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论文范文简析检察官的刑事责任及管理制度新应用模式

时间:2017-03-17 17:43:28 来源:论文投稿

  摘要: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关键词:检察官,法律制度,司法论文范文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一、 法治性原则

  制度存在的基础源于法律的确认与授权,制度的发展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违反法律规定,有悖于法治性原则的制度将从根源上缺失存在基础。因此,修改与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应当坚持的首要原则便是法治性原则。严格遵循《宪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让制度所涉及到的办案检察官的权利、责任、条件、监督等问题在实际运行之时都能有法可依。

  二、 独立性原则

  (一) 独立性原则的法律依据

  检察院的“独立性”通常理解为在整体上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在行使检察监督权时不受干涉,而有关检察机关内部职权的安排与分配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不必拘泥于完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将一切权力都集中于检察长,而可采取由检察长代表检察院、检察官代表检察长、检察长与检察官共同行使等形式行使检察权。 此外,《检察官法》第六条将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等职权明确赋予给检察官个体,由此可见,适当赋予检察官一定的案件决定权,保障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相对独立的地位符合我国法律的立法宗旨。

  (二) 独立性原则的体现

  检察官办案独立意味着实际审查案件的检察官能够享有一定的案件决定权,某些事项自主决定而无需经过行政层层审批。“不放权”“不独立”将会使案件审批的过程重新落入“审者不定,定者不审”的恶性循环。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不仅要求检察官对案件本身承担全面责任,更应当将案件中部分事项的决定权赋予给检察官,以真正实现权责相一致的平衡局面。因此,完善办案责任制的一项重要途径便是“放权”,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的侦查监督权,起诉权,判决、裁定审查权等权利赋予给办案检察官个人,值得注意的是,独立具有相对性,并非所有案件的所有事项都由办案检察官个人决定。对于证据锁链有所缺失、犯罪事实并不清楚的疑难、复杂案件仍然需要经过“检察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这一传统审批流程,使冤假错案的概率降到最低。

  三、 合理性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的实践需求

  所谓合理性原则,是指对检察机关内部从事不同岗位的人员实行合理的分类化管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加强了对办案行为的约束,提高了检察官的责任意识,若要落实好该项制度,保障案件审查意见的公正性、严谨性与科学性,检察官势必会用更多的时间,以更加细致严谨的态度来完成案件的审查工作。然而当下,多数检察机关内部从事普通行政工作的行政人员与从事专门检察业务的检察人员没有分开管理。 检察官在从事专业办案工作的同时更是需要承担诸多辅助性工作,难以将精力完全集中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审查,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充分发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优越性需要坚持合理化原则,对检察机关内部不同职务的人员进行合理、科学的分类管理。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落实

  依据岗位、职级的不同,对不同性质的工作实行“分人负责”,对诸如移交材料、复印文件、盖章报批、记录案件等基础性、辅助性工作移交书记员等暂不具备独立办案资格的人员负责。让具备办案资格的检察官拥有更多的时间专注于更具专业性、智慧性的案件审查工作,形成分工不同、相互配合的良好格局,让检察官充分发挥控诉与监督职能,使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落到实处。

  四、 监督性原则

  (一)监督性原则的设立基础

  从设立初衷而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旨在约束检察官办案行为,提高责任意识,最大程度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事实上,以往之所以没有完全“放权”于检察官,正是出于对检察官可能滥用权力,随意审结案件甚至收受贿赂,制造错案的担忧。“放权”检察官之后,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其依法充分行使,又要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滥用,因此,在“放权”与“限权”之间必须建立平衡配套的管理机制,即建立相对完整的监督制约机制。 由此,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应当坚持监督性原则。

  (二)监督性原则的具体落实

  在监督的方式上,可采取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并重的方法。在内部监督上,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检察官的办案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及时向办案检察官说明,而检察长对本院所有检察官进行宏观的领导与监督。在外部监督上,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建立相对完善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官的办案行为与审查结论予以全面、科学、严格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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