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道德观与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重要性-教育教学论文

时间:2017-06-23 10:10:31 来源:论文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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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态道德观的由来。

生态道德观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到现代文明时代的必然结果。它的产生一方面是人类对于自身征服自然能力的认可与满足,另一方面又是人类对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自身行为反思的结晶。反观人类与自然的交往史不难看出,一方面,人们习惯于把自然环境看作是人类活动的空间或满足人类目的的手段,认为人与自然之间仅是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人类完全可以不顾一切,不断地根据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对待自然、改变自然。另一方面,人类由于知识的贫乏和能力的限制,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的状态下。农业对于自然环境的依存度唤醒了全体民众、乃至统治者,不得不关注自然环境的变化,把自然当做高高在上的神灵顶礼膜拜。在没有现代工业支撑下的小农经济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是微乎其微的。也正是这样,我们才有了绿色和清洁的环境。

工业革命以来,工业化的进程加快使整个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短短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所创造的生产力水平远远超过了以往的总和。但是,它在为人类提供优越的物质生活和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深重的灾难,那就是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大气污染、水体污染、森林危机、土壤退化等一系列环境问题的出现,对人类的自身生存提出了挑战。一些西方的先哲们开始对人和自然的关系进行深刻的反思,提出了生态道德(或称作“生态伦理”)这一全新的概念。其中有法国思想家施韦兹“敬畏生命”的生态伦理学、莱奥波尔德的大地伦理学、卡逊的尊重自然伦理学、辛格的解放动物的伦理学、丸山竹秋的地球伦理学、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构成了和谐伦理发展链条上不可缺少的环节,为生态伦理学的完善做出了重大的贡献。那么何为生态道德观?生态道德观是指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环境时所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反映了人对自然界、对人类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使人类学会尊重自然、善待自然,自觉充当维护自然稳定与和谐的调节者。

二、思想道德教育中生态道德观培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一)思想道德教育中生态道德观培养的必要性。

1.我国生态环境的现状要求必须培养生态道德观。

在我国环境的问题上,长期以来存在着对环境现实认识有误、观念滞后等情况。建国后,国家生产全面恢复,基于政治、经济的需要,带着“人定胜天”的思想,受错误生态观的指导,对自然资源无节制的开采和低效率的利用,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如三江源的原始森林的消失,洞庭湖的水面积锐减等,这也没能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现了经济快速的增长。但是落后的粗放的发展和增长方式,使生态环境迅速恶化,水土流失、污水横溢、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森林的快速消失等,都威胁着人们的生存环境,也制约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现状让生态道德观的培养变得势在必行。

2.思想道德教育中的生态道德教育现状要求必须培养生态道德观。

我国目前的思想道德教育存在着种种弊端,具体表现在:

首先,理论研究滞后,思想上重视不够,学科体系不健全。有关生态知识的教材缺乏,严重影响了生态伦理的教学;各种教材中有关生态的知识太少,且不系统;各种考试中有关生态知识的,少之甚少;德育对象仅限于学校里,忽视了社会教育的作用;公民生态知识得不到普及,从主观上制约生态道德观的养成,难以用生态道德观自律。其次,从教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生态知识的缺乏,学校的德育师资也显得薄弱,受教育者就不可能养成良好的生态道德行为。德育是学校教育中最重要的环节,这一环节的缺失,生态道德观的养成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思想道德教育的现状让生态道德观的培养变得迫在眉睫。

(二)思想道德教育中生态道德观培养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德育教育主要是服从和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要求,生态环境虽然不容乐观,但一直居于次要的地位。结果导致了思想道德教育对生态道德教育的忽视。因此,必须认识到培养生态道德观的重要性。

1.培养生态道德观是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

学生是建设生态文明的生力军,他们必须具备契合时代发展要求的道德理念和道德素养。将生态伦理纳入德育体系,可以帮助学生树立生态道德信念、培养生态道德情感、确立生态道德原则,从而帮助他们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自觉维护自然界的权益,并通过自己的表率行为带动公民生态道德的养成。

2.培养生态道德观是新形势下学校德育的重要任务。

生态道德教育丰富了传统道德教育的内容。学生通过接受生态道德教育,必须懂得人类应该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出发,尊重并维护自然界的权利,自觉维护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要形成对后代以及其他生命形式承担责任的道德价值观。不仅要让学生在行为上有所提升,还要在价值观念上有更新的认识,在道德情感上有更好的体验,在道德意志上更加坚定,从而促进知、情、意、行的协调发展。

3.培养生态道德观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内在要求。

高素质人才不仅仅是对知识积累和技能掌握方面的要求,还是对个人道德素质的要求。首先,知识积累和技能掌握越多的人,越需要以生态道德自律。其次,具有生态道德的高水平人才能影响公民道德的建设。高素质人才必须把生态道德行为从以前的仅仅是避免一些生态伤害性行为提升到促进万物和谐发展的自主行为。学生作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对象,只有比普通市民具备更高的道德素养,才符合新形势下学校德育的目标。

