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包庇环境违法行为,该当何罚?

时间:2016-12-31 03:58:18 作者:400期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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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不能包庇违法行为,这还用说吗?不能包庇环境违法行为,这是常识,不需要过多解读,即使环保法不作规定,地方政府
【论文正文预览】:;全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部分典型案件[J];环境导报;2001年05期
【文章分类号】:《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算作包庇环境违法的行为, 再看这些年来的环境污 后,都有包庇之嫌,, 阻挠、经济利益等问题,在工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如果程度没有严重到职务犯 染事件,几乎都有相同的脚 作中应该慎重选择。特别是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罪,常常也少有追究
【稿件关键词】:D922.68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包庇环境违法行为,该当何罚?
【作者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法》;主管人员;记大过;直接责任人员;监督管理职责;包庇纵容;环境问题;新墙河;环境污染事件;
【发表期刊期数】:《环境经济》2015年10期
【期刊简介】:《环境经济》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正式批准公开发行的优秀期刊,环境经济杂志具有正规的双刊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CN11-5190/F,国际刊号:ISSN1672-724X。环境经济杂志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主管、中国环境报社主办,本刊为刊。自创......更多环境经济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6869/)投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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