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罗士俐;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7年13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就跨国银行破产程序域外效力问题有两种对立的基本理论,即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等在破产立法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破产程序域外效力各不相同,英美法系国家更倾向于普遍性原则,而大陆法系国家更倾向于地域性原则。在法律实际适用上的总体态度是,在维护本国利益的条件下考虑公平。本文认为,我国在应对跨国银行破产域外效力问题上采用最小限制的普遍性原则。
【论文正文预览】:根据2006年8月份修订的《破产法》第五条及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跨国银行破产也适用该法。但涉及金融机构破产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还有待于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由于银行破产,尤其是跨国银行破产具有特殊性,本文结合国际上一些做法,就跨国银行破产域外效力问题作几点评论。一
【文章分类号】:F832.2
【稿件关键词】:跨国银行破产域外效力普遍性原则地域性原则最小限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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