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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概念界定而言,应用型本科教育概念的提出,欧美始见于20世纪60—70年代;我国则在20世纪90年代末。尽管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但由于其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具有高度契合性,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所以受到了各类高等教育机构的普遍关注。应用型本科高校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技术应用型人才为主要目标,因此它有着本科教育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学术性、理论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更注重实践性和应用性。实践教学构成了应用型本科高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其“直接关系到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及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对于学生能否顺利成长为一个复合型人才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2]。具体到法学学科而言,由于法学本身即为具有强烈实践性的学科,因此通过实践教学使本科生深刻理解和运用法学知识,在实践中学会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在实践中强化动脑和动手能力,在实践中体会和感受法律,对于法学人才培养不可或缺。
然而,就现实而言,我们看到,由于我国应用型本科院校大都建校时间不长,随着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L3],在法学实践教学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体系内容陈旧、师资队伍力量薄弱、教学层次偏低、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不够健全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直接影响了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完成。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完善和更新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势在必行。
一、调整教学计划,赋予法学实践教学以突出的地位
教学计划是课程设置的整体规划,它规定不同课程类型相互结构的方式,也规定了不同课程在管理学习方式的要求及其所占比例。同时,教学计划对学校的教学、生产劳动、课外活动等作出全面安排,具体规定了学校应设置的学科、课程开设的顺序及课时分配,并对学期、学年、假期进行划分。就应用型本科法学实践教学来说,其首先应认真对待教学计划,通过教学计划落实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办学理念,保证法学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体系中地位和作用。具体方法则是对教学计划进行“一减二增”:
1.减少课堂理论教学总量。应该看到,当下应用型本科法学教学总学时数并不低,如果要在时间上保证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就必须压缩课堂理论教学总量与课时。另一方面,课堂理论教学的确存在着可以压缩的空间:其一,对于应用型本科法学教学而言,有些基于“研究型”教育的专业课程可以不开设,譬如“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等;其二,对于一些必须开设的专业课程可以减少理论课时,譬如对于各类诉讼法课程,其实践性和体验性较强,在相当部分的章节中采用实践教学将取得更为良好的效果。
2.增加实践教学课程门数,鼓励教师根据法律职业实际需要开设实践课程。应用型本科高校培养的人才是否合格,实际有一个潜在的检验标准,即本科毕业后即能迅速在工作岗位“上手”。这就意味着应用型本科高校的人才培养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职业为导向,实践课程也必须以此为依据开设。具体到法学学科而言,其实践教学的意义在于通过实践教学完成实际法律技能的训练,具体包括:案情分析认定,把握案件的本质和关键点的技能训练;证据收集、分析、辨别及质证的技能训练;辩论和谈判技能训练;诉状写作、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起草、各种报告的撰写技能训练;与当事人与法官、检察官、警察及政府官员相处沟通技能训练等多个方面。
3.增加课外社会实践教学内容。对于中国的本科教育而言,课外社会实践即通常意义上的假期实习。其对于在校大学生具有加深对专业知识的了解、确认适合的职业、为向职场过渡做准备、增强就业竞争优势等多方面意义。具体到应用型本科的法学实践教学,应以“应用型”为目标,丰富课外社会实践内容,以避免课外实践教学走过场。换句话说,应用型本科法学社会实践教学除了传统的社会调查、基层普法、律师事务所及公检法各部门实习外,还应当利用课外实践教学开拓学生眼界、提升其法律素养。譬如,可以让学生参与到教师的课题中去,让学生以前沿课题为依托,参与与课题相关的立法研究、政策咨询、司法讨论等活动中去,使学生具有一种“自我提升”的能力,而这一能力对其以后的职业经历和职业发展而言无疑具有特殊意义。
二、建立“教师— —律师”双师型师资队伍
教师是教学的“主导”,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要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师资队伍做保证。遗憾的是,当下中国从事高校法学教师,无论在“研究型”高校还是“应用型”高校,多是大学毕业后就进入学校教书。
区别仅仅在于:对于“研究型”高校而言,多为博士毕业进高校;而对于“应用型”高校则为硕士毕业进高校,这种从“学校”到“学校”的经历,使我们的老师较少接触法律实践。另一方面,由于《律师法》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兼职律师活动,很多法学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也通过律师业务涉及到法律实践中,然而由于教学任务重、科研压力大等因素,这些活动往往难以深入和持续。
应该看到,上述情况直接决定了高校老师不可能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实践技能。而对于“应用型”高校实践教学而言,这种“不具有”更是致命的,很难想象这样的老师如何带领学生进行以“应用型”为导向的“实践”。
正应为如此,应用型本科高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必须以建立一支新型师资队伍为突破口。就实际情况而言,最为现实的途径应是培养“教师——律师双师型”教师,其优点在于以下几方面:
1.“教师——律师双师型”教师丰富的法律实务技能,可以为大学生们提供非常宝贵的实践指导。
律师将是相当一部分大学法学教育的接受者的职业落脚点,至少是第一个落脚点。因此,律师在法学教育实践环节中,天然能够也应当能够发挥其积极而有益的作用。
2.“教师——律师双师型”教师能够通过大量的实际案例经验,理解实践尺度,全面把握分析一个案件,为学生正确辨别、认定、把握实际生活中的案件和适用法律提供极具价值的应用指导。目前的大学课堂教育主要关注法的概念、分类、原则及法条诠释,所举的案例往往是最典型的。然而实际生活中情况千变万化,因当事人的目标、要求不同甚至其个人的心理、背景差异,案件的客体、对象及场合的不同,会有很多变化,在应用上,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以教科书上的典型例子去套用千变万化的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案例,往往会令人迷惑,而“教师、律师双师型”教师教学恰恰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3.“教师——律师双师型”教师在办理法律事务中综合运用其他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能为法学专业学生开拓视野和思路、全面发展提供帮助。法律实务操作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学知识,还需要掌握部分经济、管理、心理学和自然科学等方面的知识。就具体案件而言,甚至可能需要了解一些科学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而现在大学法学院系一般不会讲授这些方面的知识。律师固然并非这些方面的专家,但在长期实践中必然会有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中综合运用其他各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能为法学专业学生开拓视野和思路,全面发展提供帮助,为其今后走上工作岗位从事实践活动作一有益的铺垫。
当然,“教师——律师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除了在“进人”环节的遴选与把关外,学校和院系更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保障。
通过要求没有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师必须获得律师资格,到律师事物所实习,减少教师工作量,为其从事律师业务留下必要时间及减少科研任务等方式,为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形成创造宽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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