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1项省部级或者2项地市级较大规模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3项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设计的1项统计调查方案被省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者设计的2项统计调查方案被市、县级主管部门采纳。
4.主持或承担1项省级或2项市(厅)级统计或相关科研课题研究,并形成有实用价值的研究报告,理论上有创新,对统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
5.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编辑2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3本(年)市(厅)级统计资料;或者5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6.主持或参与完成的统计科研成果及论文等获省级三等奖以上。
7.在本专业工作期间,作为主要参加者,取得统计工作业绩成果,1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三等以上奖项,或者2次获得市(厅)级二等以上奖项,或者3次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三)论文论著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2.担任公开出版的统计专业著作、译作、省级以上范围通用的统计专业教材撰稿者(独著或标明所承担部分),撰写2万字以上。
3.在安徽省统计局主办的统计类刊物《安徽省情省力》上发表的统计及相关论文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第六章 直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直接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的人员,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1.在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统计专业论文4篇以上;或担任公开出版的统计专业著作、译作、省以上范围通用的统计专业教材撰稿者,撰写6万字以上。
2.在本职工作岗位受到省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或所主持工作的统计机构被授予省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3.主持设计2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3项市(厅)级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
4.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2项省部级或者4项市(厅)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8项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5.组织编辑4本(年)全国、全行业(部门)、省级统计资料,或者6本(年)市(厅)级统计资料;或者8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6.主持完成2项国家级、省部级或者3项地市级科研课题研究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
第十四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统计师资格,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足本标准条件第九条所规定的相应年限。
第十五条 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人员不得申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任期内,年度考核未被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且此后的5年内不得申报。
特别说明:本网站内容都来源于互联网,供浏览者学习、欣赏,使用原则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使用者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此外,使用者如对本网站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力人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