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三包有效期有新算法

时间:2013-07-05 09:32:09 来源:论文投稿

【案例1】 
  2012年8月8日,许女士在苏宁易购网上购买了一个电压力煲,但直至9月1日才收到货物。2013年8月10日,因电压力煲出现问题,许女士将压力煲送修,却被告知已超过三包期限,无法免费保修。原来发票上的日期写的是下单的日期2012年8月8日,按发票日期计算确已超过1年。对此,许女士提出了质疑:“我虽然是8月8日下单购买,但我是9月1日才收到货的,延迟发货那么多天,三包期却按下单日期来计算,这对消费者来说并不公平。如果按收货日期9月1日计算,压力煲并没有超过三包期限。” 
  【案例2】 
  河南的白先生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把充电锂电电钻(二电一充套餐),使用不到一个月便出现各种问题,先是一块电池充不上电,插入充电器无反应。接着是另一块电池充电后只能用几分钟(其网站上可是声明充一次电用一天)。而且电钻在有电的情况下也时常出现不转的现象,影响了白先生的正常工作。据了解,虽然淘宝上的产品页面宣称充电钻整机保修1年,电机齿轮电池充电器1年免费包换,但前提是白先生出双向的邮费。对此售后,白先生表示无法接受。 
  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旧《消法》未提及。 
  【律师解读】 
  这个看似简单的规定却解决了实际生活中的很多消费纠纷,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杨河律师说:“新的消费模式和消费习惯不断出现,家电产品三包有效期起始日期的计算成了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的新问题。过去,旧《消法》没有提及三包的起算时间,都是按照1995年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的规定按开具发票的时间计算三包有效期,但是有的商品从开具发票到货物交验、安装、调试完毕,可能有将近一周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仍从开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期,就会导致消费者实际享有三包时间缩短,从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旧《消法》没有规定7天的退货期,也没有规定运输费用由谁承担,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导致很多争议。对此,新《消法》规定在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消费者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同时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并明确了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解决了运输费由谁承担以及三包期限从何时起算的争议,这样的规定显然有利于消费者。”不过,杨河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注意保留交易凭证、收货凭证,在发现质量问题时不要拖延,务必在7天内进行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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