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范译文;成功正常投稿发表论文到《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年11期,引用请注明来源400期刊网!
【摘要】:自个人主义方法论与整体主义方法论这对范畴被人们所认识起,谁应处于主导地位的争论从未停歇。近期出现了一种新颖的观点认为两者是可以并存的,关键只是不同的学科中起主导地位的方法论是不相同的。对于民法而言,个人主义方法论是绝对主导,即使存在整体主义方法论也只是起辅助配合作用。哈耶克说:"只有人是自由的,社会才比个人更伟大。"这句化充分体现了个人在社会中的价值所在。但我国法人侵权行为制度存在着诸多与大陆法系理念完全相背离的制度设计,这使得我们去探求我们国家立法最深层次的奥秘。
【论文正文预览】:引言:拉伦茨教授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说:“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和应用其固有之方法”。一语道出方法论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一个学科是否具有科学完备的方法论,是这一学科能否得以顺利发展的基本条件与必要前提。然而,90年代我国学者对方法论的研究缺乏重视。
【文章分类号】:D923
【稿件关键词】:个人主义方法论法人侵权行为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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