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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目标及对象
法务会计目标作为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基础,处于法务会计的中心地位,法务会计及其理论是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是指法务会计信息系统运行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或境界,法务会计为哪些人提供何种会计信息,以及满足使用者的哪些需要。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下,只有法官才能决定鉴定与否和鉴定事项,当事人虽然有权提出建议或申请重新鉴定但无权做出决定。我国的司法鉴定主要是由法官来决定的,这与英美法系中控辩双方都具有鉴定权不同。
我国目前法务会计的目标,主要是为法庭审判也就是诉讼支持服务的。法务会计的其他服务如企业舞弊调查等,都处于起步阶段。法务会计的目标应当是向法务会计的委托人或者授权人提供下列信息:一是解释财务、会计和审计相关问题,以有助于法务会计委托人或授权人理解己获取信息的内容、评估已获取信息的质量;二是向法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关案件审判等决策相关的信息。法务会计的目标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法务会计业务范围和职能的不断扩展,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法务会计的目标也将发生变化。
可以预见,我国将来逐步向西方的对抗式诉讼模式转变,如准许民事诉讼的原被告提供专家证人,法务会计的目标也应发生相应转变。因此,在确定法务会计的目标时,应在立足本国基础上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法务会计的对象是法律事项所涉及的待定会计事实。但本文所指的待定会计事实并不仅指特定会计主体反映的会计事实,因为从法务会计调查的对象看,已经远超出会计主体的范围,如对犯罪嫌疑人、法律诉讼当事人的调查等,都属于对法律主体进行调查的范围;保险理赔、财产继承等纠纷中的损失或财产的范围与金额也可能并非会计主体记录与报告的对象。另外,从反映资金运动的情况来看,会计主体通常是分期系统而完整地反映资金运动的全貌,而法务会计一般是截取某一时段或段面,甚至是这时段或段面中的某一部分。
法务会计假设
(一)法务会计主体
法务会计主体是法务会计调查和鉴定的执行者,法务会计主体的活动范围和活动结果必须符合诉讼要求,其结论应有一定的权威性。法务会计主体假设实质上是法务会计前提。开展法务会计活动、提供法务会计意见必然有执行主体。规定法务会计主体对法务会计活动有其意义:在启动法务会计时,必须确定法务会计主体与客体的分离,否则法务会计调查和鉴定就没有意义,这也是法务会计的独立性;法务会计主体活动及其结果必须有所依据,这种依据或者是法律,或者是契约及准则。
(二)可验证性假设
是指法务会计人员所收集的财务资料等证据是可验证的。这类似于莫茨和夏拉夫等所提出的“财务资料是可验证的”这一审计假设。该假设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如果脱离可验证性假设,法务会计人员的结论就没有可以依靠的证据,也就根本无从检验其真伪。可验证性假设包含了对法务会计活动的证据的界、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要求。证据界是指一切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属于证据。证据能力是指证据的适格性,即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如物证必须是原物的规则等。证明力是指证据的价值,如仅凭口供不得作证等。
(三)货币计量
法务会计关注的是法律事项或经济纠纷中的会计问题,特别关注的是金额方面的损失,要查实法律事项涉及的财产损失、纠纷金额、犯罪金额等财务数量信息。由此,其与财务会计一样需要货币计量假设j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法务会计最主要的目的是为法律鉴定或法庭作证提供专家性意见的证据,为了将调查结果恰当准确地表达出来,注重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双管齐下”,计量中也会参考运用法学、证据学方面的计量方式,如调查表、流程图等计量手段,同时也会用实物指标反映,另外还可以用文字叙述来说明具体原因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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