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停止形态的认定

时间:2017-01-02 21:10:49 作者:丁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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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1集资诈骗罪是涉众犯罪中危害性最严重的犯罪,其受害人数之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行为人实施了集资诈骗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点许多学者都作出了详细的论述。但是在犯罪既遂条件没有达到的情况下,就存在该罪的其他停止形态,这些停止形态是否还具有可罚性,将是笔者接下来探讨的问题。
【论文正文预览】:一、犯罪预备形态作为金融类犯罪中最普遍的一种罪名,有学者认为集资诈骗罪不存在犯罪预备的停止形态。首先,集资诈骗罪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是法定犯,在现实法益没有切实受到法条所规定的威胁时,不能认定其构成了犯罪2。其次,由于犯罪预备阶段的特殊性,应按照没有实行行为就
【文章分类号】:D924.3
【稿件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活动
【参考文献】:
【稿件标题】: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停止形态的认定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发表期刊期数】:《现代经济信息》2015年08期
【期刊简介】:《现代经济信息》杂志1986年创刊,坚持学术性、时代性、创新性和超前性特点,立足中国现实,面向世界经济理论研究前沿,致力于发表研究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体制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经济问题的具有原创性意义的高水平的理论文章,是宣传党和国家经济改革的方......更多现代经济信息杂志社(http://www.400qikan.com/qk/916/)投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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