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现状及对策

时间:2017-06-22 23:12:28 来源:论文投稿

摘要:为了解当前我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现状,完善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成效,在对国内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现状开展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从分析综合监管的角色定位入手,从理念认识、体制建设、责任落实和保障条件等方面分析了当前综合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际需求,从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能边界、改善监管条件和强化监管人才队伍建设等若干方面,有针对性提出了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能力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制;人才队伍建设

现代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交通运输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出行安全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期待。当前,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初步建成,为保障交通运输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效、顺利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支撑。但在现代交通运输新的安全生产形势下,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日益突出。本文基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视角,从综合监管在行业安全监管中的角色定位入手,在分析行业综合监管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体系提供参考。

1综合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构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一部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作为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主要决策者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监管主体。近几年,随着交通运输大部制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为了依法履行和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逐级逐层建立健全了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处室,负责综合安全监管工作,例如交通运输部内设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简称“安质司”),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内设安全监督与应急处,辽宁省交通厅内设安全生产监督处,虽然名称各异,但均为综合安全监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内部“安全部门综合监管,其他部门依法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格局已经基本确立和形成。在如图1所示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结构关系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安全监管的总体领导、管理和监察职责,主管部门内设的安全处室承担综合管理和协调的责任,同时,承担对个别企业的部分安全监管责任,各分行业管理部门承担行业管理责任和对社会企业的监督主体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综合安全监管部门为专职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其余不论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是各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在其法定职责中,除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外,还承担了包括市场管理、环境保护和质量监管等其他方面的职责。分析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结构关系可知,安全部门一般作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内设处室,通常也是安委会办公室常设部门。安全部门在体制结构中的角色定位和被赋予的职责受其所在主管部门意愿的影响,在不同级别和不同省份、市县的主管部门内部,安全部门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大致相同,同时也有一定的差异。总体上讲,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在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中主要承担以下几个角色: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决策的参谋者;②解决跨地域和跨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重大问题的召集者和协调者;③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的督促者;④行业综合安全生产信息的分析者和发布者;⑤行业综合安全生产体系的制定者;⑥行业安全事故调查的组织者。结合其角色定位,考虑综合监管的丰富内涵,概括地说,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就是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宏观的、全局的、全面的协调管理和督促,具体内容包括运筹谋划、导向促进、组织部署、指导协调、宣教培训、统计分析、监督检查、通达反馈和综合调度等。

2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建设经过近几年从无到有的发展,监管体制不断健全,监管职责日渐明确,机制建设日益完善,综合监管效能不断提升。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能力建立与我国交通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相比,与公众对交通安全的需求和期望相比,与国家对安全事故的重视程度和追责力度相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还有较大的效能提升空间。鉴于此,有必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分析目前交通行业安全综合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这既是综合监管能力实现从有到优的升级进化的现实需要,也是综合监管部门持续改进、自我提升的重要任务之一。这项研究于2015年、2016年连续2年间内,对32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安全处室以及部分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安全处室进行了问卷调查、资料收集和访谈,掌握了基本情况,了解到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根据调研结果,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对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认识不统一

很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人员对综合监管在认识上仍然存在较大偏差,习惯从行业管理的角度看问题、想办法,没有全面理解综合管理的内涵和外延,把监管监察混同于行业管理;某些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把安全部门排在大部分职能部门或机构之后,某些仅比工会等其他部门靠前,把安全部门当成一颗“不定时炸弹”,安排最新上任的部门副职主管安全部门,对管理安全部门“避之唯恐不及”,对综合监管的重视程度偏低,责任担当不足。

2.2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制建设逐级弱化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专设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省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职部门设置比例达94%,到地市级约为60%,而县级基本没有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机构设置呈现逐级弱化的情况。省级和地市级综合监管部门的人员编制配置呈现配置不均的情况。在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上海市交通委的综合安全处室配置人员编制最多,编制人员数达到了12人;对于个别经济欠发达省份,编制配置只有两三人;到地市级一层,仅有64%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置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处室,另有约1/3的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仅配置了兼职处室或未配置相关处室。具体情况如图2所示。图2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处(科)室设置情况统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的人员配置自上而下逐级弱化,越往基层兼职综合监管的人员比例越高,专职从事综合安全监管的人员偏少。作为监管组织结构金字塔的底层,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既是法规政策落实的监督者,又是地方安全生产状况的“感应器”,基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的相对缺失导致综合安全监管覆盖面不全,上层相关政策指令的信息传递和落实执行大打折扣,导致一些综合监管工作难以及时到位和保持相应力度,也影响地方交通运输综合安全生产情况的敏锐感应和高效上达。

