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立法名称与中医药管理论文

时间:2017-01-17 13:49:53 来源:论文投稿

目前中医药的发展已经迈入了一个新的纪元。但从现实情况看,在中医药立法名称与中医药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争议,因此,将中医药立法名称加以准确的选择,对协调好中医药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医药立法称谓产生争议的缘由

就当前情况看,相关专家对中医药的立法称谓选择存在很大争议。根本原因在于,相关学者对我国中医药的基本概念在认识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我国的传统文化对中医药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从部分专家的角度,把中医药的立法名称确定为《传统医药法》是恰当的。但这种立法称谓的确定从民族发展的角度讲却是不合适的,这些“民族派”学者认为,把中医药的立法名称定为《中医药、民族医药与民间医药法》较为恰当。就目前情况看,持有这种看法的学者占据多数。虽然中医药和以往相比在全世界范围内被业内人士所认可,但被人们所熟知的还局限于狭义上的中医药。人们熟知的中医药指的就是汉族中医药。对于其他民族的中医药,还处于懵懂状态,对其了解也知之甚少。根据上述观点,这些“民族派”的学者赞成将中医药立法名称拟定为《中医药、民族医药和民间医药法》是较为合适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各个民族之间医药的发展。还有的专家学者认为,将中医药立法名称确定为《中医药法》比较贴切。“中医药”三个字言简意赅,既可以是中国医药,也可以是中华医药,同时,这种立法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中医药的历史发展进程,也包括了中国其他民族的医药文化。根据上述理由,相关专家将中医药立法名称确定为《中医药法》。笔者经过权衡利弊,赞同这一种说法。

二、中医药的立法名确定为《中医药法》的必然性

(一)“传统医药”的称谓不能充分展现中医药发展历程

现如今“传统医药”的称谓在全世界的药学代名词中广泛流行。但“传统医药”这个称谓并不能将整个中医药发展历程进行充分展现。“传统医药”这个名称本身并无歧义,但由于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因,如果将“传统医药”这个称谓体现在当今我国中医药名称立法当中,是有很大的局限性存在的。因为这个名称从根本上对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给予了否定态度。在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关于中医药研究的相关守则中,将“传统医学”进行了如下定义:传统医学利用不同文化、不同信仰以及用现代医学理论不能解释的方式对人类的健康进行治疗诊断。基于世贸组织对其相关定义,我国有专家认为,将传统医学作为我国中医药立法名称是不全面、不恰当的。传统医药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指的是一种技术和实际操作的统一名称。从上述观点可以发现,将“传统医药”作为我国中医药的立法称谓是不恰当的,也是不符合时代发展的相关要求。

(二)“民族医药”和“中医药”名称并列的弊端

“中医药”这三个字虽然非常简单,却蕴含了非常广泛的含义,将中华民族各族医药的智慧结晶加以全面性的概括。用“中医药法”作为中医药立法的名称显然比其他冗长复杂的称谓要恰当得多。另外,我国各民族的医药都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这主要体现在,汉族医学推崇“五行”之说即金、木、水、火、土;苗族医学讲究的是按照致病“六因”展开具体治疗;蒙医学中的“三邪”学说中都是相互联系的。将中国中医学看成整个有机体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就能够让中国中医药发展的更加繁荣。我国很多少数民族医学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如果在这种条件下把中医药进行细分处理,必然会对我国中医药的发展道路产生不利影响。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是包含关系,两者层次不同。如果将两者进行并列处理,从民族团结上来讲是起到反作用的。

三、中医药立法名称和管理

(一)中医药立法名称和管理之间的联系

1.相对于国家政策而言,法律的本质更加具有稳定性。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应当是国家政策的一种稳定性表现。所以,中医药立法称谓的确定就是对我国中医药管理相关法规进行巩固。

2.将中医药称谓进行立法处理,也就是说该名称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对中医药的立法名称进行准确的定义是为了确保中医药管理的发展。将我国各民族医药的名称进行整理和归纳可以为我国中医药在管理上提供极大地方便。

(二)中医药立法名称的确定对其管理方面的影响

香港在1997年制定的中医药条例中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施行。”为了民族团结,经过综合考虑我国将中医药立法名称最终确定为《中医药法》。这样制定的并不是相关管理者工作疏忽,而是中医药立法名称与中医药管理结合了我国国情进行综合考虑所制定的。从目前情况看,中医药的地位远远不及西药的地位。中国各个民族的医药文化都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对于中医药的相关管理应该将各民族医药文化一视同仁,只有这样才能将管理力量加以集中。

(三)我国中医药管理的前景

从时间的角度来分析,我国传统医药和对医药事业的创新改革都是属于当今我国中医药管理范围之中。从地理位置的角度来分析,各民族医药和民间传统医药都是在中医药管辖内。基于上述观点,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出台《中医药法》之后我国在相关古代文献研究、中医药的改革与创新等方面都有着崭新的前景。出台《中医药法》也充分地将我国中医药的前沿向世界范围内进行展现。中医药管理要向西医管理看齐,也要制定出一个系统性的管理规范,以便于相互借鉴经验。到了各民族医药都拥有完善体系一天,我国的中医药管理也迈进了一个崭新的阶梯。

结束语

基于“大中医药”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的原因,如果将其进行细分化处理,就会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在文中笔者认为,将中医药立法确定为《中医药法》最为合适,因为这个名称言简意赅,能够充分说明中医药的特点,将《中医药法》作为中医药的立法名称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同时也是中医药立法称谓的最佳选择。

作者:马爱萍单位:甘肃中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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