一、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重要现实意义在于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公正的平台。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司法公正,这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任何公正性都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无道德就无公正。从这个角度说,司法公正的伦理价值就在于其公正性,公正是谈论司法合理性的一个必需的道德维度。按照法理学的要求,司法如果失去了公正,也就失去了灵魂,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说,公正司法,对每一个法官而言,就像阳光对于每一个人那样,是生命中的一部分。但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如湖北省的“佘祥林案件”) ,原因之一就是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不能与司法公正的要求相一致。事实上,由于司法的性质所决定的,司法人员应当比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例如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就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人员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是司法人员的价值观以及伦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员的伦理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内容。

尽管司法人员的德行对于司法活动保持公正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司法伦理道德现状还存在种种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司法过程中存在各种社会力量对司法行为产生干扰,影响到司法人员进行独立的司法判断,一些立场不够坚定的司法人员就容易受其左右;另外由于司法机关在行政上对政府的依附,造成各级行政机关的权力干预;再有,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索要或收受财物,进行权钱交易,严重地影响了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因此,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清廉、司法公正,需要建立一套很好的司法伦理准则和执行这套伦理准则的机制。

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和终极性的权力,它对争执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和最具权威的,这在客观上必然要求它代表社会公正。如果司法腐败,则人们最终说理的正常渠道被堵塞,社会公平和正义则必然丧失。正如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的:“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所以一旦司法不公,对社会将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打击的将是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因此,建设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以公平公正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视野下加强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基本原则。

司法伦理道德是由社会阶级结构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时有不同。“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营造民主法治、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树立公平正义、诚信和谐的社会风气。因此,司法伦理道德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正原则。

柏拉图说过,“正义,总是从自己本阶级、本集团的利益出发赋予公正以不同的意义和模式,这就使得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衷”,马克思曾经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正观认为奴隶制是公正的, 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正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正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正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因人而异。”这就说明,公正作为一种调节社会利益分配的原则,乃是属于价值和价值评价的范畴,因而处于不同社会和不同利益关系中的人们对公正原则的具体规定往往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对立,于是便产生了不同的公正观,产生了不同的关于公正的理论。

事实上,公正作为一个规范的概念,本来就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与自身所拥有的利益相符合的正当关系或行为。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的价值目标,也是司法活动的本质要求。从人际伦理的视角来看,司法公正首先就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标准。同时,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是相互相成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权威要靠司法的权威来体现,司法的权威要靠司法信誉来实现,而司法信誉的树立,靠的就是司法机关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公正司法来赢得。所以司法人员应该从追求正义的目标出发,按照法的精神及其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事务,在一定范围内修补立法的漏洞,矫正立法的缺陷,实现法的正义。

(二)人性原则。

以人性角度来看,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人权标准,司法道德伦理建设必须坚持人性原则,做到以人为本。联合国各会员国一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一开始就申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司法的终极目的是指向人权,保护人权,尊重人的尊严。司法制度的人权保护目的要求司法公正应符合人权的标准。每一个司法人员都应该具有这样的基本人权意识:即在道德领域中,存在着好人和坏人之分,但在人权理论中不存在好人和坏人享有不同的基本人权。对于任何人,人权理论和实践都不应该存在双重标准,否则,法律和政府就会成为一部分人压迫和摧残另一部分人的工具。

司法伦理道德的人性原则也正体现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最基本的伦理信条。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人性原则就是要求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对犯罪嫌疑人、被除告人以及服刑人员给予最大限度的人文关怀,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力,维护其尊严,以公民和当事人为其主体,不能将其置于被处置甚至被凌辱,任由宰割的地位,要让当事人始终感到有一个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间”存在,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而进行非歧视性、人道性、理性化的执法行为。

(三)平等原则。

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平等原则是与宪法的平等权原则相契合的,即公民在法律面前要一视同仁地受到平等对待,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不允许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任何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体现了司法活动作为公权运用的特殊活动的一种特有的维护平等价值的伦理精神。如在“民告官”的行政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处于管理者的位置,老百姓处于被管理者位置,两者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位受到的挑战最大。

另一方面,司法公正的平等标准作为一种伦理价值标准,还蕴涵着浓厚的道义内涵,其中所蕴涵的扶危济困的伦理精神也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如对弱势群体实行司法救助,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使孤老残幼平等行使诉权成为可能等等,就是践履司法公正的平等标准的现实表现,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四)理性原则。

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的理性, 司法伦理道德建设的理性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能够依靠其所有的智慧和道德力量准确度量各个案间的差异,并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作出理性的适当的判决。司法的公正一是导源于司法程序的公正,即司法活动要运用司法理性来运作司法过程;同时表现为司法实体的公正,即司法活动必须坚持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刑罚适用的节制性,保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正、合理地司法,也就是运用司法理性作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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