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虚假陈述被处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

时间:2015-07-09 16:34:52 作者: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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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入手,以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为主要研究对象,对虚假陈述的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实现保障进行了简要剖析。以虚假陈述的责任主体为研究对象,明确除发行人以外,发行人的董事、证券承销商、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均应对虚假陈述承担不同程度的赔偿责任。赔偿真正实现,投资者的利益才真正得到了回复,权益才得到了保护。本文仅从制度设计层面提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实现保障的可行性建议。
【论文正文预览】:一、虚假陈述之概述1.虚假陈述的定义及形态(1)定义虚假陈述的概念最早源于英国普通法中的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虚假陈述”一词的解释为:某人以言词或其他行为向另一人做出的任何依情形显示为与事实不相符的表示,对事实不真实的陈述,不正确或虚假的陈述
【文章分类号】:D922.28
【稿件关键词】:虚假陈述责任主体保障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当事人虚假陈述被处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实现保障
【作者单位】:
【发表期刊期数】:《商场现代化》2008年19期
【期刊简介】:《商场现代化》杂志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主办。主要探讨国内外现代商业管理经验和介绍现代科技在商业营销管理中的应用,并且刊发精选的国内外现代商业流通领域理论研究成果与现代贸易经济理论的科研论文。其严格化,标准化及权威性在......更多商场现代化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945/)投稿信息
【版权所有人】: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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