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资格|商业秘密的主体资格和内容探讨

时间:2015-07-06 20:00:29 作者:朱明;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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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商业秘密的适格主体应分情况而论,区分国家、法人和自然人的不同情况;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可分为秘密信息和公开信息两类。对于经过加工整理后的公开信息应规定一些商业秘密的具体适用条件。
【论文正文预览】:一、概述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于很多法律中,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说明国家非常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过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成文法。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目前已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
【文章分类号】:D923.4;D922.294
【稿件关键词】:商业秘密主体资格保护内容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行政主体资格|商业秘密的主体资格和内容探讨
【作者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发表期刊期数】:《商场现代化》2014年31期
【期刊简介】:《商场现代化》杂志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主办。主要探讨国内外现代商业管理经验和介绍现代科技在商业营销管理中的应用,并且刊发精选的国内外现代商业流通领域理论研究成果与现代贸易经济理论的科研论文。其严格化,标准化及权威性在......更多商场现代化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945/)投稿信息
【版权所有人】:朱明;张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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