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案件的管辖】不当得利与财产型犯罪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

时间:2015-02-03 15:18:02 作者:杨恩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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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刑法本身的二次法属性,相同行为经常引发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交叉。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由于财产类犯罪首先在民法上表现为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通常又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和财产型犯罪交叉案件,两者虽有相互影响,但非"非此即彼"的关系,应当遵循刑法、民法规则分别界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程序方面,刑事案件立案在先的,当事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可以"先刑后民"裁定中止审理,刑事判决后如果当事人的损失得到完全赔偿的,由于原告不再具有诉的利益,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先以不当得利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民法规则进行审理。民事判决行为人承担不当得利民事责任的,此后即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也不应当影响民事判决的效力。
【论文正文预览】:刑民交叉案件长期以来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由于财产类犯罪首先在民法上表现为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很容易与不当得利产生交叉。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争议较大,如广受社会关注的许霆案,在当年的争论中就有一种主要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是民法上的不当
【文章分类号】:D923
【稿件关键词】:不当得利财产型犯罪刑民交叉案件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不当得利案件的管辖】不当得利与财产型犯罪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
【作者单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表期刊期数】:《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05期
【期刊简介】:0......更多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13369/)投稿信息
【版权所有人】:杨恩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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