洗钱犯罪侦查本身也属于刑事侦查中的一种,它的许多侦查方法、侦查措施、侦查策略仍没有脱离普通的刑事侦查的本质规律,它与普通案件的侦查仍有许多相通之处,如此一来,我们便可以借鉴普通案件的侦查方法、侦查措施、侦查策略等经验,更好地为洗钱犯罪侦查服务。同时,洗钱犯罪涉及到计算机取证 、司法会计鉴定、侦查联络人员的构建等问题,公安机关中的边防管理部门、刑侦部门、网监部门 、治安管理部门等对以上问题在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都很有侦查经验,洗钱犯罪侦查部门当然离不开这些部门的协作来完成洗钱案件的侦查。总之,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必须与公安机关内部的其他部门互相协调与配合,在打击犯罪的终极目标下,避免“窝里斗”现象,发挥各自的优势,各取所长,保证内部机构沟通顺畅,更出色地完成各项侦查工作。
二、侦查机关与金融部门协作机制之强化
洗钱犯罪活动本身就大多发生在金融市场中,毫无疑问,金融业相关部门对金融活动以及资金走向是最熟悉的,它们也是对金融市场发生的各类动向最敏感的机构。我国的洗钱犯罪的侦查大多是建立在金融业相关部门向公安部门提供的线索之上的,如果公安部门不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而是靠自己的能力进行侦查,除有侦查权凌驾于行政权之嫌以外,还大大增加了不必要的侦查成本。
侦查机关如何强化与金融业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呢?笔者想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加强:(1)按质按量保证反洗钱联合会议的召开。联合会议是侦查机关与各部门进行沟通与信息交换的最重要的桥梁,在会议上,来自银监会、银行业、海关、国税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可就一定时期内的反洗钱工作做出总结,并对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讨论,制定出各类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如果遇到反洗钱中某些重大问题,还可及时召集临时会议,共商对策。(2)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在此平台上,金融相关部门可向侦查机关提供可疑情况,包括可疑资金流动方向、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或方式等,还可向侦查机关提供洗钱犯罪侦查的相关建议。同时,也可参照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信息库,对金融市场运行的金融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按交易风险等级划分,进行实时监控。(3)金融业部门及时通报案件线索。金融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如遇可疑线索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中发现案件已上升为刑事案件,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当前,洗钱犯罪的立案标准较之以前来说更加详细与完善,只要相关部门按照此详尽的立案标准比对手中所调查的案件,就能对是否移交案件做出较准确的判断。(4)金融业部门保全案件证据并移送。当前洗钱犯罪大多通过网络或电子信息技术进行,案件证据也多以电子证据存在。电子证据相对书证来说,需要更加小心地保存,如保存不慎,要想再次进行取证,将极为困难。我国的刑事证据较行政证据来说要严格许多,如果金融监管机构在进行行政监管的时候,对某案件的调查取证没有考虑到将来对侦查活动的影响,而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破换掉了相关证据,就会让将来的侦查活动的开展举步维艰。为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侦查机关就必须与金融业相关机构进行沟通与协作,利用电子证据备份、电子证据修复等方式,在最大层面上保全案件证据。(5)金融业部门对案件调查进行协助。如前所说,案件调查前期,如直接由侦查权这种司法权介入调查可能会带来负面效果,这时就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协助侦查机关进行案件的前期调查工作,搜集相关线索与证据移交侦查机关。
此外,为避免“侦查中心主义”或侦查权依附于行政权两种极端现象的出现,笔者认为,在侦查机关与各相关机关进行协作之前,中央的相关部门应该在总目标的指引下,做出具体规划,并将适当的权力下放给地方,以便地方各单位可结合案件的实情进行灵活调整。同时,地方单位在协作过程中也要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对上级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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