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核销退税与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

时间:2017-04-11 10:01:35 作者:曹文定;

本文作者:曹文定;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进出口经理人》2013年01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正2012年4月,广州ABC贸易公司向香港AAA物流公司订舱,委托香港AAA物流公司承运一批货物从汕头到土耳其的伊斯坦布尔。在贸易公司支付了运费之后,香港AAA物流公司向托运人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正本提单。2012年5月,货物到达目的港,但是收货人迟迟没有提货。2012年
【论文正文预览】:口港转移至目的港的过程,是一个经过出口报关、进口清关将货物从出口国司法管辖转移至进口国司法管辖的过程。一旦国际货物进入目的港,承运人对货物的管理、处分等行为,都是需要遵守目的港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案货物退运事宜的能否安排、如何安排不取决于承运人,而由当
【文章分类号】:D922.294
【稿件关键词】:托运人无船承运人物流公司海上货物运输目的港收货人贸易公司香港土耳其正本提单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核销退税与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
【作者单位】: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发表期刊期数】:《进出口经理人》2013年01期
【期刊简介】:《进出口经理人》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进出口经理人杂志具有正规的双刊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CN11-5491/F,国际刊号:ISSN。进出口经理人杂志社由主管、主办,本刊为月刊。自创刊以来,被公认誉为具有业内影响......更多进出口经理人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11606/)投稿信息
【版权所有人】:曹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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