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律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2)

时间:2017-04-21 17:21:14 来源:论文投稿

第九条 申报二级律师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能力

  1、具有较扎实的律师业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能够解决律师业务中的疑难问题,承办过重大、复杂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业绩能力

  1.在公开刊物上发表1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业务研讨文章3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千字)。

  2.办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事务在20件以上,担任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常年法律顾问不少于5家。

  3.办理涉外案件一件或参加重大项目和经贸活动谈判一项,并能草拟、修改章程、合同等法律文书。

  第十条申报一级律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作能力

  1.在律师业务上有较高造诣,熟悉国内外律师事务发展动态。

  2.能够指导二级以下律师的学习和工作,有解决具有代表性、复杂性业务问题以及对重大疑难案例分析的能力。

  (二)业绩能力

  1.办理诉讼案件及非诉讼事务在25件以上,担任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常年法律顾问不少于7家。

  2.在公开刊物上发表1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业务研讨文章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4千字)专业学术论文。

  3.办理案件 1 至 2 件或参加重大建设项目及经贸活动的谈判 1 至 2 项,并草拟、修改章程、合同等法律文书。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一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且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评审。破格申报评审应在本系列级别内,对申报评审级别的任职年限、学历、外语条件其中一项实行破格。

  (一)申报破格任职年限者,其任职年限可提前一年。

  (二)申报破格外语者,年龄须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三)申报破格学历者,获得二级律师任职资格年限满8年。

  第十二条 凡破格申报三级律师,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省级内部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专业学术论文,或者获地厅级理论成果二等奖一次,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被同行所公认。

  (二)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1次或地厅级表彰奖励2次,县市级表彰奖励3次。

  第十三条 凡破格申报二级律师,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者独立完成专著或合著1部或者获省部级理论成果二等奖1次,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被同行所公认。

  (二)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2次或地厅级表彰奖励3次。

  第十四条凡破格申报一级律师,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上有1篇),或者独立完成专著1部,或者获省部级理论成果一等奖1次,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被全区同行专家所公认。

  (二)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l次或省部级表彰奖励3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在承担律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解除党纪、政纪、行业通报批评和停止执业处罚处分以及任期考核不合格人员。

  (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如申报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一律取消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科研成果、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发〔2001〕168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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