2.3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落实受限制

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作为交通主管部门的内设部门之一,在职级上一般等同或低于其他职能管理部门。在协调、督促或指导其他职能部门时,以安全部门的名义执行相关工作往往行不通,不得已只能以本级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的名义来变通,对“综合安全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2块牌子的运用出现偏差。另外,综合监管具体职责依然不够明确,除了粗框架确定安全部门主要职责的“三定方案”以外,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或文件明确细化安全部门的具体职责及其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涉及部门多、单位多、人员多、环节多、涵盖内容广,影响因素复杂多样、多变,压力和责任巨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职责依然存在部门分割和条块分割等问题。对于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应该管什么怎么管,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范,综合监管的工作内容、成效也缺乏可行的参照要求和评价标准,同时,配套应拥有的支配权力、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和应享有的利益保障等更是无从谈起,容易导致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不敢大胆创新,工作抓了很多但效果却并不显著的情况出现。

2.4难以保证综合监管力量配置

综合监管力量配置难以保证,缺乏保障支撑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①目前,交通运输行业整体安全生产追责风险高,工作责任大,难以吸引专业技术人才,人才流失显著,队伍结构不稳定。监管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系统的专业理论培训和学习,具有丰富专业经验的人更少。②大部分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缺乏必要的安全装备配备,比如安全监督管理必备的车辆、照相机等,信息化手段落后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需要,影响了监管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的水平。③专项工作经费落实困难,特别是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基层一线的问题相对突出。根据调研,全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中有19个省设立了专项工作经费,多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处室无专项工作经费,而地市级、县级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项工作经费更加无法保障,导致监管效能大受影响。④行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发展迟缓、数量不足、职能定位不明确,难以满足综合监管中的教育培训、隐患排查、风险评估等技术咨询和服务的需求。

3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关系着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和最终的工作成效。进一步理顺交通运输行业内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履职规范,提高监管工作保障能力,从法制、体制和保障等方面予以科学、合理的调整和提升,是提高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水平的重要途径。

3.1建立健全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体系

建立健全的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体系,一方面,能够提高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处室的比例,保证按需分配,配备充足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另一方面,以交通运输综合安全监管部门为中心,同时,建立社会组织、监管服务机构等为辅助的安全监管体系。政府推动社会监管机构的发展,授予其相应的监管权力和职责,社会机构协助开展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3.2明确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职能边界

在工作过程中,有必要根据三定方案、法律法规、制度规章,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订出台《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规范》,明确行业内综合监管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界定细化综合监管部门和各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工作规程、职责内容等。另外,综合监管部门普遍承担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能,可以充分发挥安委会(安委办)的作用,加强综合监管部门与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使沟通协调常态化。当涉及到一些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或问题时,可以以安委会或安委办的名义对同层级或下级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3.3改善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条件

设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安全生产监管评价考核、督查巡查、检查、事故和重大险情技术调查、标准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与维护、科技创新、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安全监管服务机构是监管体系的“助推器”,为政府监管队伍提供培训和工作指导,为企业自我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和业务咨询。因此,笔者建议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学会、科研院所等组织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其行业自律、技术支持、管理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协助政府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3.4加强基层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行业基层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人才队伍建设,主要从以下3方面入手:①优化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人员专业结构,提高基层监管人员的录用门槛,有针对性地招录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专业技能的人才。②完善行业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培训标准,建立稳定的教学和培训基地。根据不同工作内容和业务领域,对监管人员开展分级分类培训,突出培训针对性和实用性。③推进尽职免责,维护监管人员正当的法律权益,增强交通运输综合安全监管岗位吸引力,保证优秀人才能够引得进,留得住。

4结束语

目前,虽然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若干问题,但对于管理部门而言,这些问题既是挑战,也是促进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转型升级的催化剂。本文针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的部分对策建议,意在为行业综合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完善路径的参考和借鉴。不论政府选择采取哪些举措,解决系列问题的最终途径都将指向建设一个更为法治、高效、严密、公正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我国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需要认清新形势,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效举措,加快监管转型升级,抓好新时期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为交通运输现代化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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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志强,陈济丁,田建.交经济期刊通建毕业医学论文设工程安全监管现状及模式探讨[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8,18(7):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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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雯雯 李志强 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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